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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之死原因分析
——时代和个人的悲剧

2017-01-27毛昕哲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寡头雅典苏格拉底

毛昕哲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苏格拉底之死原因分析
——时代和个人的悲剧

毛昕哲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苏格拉底是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是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必须接触到的的人物。在苏格拉底之前,还没有人公开地表示民主制和寡头制以外政治倾向,像他这样誓死捍卫雅典的法律制度以对抗直接民主的不公,在希腊如此富有逻辑性地公开地表达一神论思想。可他却被他的母邦无情地判处了死刑,而判处他死刑的,正是和他共同生活的雅典公民组成的陪审法庭。腐化年轻、不信神——事实真如控方所说的那么简单吗?揭示苏格拉底之死背后的详细原因,便是本文的意旨。

苏格拉底;雅典民主;诉讼制度;寡头政治;自我牺牲

苏格拉底之死,正如引言中所说的,是主客观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总的来说,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1.时代背景:寡头派与民主派之间的争斗与互相报复;

2.制度原因:过于泛滥的直接民主,粗糙的法律制度,及其所导致的多数人的暴政;

3.苏格拉底的政治观点及其所处的政治圈:苏格拉底偏向于寡头政治的专家政治思想,以及他所处的为当权的民主派所不容的寡头派的政治圈;

4.苏格拉底的其他思想观念和个人质量:苏格拉底在哲学、宗教、教育等方面“离经叛道”的观点,和他在实际生活中傲慢自大、夸夸其谈、脱离实际的性格特征;

5.苏格拉底在审判中和审判后的表现:苏格拉底在法庭上尽力树敌,在被判处死刑后选择“杀身成仁”。

接下来,我们将从这五个方面进行详细深入的讨论。

一、时代背景

叙拉古惨败后,雅典贵族利用国内的混乱局势,于公元前411年建立了长达4个月的四百僭主专政。四个月后,四百僭主专政被愤怒地民主派推翻,雅典恢复民主政治。公元前404年,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战败,在斯巴达的控制下,雅典寡头派组成了三十人委员会来统治雅典,开始了长达8个月的三十僭主专政。在四百僭主专政和三十僭主专政期间,寡头派大搞恐怖政治,屠杀民主派和温和派人士,虽然时间很短,但却给雅典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这一行为激起了民主派的反抗,他们联合群众推翻了寡头派的统治,恢复了民主制度。民主派由于担心斯巴达进行干预,订立了“宽恕法令”,对寡头派既往不咎,不允许对寡头派进行政治诉讼。然而这并不能阻止他们进行报复,他们通过钻“宽恕法令”的漏洞,以非政治诉讼的方式将大量的以前的寡头派判处死刑、流放或罚没财产。与此同时,自公元前401年,寡头派又开始蠢蠢欲动,策划夺回政权,这更加坚定了民主派“杀鸡儆猴”的决心。①

在这种背景下,对反对民主政治、崇拜斯巴达、与寡头派有亲密关系的苏格拉底的审判是不可避免的。作为政治上的对手,民主派必然要对他采取措施进行报复;作为寡头派政治圈中的一员,不可避免的受到其弟子朋友的牵连,这使民主派更要对他进行惩罚;苏格拉底的政治观点毕竟是独立于民主政治与寡头政治之外的,加上他不愿参与政治,所以他势单力薄,是民主派首先开刀的绝佳选择;对于寡头派的蠢蠢欲动,处死苏格拉底——这个在寡头派中很有影响的人物,无疑可以挫伤寡头派反攻的锐气,以稳固新入手中的统治。

二、制度原因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必须明确,雅典的“民主”和现代的“民主”是截然不同的。雅典的民主是直接民主,即全体公民都参与政治,直接参与对公共事务的表决,人人都有机会成为城邦的官员来管理城邦。然而现代民主是一种代议制民主,虽然所有公民都有政治参与的权利,但他们一般只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等相比雅典要少得多的权利,更多的事务则是交给由他们选出来的人民代表以及由他们选出来的代表和他们自己所选出来的官员去管理。

