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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完善措施

2017-01-27王江进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诉状登记制立案

王江进

南乐县人民法院,河南 南乐 457400

浅析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完善措施

王江进

南乐县人民法院,河南 南乐 457400

立案登记制对立案审查制起到了“改良”的作用,而不是“颠覆”,立案登记要检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在登记时还仍需进行审查,并不意味着只是“登记”。法院受理的一个标志就是立案登记,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随着我过目前出现的立案难的现状,本文进行了对立案登记制度的浅析和讨论,并且提出了完善其制度的相关建议。

立案登记制度;民事立案;制度的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立案数量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出增加的趋势,并且速度越来越快。“起诉难”、“立案难”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剧了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立案审查制度实行了几十年之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诉权、提高诉讼效率、合理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但是却也限制了当事人行驶诉权的范围。立案登记制度的应有之义就是要适应法治建设的新环境,所以立案登记制度也要不断完善。

一、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概述

《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法院工作人员在接到当事人的起诉材料时,应检查材料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对符合的予以立案登记,否则不予立案;对于缺少相关材料的,一次性予以告知;对于不能当场确定是否可以立案登记的案件,应当自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二、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当事人将案件提交到法院,是对法院的信任,也是为了解决自身的问题。司法资源本来就比较稀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仍有大量案件却源源不断的涌入法院系统,问题的关键是很多案件完全可以通过其他解决机制处理甚至出现很多没必要的案件。办案压力的进一步加大会造成人员流失和办案质量下降。无救济则无权利,当前,民事纠纷居于首位,卢梭认为:“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上的。”[1]为体现公平正义,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于复杂案件有其他解决方式不能比拟的优势:法院作出的判决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且具有强制执行力。诉讼系属的形成始于法院的立案。作为提供司法服务的法院,应当尽量给予当事人启动程序的便利,而不是设置障碍[2]。

二是的确我们需要法院,法院能帮助我们解决很多问题,也是解决纠纷的主要场所。但是法院并不是能够帮我们解决所有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会导致公民滥用诉讼权力,最终影响司法权威,降低司法公信力。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立案登记制使立案庭不再进行材料的实质审查,起诉变得非常容易,进而降低了起诉的门槛,滥用诉讼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防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更加困难。

(二)立案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是立案部门做好引导工作。为提高立案效率,可以在大厅张贴相关的立案所需材料、立案登记流程、诉讼费缴纳办法、受理期限等相关的通知和公示材料。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有错误的,应当指导修改、补正。立案登记制绝不仅仅是接收诉状然后简单登记,立案庭的功能应包括审查诉状、登记诉状、送达诉状、正确引导当事人进行合法有效的诉讼。确立诉讼风险意识及时化解矛盾,切实履行法官义务,正确处理接收诉状、立案和受理三者之间的关系。

二是有条件的、逐步完善立案登记制度。法院应该向社会公布诉状的范本,可以在网上发布正式的范本格式,好让不会写诉状的人们能够有一个参考的方式。但是,法院也要协调好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对于不应该公开和不能公开的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充分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对于立案登记制度的完善问题是一个很艰难的问题,需要花时间和人力物力,但是我们也要做好这项工作。

三、结语

人的诉讼权利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所以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度应该在保障人民诉讼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以便更好的为了人民,服务人民,以维护司法公信。

[1]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北京商务印刷馆,2014.

[2]张卫平.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J].法学论坛,2004(5).

D925.1

A

2095-4379-(2017)33-0189-01

王江进(1986-),男,汉族,河南濮阳人,硕士,任职于南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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