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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鉴定机构市场化与司法公信力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鉴定人司法鉴定公信力

侯 佳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 长春 130033



论鉴定机构市场化与司法公信力

侯 佳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 长春 130033

市场化是现代司法鉴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也是司法鉴定制度发展必然出现的结果。然而,鉴定机构在市场化进程中,必然会遭受市场的某些不良因素的影响,譬如恶性竞争、严重的趋利化等,从而出现违反客观真实与司法公正出具鉴定意见以及“多次鉴定”、“久鉴不决”等导致司法效率低下的现象,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本文研究鉴定机构市场化对司法公信力产生的正面效应与负面影响及其产生的原因,探索消解鉴定机构市场化负面效应的途径,论证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的重要的意义。文章分为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鉴定机构市场化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鉴定机构市场化削弱司法公信力的原因、消解鉴定机构市场化负面影响的途径探索四个部分。

鉴定机构;市场化;司法公信力

一、鉴定机构市场化对司法公信力之影响

(一)鉴定机构市场化对司法公信力的正面效应

1.鉴定机构独立化、中立化提升司法公信力

市场化使鉴定机构从司法机关脱离出来,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中立第三方,在诉讼活动中,委托相对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司法鉴定,其结果在法庭上更能获得辩护方以及法官的认可,从而为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这种效果是司法机关指派内设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达不到的。鉴定机构市场化,使得鉴定机构的地位更加独立和中立,保障鉴定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时不受行政干涉,秉着公正、客观、中立的立场出具科学可靠的鉴定意见。一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善“自侦自鉴”、“重复鉴定”、“久鉴不决”的局面,提高诉讼的效率;另一方面,这种鉴定服务相对中立、科学、可靠,更能使当事人从心底接受裁判结果,从而高效、合理地解决社会纠纷。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可信度提升,人们对鉴定意见的信赖程度增强,司法鉴定的公信力自然也会随之提高。

2.鉴定机构之间竞争促使其提高鉴定服务质量

鉴定机构市场化后,大量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相继成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受市场竞争规律的调节和约束。又因为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随着鉴定机构数量的增多,竞争也随之加剧。在竞争激励的市场上,鉴定机构想要不被市场淘汰继而发展壮大,就必须注重“成本——效益”、社会信誉、鉴定质量、市场大小等因素。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司法鉴定行业中脱颖而出,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鉴定质量等。如果一个鉴定机构资质低、人员水平低,总是出现错误鉴定、虚假鉴定,鉴定意见总不被法院采纳,被重新鉴定的几率大等问题,其在社会的信誉度必然不高,久而久之,当事人、法院均不会选择其进行委托鉴定,从而被淘汰出司法鉴定市场,而那些社会信誉好的司法鉴定机构则被保留下来。如此一来,倒逼司法鉴定机构不断地改进自身服务质量,力争在司法鉴定市场立足。以市场竞争机制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是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总目标,在司法鉴定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把鉴定机构市场化,也是基于此。①

(二)鉴定机构市场化对司法公信力的负面影响

1.鉴定市场混乱,鉴定公正性遭受广泛质疑

根据2015年司法文明指数报告数据显示,在“司法文化”指标下的“公众诉诸司法意识及程度”得分(满分:100)仅68.6分,“公众接受司法裁判的意识及程度”仅65.4分。②还有学者经过实证调研,表明有接近50%的受访者给今日的司法公信力的打分不超过60分,且这部分受访者中有86.9%认为公信力状况在“40-60分”之间。③可见司法公信力之低。此外,法院的“以鉴代审”问题,导致出现冤假错案,有学者研究了20例刑事误判案件,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占75%。④这些现象表明,我国的司法鉴定行业正遭受着来自社会公众的广泛质疑。

2.鉴定机构“过度市场化”在一定程度上诱发司法不公正

市场经济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可避免会影响司法鉴定,导致司法鉴定活动“过度市场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⑤由于配套的制度措施不完善,鉴定机构之间陷入恶性竞争,为夺取业务不择手段、“各显神通”:有通过关系向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说情、请客送礼、给“回扣”甚至行贿来获取案源的;有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的;甚至承诺根据需要为当事人“量身定做”鉴定意见的;更不用说那些自动找上门来的鉴定业务,只要有利可图,就不管是否属于业务能力范围、是否手续齐全、也不过问是初次鉴定还是重复鉴定,均来者不拒,多多益善。如此一来,鉴定意见的随意性及虚假成分就有增多的趋势。由此,鉴定机构市场化使得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有所缺失,在一定程度上诱发司法不公正,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二、鉴定机构市场化削弱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剖析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市场化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活动缺乏监督