直接民主,的确是一种不错的政治制度,在今天,“全民公投”等活动很好地证明了它的优越之处,但在当时的雅典,这种直接民主却不一定是一种好的选择。

在当时的雅典,一方面,今天意义上的公民权利并不存在,良性的政党制度远未出现,保障个人权利的宪法、法治、代议制度、分权制衡、私有财产制、独立法官制度、律师辩护制度、信仰自由制度远未形成,②公民虽然有很多的政治权利,但他们极其缺乏个人权利,他们没有不参与政治的自由、没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甚至没有自主教育子女的权利,可以说个人是隶属于城邦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个人,简而言之,就是在民主的表像背后充满着事实上的不自由,个人难以保护自身的权利。另一方面,雅典的公民文化水平差距极大,他们中的大部分是缺乏知识的、没有长远眼光的、不能纵览全局的、容易受人煽动摆布的穷人,对于那些具有专业性质的政治提案,他们缺乏自己的见解,很容易受到占少数的有钱有势的、文化水平高的、善于辩论的贵族(很多是新兴的工商业者)的蛊惑,做出错误的裁决。

在这种民主制度下,事关城邦生死攸关的大事由几千个没有专门知识,也没有长远眼光和全局视野,容易受煽动家摆布的群众以投票的方式来定夺;许多有才能、有贡献的杰出人士因受嫉妒或党派斗争而遭压制,被放逐,被处死。雅典之所以会有对领邦和盟友残酷的掠夺和欺压,之所以有西西里的惨败,之所以会有伟大的政治家伯里克利被判巨额罚金,之所以会判处八位打胜仗的、仅仅因为不能带回阵亡战士尸体的将军死刑,之所以走向不可逆转的衰落,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种泛滥的直接民主。③

这种缺陷在法律制度方面也是相当明显的。当时的雅典未脱尽氏族遗风,法律相当粗糙,立法、司法职能与军事、政治、宗教等职能仍有很大程度的重合。④

鉴于本案的情况,我们主要来看看雅典的诉讼制度:诉讼当事人在没有法律顾问或辩护人的帮助下陈述案情。控告人先说话,然后被告人回答,之后陪审团在主审法官不做任何指示或总结的情况下,直接以多数作出裁决。如果超过半数的人认为有罪,则被告被判有罪。这时,(如同本案)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刑罚,那么将由原告和被告各自提出一个方案,由陪审团进行选择。⑤

这种制度的缺点是很明显的:一,数千名由抽签选举的陪审员,因为人群心理学的影响,在法庭上所做出的判断,更多的是从众的而非理性的;二,在没有对案件的情况进行客观介绍的情况下,就先由控方发言,会导致对被告有罪的先入为主的判断,由于没有辩护人,被告很难证明自己的清白;三,整个审判过程中充满着随意性,除了难以客观地展现案件事实,就连定罪量刑也时常无法可依,由于个人的偏见、从众和被误导造成的错判在所难免。

在苏格拉底的案件中,在苏格拉底被起诉之前,大家就已经对他有所偏见;法庭上,控方的辩论使陪审员受到了极大的误导;其次,苏格拉底的辩论的确使人“难以接受”;加之这样一个专业性的案件,并不是一般人所能理解的,陪审员只能被控方牵着走。因此,苏格拉底受到不合理的定罪量刑是无法避免的。

三、苏格拉底的政治观点及其所处的政治圈

在政治立场上,苏格拉底既不是寡头派,也不是民主派。他的理想是由“那个知道的人”即专家来统治。这种观点来源于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的著名命题:既然美德是知识而又是不可获得的,那么普通人即多数人,就没有进行自治所必须具备的美德或知识,因此人们需要一个拥有美德的王来进行统治。⑥

因此,苏格拉底是蔑视民主、崇拜斯巴达的雅典人之一。在民主政体和寡头政体之间,他无疑倾向于寡头政体。因此对于公元前411年的四百僭主专政、公元前404年的三十僭主专政、公元前401年的寡头派图谋“东山再起”,哪怕他的学生参加了这些对雅典造成极大危害的政治活动,他都从未公开或私下里做出过严厉的指责,甚至还默许了这些事情的发生。

