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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西方教会中的法律制度

2017-01-27李纲耀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天主教会理性

李纲耀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0433

浅析西方教会中的法律制度

李纲耀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0433

教会法律是西方法律史上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东西方法律有着重大的影响,直到今天仍然发挥规范作用。教会法律的本质属于理性,也出自理性本身,和人的理性相关。所以,教会法律是用理性相联系的神、人、万物相融和法律规范。本文从西方教会出发,探究教会中的法律制度。

西方;教会;法律制度

教会作为一个团体,特别是其中最大的派别——天主教有着完整的法律制度。天主教的法律制度和教会一起相伴而生直至今天保证教会的正常运行和完整统一,仅从耶稣算起,也已经两千多年了,如果从圣经旧约或者从人类开始算起,那久远的年代就无从算起了。从我们现有的圣经旧约到今天的天主教经历了数千年的法律制度历久弥新,仍然吸引成千上万的信徒和青年自愿遵守教会的法律制度,值得思考和了解。

一、西方教会对法律的定义

法(灋)的字义,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注释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这一解释中可以看以看出法有两个基本的含义:其一是公平,其二是惩罚。其中的廌是传说中的神兽,有的说像羊,有的说像牛,有的说像鹿,但是都认为它生性耿直,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会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廌“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法”和“律”两字连用何为一词,早在秦汉时期就已开始,直到清末才被广泛使用,是受到日本的影响。法律通常是社会认可的权力机关制定的行为准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权利义务规范。广义的法律从抽象的意义上来理解,是指所有法律法规和条例,狭义的法律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范。

理性是真理的范畴,而真理具有被广泛认同的倾向,所以法律作为理性的真理的范畴应该具有被广泛地认同,或者说是被大众认可并且服从,也就是说法律越具有真理理性因素越能被遵守者认同和服从。从这个角度来看,那些出自强权或者违反真理和民意的法律规范往往不被称为法律,或者说根本达不到立法者的目的。

二、西方教会中的法律制度分析

(一)永恒法律

永恒法律顾名思义就是永远存在的法律。法律是一种关系,此种关系指向一定的事物,人世间没有永远存在的事物,也没有永远存在的关系,所以,似乎不能存在永远的法律,所以,法律会随着时代的变迁,事物的更替,不断地修改变化。但是教会法律却不然,教会的法律关系有一部分是关乎神的,因为神是永远存在的,所以从神的客体存在和神人之间的关系来看,教会法律有一部分是永恒的法律。

有关永恒天主的法律不仅是永存的法律还是唯一的法律,所以圣经又说:“全会众,不论是为你们,或为与你们同住的外方人,只有一样的规定;这为你们世世代代,是一永远的规定:在上主面前你们与外方人一样;为你们和与你们同住的外方人,只有一种法律,只有一种制度。”

(二)自然法律

自然法律是把事物本身的规律作为制定法律的基础,是关于正义的基本和原则的集合。按照圣多玛斯·阿奎那的说法,法律在被规范者和被度量者之内,之所以被规范和被度量,是因为分有规则和尺度。也就是说事物本身的规范和尺度是来之于永恒法律的本身,只不过每样事物有自己独特的目的和倾向。当这些事物在社会中和理性的人联系在一起,事物的独特目的和倾向就有了正义可言,所以,自然法律就是在理性规律内法律化事物的独特目的和倾向。

由于自然法律理性反应事物的独特目的和倾向,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体现事物的真理,往往得到信服,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每个国家的法律条文中必要拥有自然法条款。对于罗马法的评述,英国法律史学者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

(三)人定法律

人定法律比较具体,容易理解,从字面意义可以知道是指那些有权力者或有权力的组织制定认可的法律规范。然而教会对于人定法律的理解是建立在永恒法律之上的,由于人是理性的,分享永恒法律本身的理性,所以人也拥有制定部分理性的法律。无论在古代东方和西方,都把人定法律的权力诉诸上天或者神,其主要原因就是承认自身的有限性,当然也能提高权力者制定法律的权威。

人定法律受到人理性的限制,必然出现法律改革,然而教会的人定法律是建立在天主的启示和圣神的引导之下的,虽然也会出现偏差需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行改进,但是比起纯粹依靠人的理智制定法律更要接近真理。例如中世纪战争不断,教会反对流血战斗,尤其反对在安息日进行战争活动,主张用和平对话的方式解决矛盾与冲突。即使是发生战争,也要实行人道主义。

三、结语

教会法律是来源并建基于造物主的理性法则,由系统的神学作为理论,是关乎神、人万物关系的完整体系。当我们只是用法律的眼光来看她时,里面却充满仁慈,因为天主是爱;当我们用现在时要求她时,里面却充满遗迹,因为天主进入历史;当我们从外面探求她的意义时,里面却是空虚,因为天主是法则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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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圆圆.基督教家庭教会法律问题研究[D].青海民族大学,2013.

[3]王笑红.试论教会法的演变及其对世俗法律的影响[D].华东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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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

A

2095-4379-(2017)33-0193-01

李纲耀(1977-),男,汉族,陕西人,上海政法学院,法理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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