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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拓展的探索

2017-01-27高浩翔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制度

高浩翔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对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拓展的探索

高浩翔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纠正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的执法不公问题,随着该制度的不断推进,各地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且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与此同时,监督范围也存在着监督渠道不畅通、监督范围过窄等问题,本文就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进行了探析,希望对该制度的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启发。

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范围拓展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立,是检察机关的重大创新举措,适应了社会新形势的发展,同时也顺应了民众对司法公平、公正、透明的期待。近几年,人民监督员参与了众多案件,显著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执法规范化,也使执法的公正性透明性有了很大提升。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案件办理一般都需要网上流转,这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提供了新的挑战,如何系统提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并以此为契机来有效保障检察机关的公正执法水平正成为现阶段人民监督员制度构建中新的挑战。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状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对的监督范围①,但是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监督主体仅限于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中的立案、逮捕和不诉决定,对公安、国安等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并没有监督权限,但是在实践中,这些案件相较于自侦案件而言数量更多,影响更大,无法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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