在政治上的寡头政治倾向,使他虽然出生平民,但弟子和朋友们却大多属于贵族寡头派。他们中的一些正是苏格拉底之死的诱因。苏格拉底的仰慕者亚西比德,曾煽动公民大会“公投”通过了远征西西里的决议,而作为总指挥之一的他,却在战争之初叛逃斯巴达,最终战争惨败,给雅典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其弟子柏拉图的亲戚克里提亚和卡尔米德曾是镇压雅典民主派的三十人委员会的首脑人物和头号帮凶,在屠杀民主派和温和派的惨剧中扮演了罪大恶极的刽子手的角色。⑦

苏格拉底这样的政治观点显然是民主的雅典所不能容忍的,加之他的反民主的政治观点影响了一批青年人,给雅典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因此他被判有罪并不是空穴来风。再加上公元前401年寡头派的蠢蠢欲动,使民主派认为有必要对寡头派心中的具有领导力的苏格拉底采取立即的行动,藉以威慑寡头派,巩固自己的统治。

四、苏格拉底的其他思想观念和个人质量

苏格拉底在政治以外的其他方面,比如哲学、宗教、教育等方面也是与他所处的那个时代所格格不入的。在哲学上,苏格拉底不像其他哲学家那样看待灵魂和肉体,他认为灵魂是永恒的,肉体是脆弱的,应当重视灵魂轻视肉体,甚至对于哲学家来说,他们的最高使命就是消灭肉体、成就灵魂的高尚,⑧这和对肉体和灵魂同样重视的雅典无疑是具有冲击力的。在宗教上,苏格拉底不像希腊人那样信仰多神,比如宙斯、赫拉、阿西娜等等的诸多的希腊神,而是信仰自己的单一神,据斯东所说,他可能信的是太阳神阿波罗,在这一点上,苏格拉底体现了后来的基督教的精神。⑨在教育上,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即知识,是不可传授的,加上他认为没有哪位教师能和他媲美,没有哪位教师有真才实学——因为他们自以为是而不知道自己的无知,因此他蔑视所有从事教育工作的人,这让当时兴起的教师(智者)阶层异常的愤怒。

笔者承认苏格拉底是一位伟大的哲学家,但对于其个人质量,笔者认为不能与其名声相称。众所周知,苏格拉底是否定式辩论术的大师,他能驳倒向他提出的任何一个命题。但这是使人感到侮辱和愤怒的:在辩论时,苏格拉底装作一个无知的人,却使另一方的无知暴露无遗。在苏格拉底佯作谦虚的伪装背后,是以一种超过其他任何人的姿态,在取笑另一方。这就是苏格拉底的讽刺,一种傲慢的讽刺。⑩

更令人愤怒的是苏格拉底的夸夸其谈,他善于纯粹的否定,却提不出自己明确的观点;他整天高谈阔论,却不治任何产业,甚至把家全部抛给妻子打理;他鄙视一切教师,却自己教出一批败坏的弟子和几个一事无成的儿子。就是这样一个有着离经叛道的思想观念的、傲慢自大的、夸夸其谈的人,成为了戏剧中最好的题材,成为了人们眼中的一个可爱的怪物、一个市井角色。○11因此,在审判前人们对他就已经有了偏见,这对于作为被告的苏格拉底是极为不利的。

五、苏格拉底在审判中和审判后的表现

在法庭上,苏格拉底不像一般人那样为了逃避刑罚而委屈讨饶,而是义正言辞地为自己辩护。他否认了自己的罪行,嘲讽控告和认为自己有罪的人的无知;他认为自己所做的一切是按照神的命令、为了城邦和他人灵魂的最高幸福的;他主张不仅应该判他无罪,还应当把他作为一名公众恩人以国家公费进行供养。○12

苏格拉底的表现,在陪审员和控告人看来,是“没有头脑的,不智的,发疯的,愚蠢的”。○13其中最出人意料的,当属他污蔑了所有的政治家、诗人和出身地位的人,嘲笑他们的无知和自以为是,然而这正是三个控告人阿奈特斯、莱康、美莱特和许多陪审员的身份,这无疑使他们极为愤怒,甚至一些原来支持他的人也转而反对他了。然而不同于他们所想的,苏格拉底这么做是有目的的。

