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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例在审判实务中的重要作用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成文法大陆法系判例

金 晶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辽宁 大连 160000

论判例在审判实务中的重要作用

金 晶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辽宁 大连 160000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也迈上了新的台阶。以法律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核心目标。判例指的是其他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并能够为之后同类案件判决提供参考(依据)的判决。本文从主要从成文法、法官素质两个方面出发,对我国司法体制的不足做简要评诉,同时对判例在审判实务中的重要作用进行探究。

判例;审判实务;成文法;法官素质

大陆法系国家最初多是不认可判例是法的渊源这一观点的,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不同,这些国家将判例的法律效力发挥到了“极致”。我国基于大陆法系,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相同,我国同样不认可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这一观点。但由于我国现有成文法以及部分法官职业能力的不足,判例在审判实务中仍旧发挥了“指导、参考”的重要作用。

一、成文法不足

西方法学家根据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将法律分为成为法和不成文法两类。成文法,也叫做制定法,其是国家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流程制定、以法律条文形式公布的法律。不成文法,也叫做判例法、习惯法,引言中提到,英美法系国家建立了以判例为主的法律体系,他们将判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其以制定法为主,将制定法作为法的渊源。根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概念对我国法律进行区别,很容易得出结论:我国法律属于典型的成文法,成文法被作为法的渊源,在审判中具有主要法律效力。当然,判例也并非全然被大陆法系国家拒之门外,在具体的审判中,判例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这一点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他们的判例对于审判具有很强的制约、指导作用)。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选择和应用受到一个国家历史传统、文化观念和民族特点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二者没有本质上的“优劣之分”。但我国的成文法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仍旧表现出两个方面的不足:立法滞后和立法粗放。立法滞后: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而现有的成文法立法滞后(当然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覆盖社会问题的各个方面),这间接导致了某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盲区或大打法律擦边球攫取不法利益、破坏社会公正的问题产生。立法粗放: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国家机关相继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规范社会秩序,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有法可依”的进程。但这种粗放型立法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法律质量”降低,操作性不强。以刑事诉讼法中的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为例,法律规定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和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需要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才能介入。这项规定的操作性便不很强:律师介入是否需要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是否需要得到检察机关的批准,律师介入是否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如何规避不良影响等这些问题法律都没有做出规定。

二、部分法官职业能力不足

一名合格的法官,其除了应当具备扎实、深厚的法律理论修养外,还需要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官的选拔、任命、考核体制都还有待完善。我们看到,全国许多基层法院、落后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有相当一部分是“半路出家”,他们并没有接受系统性的法律、法理知识训练,以至于形成了这样一种“边搞边学”的局面。这些法官他们的职业能力参差不齐,可能导致同一案件不同法官做出的判决结果迥然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司法公信建设。

三、判例在审判实务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上文关于成文法以及部分法官职业能力不足的论述,便不难理解判例在审判实务中的重要作用了。笔者认为,判例在审判实务中主要发挥了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是补偿成文法不足。成文法不足集中体现为立法滞后和立法粗放两个方面。判例对于立法滞后的补救,主要是为“法律盲区”的审判提供参考。如果在法律盲区都树立起几个经典的、符合法律且又合乎常理的判例,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相应的参考,从而便能够有效规避审判实务中“一孔千面”的问题,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判例对于立法粗放的补救,实质上是对成文法“量化”过程的进一步落实。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落实到社会问题的各个方面。以简单的名誉侵权经济赔偿问题为例,《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受害方可以要求加害方赔偿损失,但关于具体“赔多少”的问题,法律却作出了回避的姿态,以致于有的人起诉名誉侵权时,动辄要求对方赔偿几百几千万;而在广大农村,对这一类问题干脆就不予立案,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平等。对此,具体的判例便能够量化许多判决,提高审判过程的可操作性。

二是提高法官的职业能力。法官队伍的整体职业能力仍旧有待提高,“一边工作、一边学习”的模式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何保证法官在工作中能够做出合乎法律、近乎情理的判决呢?审判实务便发挥了此作用,其能够提供给法官大致的判决方向和力度,保障其做出公正的判决。

[1]向景,张永红.论判例在审判实务中的重要作用[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2):39-42.

[2]李鹏.论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D].中央民族大学,2010.

[3]吕芯叶.论我国环境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D].昆明理工大学,2011.

D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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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31-0150-01

金晶(1982-),女,汉族,黑龙江人,硕士研究生,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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