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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3D打印背景下的知识产权问题

2017-01-27翟松成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专利产品设计图专利法

翟松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浅谈3D打印背景下的知识产权问题

翟松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3D打印技术的发展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造成一定的冲击。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符合独创性要求的3D打印文档才能构成作品,“打印”行为的性质认定要根据3D打印模型的不同具体分析。3D打印背景下,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为生产经营目的”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应当保留。在立法方面,需要考虑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可以移植“避风港原则”相关规定解决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侵权问题。此外,私人制作商标问题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

3D打印;复制;专利间接侵权;商标法

一、问题的提出

3D打印技术是一种新型的增材制造方法,它能够将突破传统工艺的瓶颈,直接通过材料的层层堆积形成三维立体结构,大大降低了制造成本。目前,3D打印技术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医疗、文物修复等领域。随着数字技术的推动与3D打印的普及,产品制造将由工厂制造向社会化制造发展,人人都可以成为一个工厂,进而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①新兴技术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为原有制度带来一定的冲击和挑战。如何在激励创新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是在3D打印背景之下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流程来看,3D打印主要有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通过直接设计或扫描的方式获得打印模型,由工程师将原始模型转化为STL文件。第二个环节为按照已有的模型打印出成品。3D打印的运作机制与知识产权制度有着密切联系。本文将从3D打印的基本原理出发,浅谈与该领域相关的、重要的知识产权问题。

二、3D打印与著作权法

3D打印从建模阶段到打印阶段都与著作权法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目前学术界与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3D打印物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二是与3D打印有关的异体复制问题。下文将分别进行论述。

(一)3D打印模型是否构成作品

3D打印模型一般来说有两种制作方式:1、直接扫描三维物品获得3D打印模型。2、运用3D打印设计软件创作出3D打印模型。判断3D打印模型是否构成作品关键要看该模型是否具有“独创性”。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由于扫描是将三维物品转化为数字参数,仅仅是一种“机械复制”行为,并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能构成作品。对于第二种情况,运用相关软件设计出3D的打印模型符合“独创性”的要求,设计者自创作完成之时便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3D打印模型多种多样,包括美术作品、实用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等。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遵循“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即著作权法保护3D打印模型的“表达”,而非“思想”。3D打印模型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中的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取决于该模型的实用性功能是否能与艺术性功能区别开来。如果一个3D打印模型的实用性功能与艺术性功能不可区分,则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与之相反,若其实用性功能与艺术性功能可分,则该模型构成产品设计图或工程设计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里著作权法保护的仅仅是作品的“表达”,对3D打印模型中具体技术的保护则属于专利权法的范畴。[1]

(二)3D打印中的“复制”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承认“异体复制”,但采用列举式加概括式的立法模式为“异体复制”留下了解释的空间。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异体复制”应当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已将复制权修改为“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扩大了“复制”的范围。那么,按照3D打印模型打印出三维物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呢?笔者认为,针对上述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将3D打印模型转化为三维产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通过扫描方式获得3D打印模型,再将3D打印模型转化为实物;第二种是按照美术作品或建筑作品的3D打印模型打印出立体物品;第三种为将工程设计图或产品设计图转化为实物。对于上述的前两种类型,本质上是对已有作品“表达”的完全呈现,应纳入著作权法控制的范围。第三种类型有所不同,依据产品设计图或工程设计图“打印”产品是技术方案实现的过程,体现了设计图的功能性价值。基于著作权法“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理念,该打印过程不属于“复制”,而应被认定为一种“制造”行为,纳入专利权法的控制范围。综合上述观点,我们不能将3D打印行为笼统地称为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3D打印实质上兼具“复制”与“制造”的特点,在实践中判断3D打印的性质,关键要看该行为是否是对3D打印模型独创性的高度呈现。如果该行为仅属于设计方案的实施,则应借助专利法来予以保护。②

三、3D打印与专利法

随着3D打印技术在不同领域地应用,产品制造逐步走向数字化、智能化、私人化方向发展。此时,现有的专利法律制度是否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回应技术进步带来的挑战?本文将从几个热点问题出发,浅谈3D打印背景下专利侵权责任的认定。

(一)3D打印背景下“生产经营目的”的存废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专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我国《专利法》将“为生产经营目的”作为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基于现有技术状况的制度安排。在传统的工业生产模式之下,个人非出于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情况非常少见,即便存在也不会对专利权人利益造成太大影响。因此,为维护公众利益、降低社会成本不应对个人苛以过高义务。正如随着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将私人复制纳入到控制范围,当“社会制造”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坚持“为生产经营目的”显然实质性地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此时,为达到利益平衡不应将私人制造排除在专利权的控制范围之外。[2]笔者认为,虽然3D打印在未来极有可能引发“生产社会化”风险,但从3D打印技术目前的发展状况出发,在一个可以预见的期间内并不会对我国的生产制造模式造成颠覆性的影响,草率地将“为生产经营目的”排除在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外只会限制公众对3D打印地接触,不利于促进3D打印技术的发展。

