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经济犯罪的完善与民商事纠纷的关系探究

2017-01-27陈延升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民商事犯罪案件

陈延升

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浙江 丽水 323500

论经济犯罪的完善与民商事纠纷的关系探究

陈延升

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浙江 丽水 323500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对各种犯罪行为实施相应的法律法规制裁,极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中的不法行为,为我国向法治社会迈进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如经济犯罪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商事纠纷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在实际司法运用过程中遇到的案件大多错综复杂,不仅涉及经济犯罪,而且还涉及民商事纠纷,这对案件的解决增加了难度。在案件具体解决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经济犯罪和民商事纠纷关系,就要对经济犯罪和民商事纠纷的内在联系做出明确的界定,规定案件处理原则,从而达到法律程序全面完善的目的。

经济犯罪;民商事纠纷;关系探究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刑事案件的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在处理各种案件期间主要根据法律的相关程序来解决,比如经济犯罪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民商事纠纷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因此经济犯罪和民商事纠纷解决需要走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但在司法实际解决期间,大部分案件是经济犯罪与民商事纠纷的混合案件,在处理案件期间让经济犯罪与民商事纠纷处于交叉现象。目前,法律处理该类案件坚持的原则是“先刑后民”,主要通过“全案移送”、“部分移送”、“中止审理”三种形式来实施处理。下面就经济犯罪和民商事纠纷关系处理的相关司法规定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一、有关处理经济犯罪和民商事纠纷关系司法规定的分析

第一,我国相关法律单位在处理经济犯罪和民商事纠纷期间,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查处经济犯罪的相关通知来处理案件,由于该案件指出了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需要依据的法律标准,同时也指出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期间需要将与经济犯罪有关的资料移送对应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1]。在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也有明确的工作方向,主要为了确保案件在审理期间能够及时、合法、有效,经济犯罪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在整个处理期间能确保其法律处理的合理性、公正性。但由于经济犯罪与民商事纠纷相互交叉,因而在实际解决案件的过程中,当有关部门将经济犯罪相关的资料移送至公关机关或检察机关时,就有部分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相互推诿的现象,反而对案件的处理产生非常大的制约作用。

第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我国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国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的文件主要是对之前发布的法律文件的进一步完善,主要规定在发现经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需要将相关的案件移送相应的法律部门。如果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需要分开审理,则只需要移送经济犯罪部分的案件资料,而在两部分案件审理清楚后,再将二者重合通过法院审理处理。该文件清晰明确的规定了经济犯罪与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和相关规则,对经济犯罪的完善和民商事纠纷的处理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三,我国在1997年颁布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该文件主要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如果发现有犯罪的线索,需要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形式将犯罪线索告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发现案件中当事人具有伪造、诈骗等行为,需要国家的有关机关进行立案侦查[2]。当存单的纠纷案件需要在刑事案件结案后方可审理,而人民法院则需要中止审理。随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4月29日颁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针对不同的经济犯罪状况按照不同的处理办法实施。其中在该文件第十条中规定了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期间发现有犯罪牵连,需要将与犯罪嫌疑有关的线索、资料等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处理,而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案件应继续审理[3]。相对于之前的法律文件而言,最后颁布的文件是对之前颁布文件的补充和完善,虽然整个案件处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但与之前的文件相比更完善、更具体,可以在经济犯罪和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运用。

二、实际生活中经济犯罪完善与民商事纠纷处理之间存在的问题

(一)全案移送形式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全案移送主要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期间发现有经济犯罪的事实,因此需要人民法院将审理的案件全部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而根据87年颁布的通知文件规定,在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期间,如果发现经济犯罪,一般将经济犯罪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全部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4]。全部移送案件资料体现了法律机关的理念“重刑轻民”,但是,在实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利益的驱动下,使得在案件处理期间又出现了抢夺案源的现象,不利于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而在98年颁布的通知文件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不能对案件进行武断的下结论,如果涉及到经济犯罪,需要将案件移送,同样体现了重刑轻民,从案件的整体审理来看,体现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的不公平性。

(二)部分移送形式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部分移送指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案件审理期间发现了经济犯罪事实,则需要将与经济犯罪有关的资料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虽然98年的通知文件对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处理有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实施部分移送的形式更有利于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有利于维护民事诉讼受害人的权益,但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之间依然存在许多的牵连,因此依然避免不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与经济犯罪案件之间的相互干扰,最终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5]。