《决定》明确了鉴定机构的设立要件,但由于规定的条件较具原则性,缺乏实际操作性,且鉴定机构的准入实行的是无数量限制的行政登记许可,只要满足要求,就可以申请获准成立鉴定机构,由此导致出现鉴定机构的数量、结构、布局不合理,资质低,重复设置等现象。⑥由于《决定》仅仅规范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这“三大类”的鉴定机构管理问题,“三大类”以外的鉴定机构没有被纳入统一管理,很多根本不具备资质和能力的鉴定机构便有了可乘之机。

(二)司法鉴定人管理制度不完善,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规则不完善

实践中对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准入缺少实质性审查,使得鉴定人的执业素质更加得不到保障。司法行政机关在对面向市场服务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审核登记时,没有对鉴定人的技术能力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环节,不考试不考核,一般只通过对提交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培训证书等书面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要求即可核准登记。这样的审查机制显然根本没法满足建立高素质司法鉴定人队伍的要求,反而陷入司法鉴定人能力素质参差不齐、鉴定水平低下、重复鉴定增多、投诉率居高不下的局面。司法鉴定是由鉴定人实施的,在这种“三多”、“三少”的情况下,很难保障鉴定工作的质量,鉴定技术水平的提升和鉴定事业的持续发展无疑也会遭受不良影响。由于司法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科学性的特点,往往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鉴定意见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其真实性有可能出现错误,因而法官应当对司法鉴定进行实质性审查。但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下,法官完全是“门外汉”,缺乏专业知识。

三、鉴定机构市场化负面影响之消解

(一)完善我国市场化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

首先,对司法鉴定机构要实行严格的准入资格审查,把不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隔绝在司法鉴定行业的大门之外。在对鉴定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时,不仅要审查鉴定机构设立的硬性条件。

其次,限定设立鉴定机构的数量。⑦鉴定机构的数量过多,竞争激励,生存困难,必然导致鉴定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甚至恶性竞争,容易使得鉴定机构的市场化逐渐发展为“过度市场化”,出现司法鉴定的趋利化现象,削弱司法公信力。最后,建立司法鉴定机构的评估制度。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对其进行考察评估。

(二)完善鉴定人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行业具备很强的实践性、经验性,因此需要根据专业特点分别规定相当的阅历和专业实践年限。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鉴定人执业管理制度。

首先,建立鉴定人的诚信档案制度。如果鉴定人存在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规定其在限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鉴定工作,通过将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诚信状况统一记录在档案中,并向全国公布。

其次,完善司法鉴定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追究的规定,《决定》只有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这是不完善的,应当增加民事责任。因为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主体作为中立于控辩双方的第三方,鉴定人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并收取报酬,体现的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

(三)完善鉴定意见采信制度

我们的法律传统区别于英美国家,他们的证据规则相当完善,证据的采信问题由陪审团制度和法官自由心正解决,而在我国,赋予裁判者过高的自由心正权可能导致很多负面效果。⑨根据何家弘教授的观点,证据的采信表现为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充分性。⑩例如,在“张氏叔侄案中”,DNA鉴定是真实的,能证明“凶手可能另有其人”这一情节,就应当采信为证据,结合整个案件的证据来看,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不应当被判刑。明确鉴定意见的采纳标准,对防止出现冤假错案、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

[ 注 释 ]

①刘波.英国法庭科学服务部的市场化变迁及其启示[J].证据科学,2014(2).

②张保生,张中,吴洪淇等.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5[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102.

③周赟.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经验维度——来自司法一线的调研报告[EB/OL].http://db.cicjc.com.cn/sfwm/nrlb/97/node/88830,2016-9-9.

④常林.谁是司法鉴定的“守门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五周年成效评析[J].证据科学,2010(5).

⑤朱晋峰,沈敏.司法鉴定机构等级管理基本问题论纲[J].中国司法鉴定,2013(6).

⑥王羚.关于司法鉴定准入管理问题的思考[J].中国司法,2008(4);霍宪丹主编.司法鉴定管理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98.

⑦贾治辉.论司法鉴定“市场化”的负面效应及治理对策[J].中国司法鉴定,2014(4).

⑧胡婕.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构建与完善[D].内蒙古大学,2007.

⑨何家弘,刘品新等.科学证据的采信规则和标准——我们的声音[J].证据学论坛(第十六卷),2011.

⑩何家弘.证据的采纳和采信——从两个“证据规定”的语言问题说起[J].法学研究,2011(3).

D

A

2095-4379-(2017)13-0162-02 作者简介:侯佳(1982-),女,汉族,吉林松原人,法学硕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证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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