(二)3D打印与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2015年《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送审稿》)新增第七十一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专利侵权责任。在此之前,我国《专利法》中对专利间接侵权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专利间接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生产或销售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机器设备、制造模具等。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专利。③在当前我国的法律框架之下,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予以调整。按照现有的共同侵权理论,间接侵权从属于直接侵权,直接侵权的存在是间接侵权的成立要件。3D打印背景下,侵权行为主要是在网络环境中发生,3D打印模型广泛传播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目前关于3D打印间接侵权的争议焦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创建或销售专利产品的3D打印模型是否构成间接侵权;二是在直接侵权者数量众多难以查明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独立认定专利间接侵权责任。

对于上述第一个问题,关键在于判定3D打印模型是否能够构成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有学者认为,3D打印模型仅仅是与专利产品相关的数字文件,并非制造专利产品所必需,3D打印模型应当以“有体物”为形态要件。④笔者认为,虽然3D打印模型并非专利产品的直接组成部分,但它包含了专利产品的全部数字信息,可以直接通过3D打印生产出专利产品,应被界定为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此外,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若对制造和销售3D打印模型的行为不进行规制,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在网络环境下会被过度稀释,从而不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针对上述第二个问题,目前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送审稿》的规定下,间接侵权人应当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然而,网络信息传播具有匿名性和共享性的特点,直接侵权者往往难以查明。随着3D打印技术的发展,“私人制造”的普及也会使得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过高,举证难以实现。因此,应建立“独立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即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不应当以直接侵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专利权人可以直接追究间接侵权人的法律责任。[3]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专利侵权责任认定

3D打印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广大用户共享平台,方便用户对3D打印模型的上传与下载。3D打印所产生的专利侵权问题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传播作品或3D打印模型时存在着较高的侵权风险,另一方面基于网络环境的特点不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苛以过高的义务,否则不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有学者提出,可以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版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来制止网络环境下专利侵权行为,即移植“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和“红旗标准”来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4]具体来说,分享3D打印模型的数字共享平台没有事先审查的义务,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之后应向该平台发出合格的通知,若该平台没有采取即时删除等必要措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则应当承担专利间接侵权责任。此外,依据“红旗标准”,若侵权事实已经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尽到审查义务,主动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不能因没有受到通知而拒绝承担侵权责任。

四、3D打印与商标法

在传统的制造模式之下,私人制造商标的行为一般不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随着3D打印的普及,私人制造的能力大大提升,有可能出现个人运用3D打印技术打印其所需商标的情形,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呢?与专利法不同,商标法中并没有“为生产经营目的”等相关规定,也没有区分商标使用目的的不同,因此行为人不能以个人使用来进行抗辩。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采用列举加兜底的立法方式,未穷尽商标侵权的所有情形。此外,《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商标专用权的三种情形中也无法涵盖个人运用3D打印技术制造、使用商标的情形。[5]有学者提出,个人打印的产品若未进入流通领域,就难以构成《商标法》中所规定的商标“使用”。笔者认为,判断3D打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关键在于判断该行为是否对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若大规模的商标私人制造行为出现,商标权人的市场份额会受到显著影响。同时,由于3D打印材料等因素的不同,打印出产品质量层次不齐,商标的良好声誉也有可能会受到贬损。因此,私人使用商标的行为应当取得商标权人授权,未经许可打印商标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五、结语

3D打印背景下,产品制造向私人化、数字化、虚拟化方向发展。面对新兴产业,我们既不能夸大其影响,断言3D打印技术会引发产业革命,彻底颠覆知识产权制度,也不能忽视3D打印对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可能造成的影响。目前,3D打印模型的性质问题、专利的合理使用问题以及网络背景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构建问题已经成为学术界争议的焦点。面对3D打印技术提出的挑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做出积极回应。在未来可以预见的一段时期内,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规制3D打印行为。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可以适时地构建独立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借鉴“避风港原则”的相关规定,维护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3D打印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 注 释 ]

①史玉升.3D打印技术的发展及其软件实现[J].中国科学,2015(2).

②王玉凯.3D打印的知识产权法应对——基于解释论与立法论相区分的讨论[J].西部法学评论,2016(3).

③杨萌,郑志柱.专利间接侵权与专利侵权判定原则[J].知识产权,2011(4).

④李陶.工业4.0背景下德国应对3D打印技术地法政策学分析[J].科技与法律,2015(2).

[1]罗娇.“3D打印”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4(08).

[2]蔡元臻.3D打印冲击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研究[J].科技与法律,2014(01).

[3]伍春艳,焦洪涛.3D打印技术发展与专利法回应[J].科技与法律,2014(04).

[4]吴广海.3D打印中的专利权保护问题[J].知识产权,2014(07).

[5]马忠法.3D打印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电子知识产权,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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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3-0097-03 作者简介:翟松成(1996-),女,汉族,山西晋中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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