(三)中止审理形式中存在的问题

中止审理方式指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案件审理期间发现经济犯罪的实施,此时法院需要中止对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转而将经济犯罪的相关资料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待经济犯罪案件审理结束后方可实施民商纠纷部分的案件审理。在97年和98年颁布的通知文件中均对中止审理做了相关的规定,虽然两部文件都体现了民商事纠纷案件的重视,但在案件的实际处理期间,如果发现经济犯罪的事实,依然坚持“先刑后民”的原则。因此在实际的案件审理操作中,不论是“全部移送”、“部分移送”形式,还是“中止审理”形式,如果在经济纠纷案件审理期间发现了经济犯罪的事实,民商事纠纷案件必须为经济犯罪案件让路,从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体现了法律案件审理的不公平性。

三、完善经济犯罪和民商事纠纷关系的具体对策

(一)准确界定经济犯罪和民商事纠纷之间的内涵联系

首先明确经济犯罪与民商事纠纷,经济犯罪指在经济活动中人们违反刑法规定,并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民商事纠纷主要指在经济活动中,指人们违反了经济法规的规定,从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此可见,经济犯罪和民商事纠纷之间既联系又分离,即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程度严重,并超过了经济法规并触犯了刑法规定后就会上升为经济犯罪,也就是说在判断案件处于经济犯罪或民商事纠纷的依据为当事人有没有违反刑法规定[6]。如果在人民法院实施案件审理期间,出现了经济犯罪与民商事纠纷交叉的现象,则需要将经济犯罪的相关资料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而未涉及到经济犯罪的部分仍由人民法院审理。在整个案件审理期间,需要明确经济犯罪与民商事纠纷之间的界定,对其管辖的范围实施明确规定,从而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

(二)细化性规定经济犯罪和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在上述的通知文件中提出的原则是“重刑轻民”,这对案件的处理具有非常大的不公平性,因此为了避免出现案件审理的不公平现象,需要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对案件的处理形式进行商讨,运用灵活多变的形式处理案件,即在经济犯罪和民商事纠纷相互交叉的案件中,一方面需要人民法院在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处理措施来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另一方面需要具有管辖权的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新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进行合理处理,同时在各个部门审理案件期间需要加强联系,及时商讨案件的审理措施,进而提高经济犯罪案件和民商事纠纷案件审理的效果。

(三)进一步加强对案件移送程序的完善

目前,在经济犯罪案件和民商事纠纷案件处理期间主要采用三种程序形式来处理,但在运用各种程序形式处理案件期间依然体现了“重刑轻民”的现象。为此,需要加强对三种程序形式的灵活运用,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实施“全部移送”、“部分移送”、“中止审理”交叉使用的办法,即在民商事纠纷中发现了经济犯罪的事实,如果需要“中止审理”,则民商事纠纷案件审理即可中止,如果需要“全案移送”的程序形式,则要根据要求实施。也可以同时实施“全部移送”和“中止审理”两种形式。不断完善案件移送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因此在案件移送期间需要以案件审理有效率为依据,从而制定合理可行的案件移送程序。

四、结语

虽然经济犯罪与民商事纠纷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案件,但在实际案件审理期间容易出现交叉,给案件的审理增加了难题。为此,需要明确经济犯罪和民商事纠纷之间的内涵联系,从而对案件交叉情况下坚持的原则实施详细规定,从而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1]刘军.经济犯罪的完善与民商事纠纷的关系探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1,24:48-49.

[2]吴旭仕.基于经济犯罪的民商事纠纷关系及相关法律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10:49-55.

[3]王乔莉.民间借贷纠纷中刑民交叉案件实务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

[4]何炜炜.违约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分析——以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为例[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2,26:83-87,94.

[5]王长新.浅议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法律界限[J].北方经贸,2015,12:58-59.

[6]范凌云.论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架构——兼论“先刑后民”的扬弃[D].南开大学,2008.

D924.11;D925.1

A

2095-4379-(2017)31-0074-02

陈延升(1981-),男,汉族,浙江景宁人,本科,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猜你喜欢

纠纷案件民商事犯罪案件
MINORBY OFFENSE
论国际民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平行程序
相邻纠纷案件判决的正当性困境及其论证补强
对我国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机制的评析及重构
论我国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创新机制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裁判案件审理思路研究
等同特征判断标准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货币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及对策
“网络境外炒汇” 的境内法院民商事管辖权问题解析
余额宝民商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