苏格拉底有意轻视法庭,宁死也不援引雅典所信奉的言论自由原则,否则他就背叛了自己反民主的立场。如果他辩护获胜,这不是他而是他所蔑视的民主原则的胜利。在这个意义上,苏格拉底可以说是“杀身成仁”,扮演了西方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史上的第一个“殉道者”的角色,使自诩民主自由的雅典违反了自己的传统精神和原则:以言论自由著称的一个城市竟对一个除了运用言论自由以外没有犯任何罪行的哲学家起诉、判罪、处死。这给雅典的民主留下了永远洗不清的污点,使他达到了自己反民主的目的。○14

在被判死刑后,由于节日原因,雅典人要去提洛岛朝拜,所有的死刑缓期执行。实际上,这是控方特意给苏格拉底留下的一条活路——让他借此机会逃出监狱离开雅典,而且苏格拉底的弟子和朋友们也极力恳请他这样做,并愿为此承担严重的后果(帮助犯人逃跑可能要被罚没财产,甚至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但是苏格拉底认为这是不荣誉的,是违反神意的,是控方的圈套,会导致他被掌握实际真理的权威人士所轻视。他坚决遵守雅典的宪法和法律,坚持“法庭裁决一旦公布便须遵守”的原则,拒绝以违法手段逃避经合法程序所作出的判决。○15在这儿,苏格拉底其实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他承认当时雅典的民主制度是失败的,但认为只要有人像他那样坚守法律原则,雅典就还有希望;另一方面,正如前面说到的,苏格拉底要借自己的死、借自己对法律的遵守,来给以民主、法治为荣的雅典留下永远也洗不清的污点。

所以说,苏格拉底之死是必然的,因为他选则用死来反抗他所蔑视的民主制度,来昭示他对专家统治和法治的向往。

综上所述,苏格拉底之死,正如正文开头所说的,是主客观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寡头派与民主派互相斗争的时代背景、泛滥的直接民主、粗糙的法律制度、苏格拉底对寡头政治的偏向和他所处的寡头派政治圈、苏格拉底离经叛道的思想和傲慢自大的性格以及以死来反抗民主的决心所导致的。在这之中,时代、制度和苏格拉底的一向表现使得苏格拉底走上法庭,而他在审判中和审判后的行为则使得他最终服下了毒酒。所以我们不得不说,苏格拉底之死是时代的悲剧,是雅典的悲剧,更是苏格拉底个人的悲剧。

[ 注 释 ]

①[美]斯东著,董乐山译.苏格拉底的审判[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8:200-221;阮炜.苏格拉底因何牺牲?[J].读书,2015(2):21-29.

②阮炜.苏格拉底因何牺牲?[J].读书,2015(2):28.

③阮炜.不自由的希腊民主[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9.5.

④阮炜.苏格拉底因何牺牲?[J].读书,2015(2):25.

⑤[古希腊]柏拉图著,谢善元译.苏格拉底之死[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40.

⑥[美]斯东着著,董乐山译.苏格拉底的审判[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8:28,66.

⑦阮炜.苏格拉底因何牺牲?[J].读书,2015(2):22,23.

⑧[古希腊]柏拉图著,谢善元译.苏格拉底之死[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117-237.“苏格拉底的最后一次谈话——斐多篇”.

⑨[古希腊]柏拉图著,谢善元译.苏格拉底之死[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147-171.

⑩[美]斯东著,董乐山译.苏格拉底的审判[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8:85-106.

[1][美]斯东著,董乐山译.苏格拉底的审判[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8.

[2][古希腊]柏拉图著,谢善元译.苏格拉底之死[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

[3]阮炜.不自由的希腊民主[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9.

[4]阮炜.苏格拉底因何牺牲?[J].读书,2015(2).

D

A

2095-4379-(2017)13-0074-03 作者简介:毛昕哲(1996-),男,汉族,江苏南京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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