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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拓展的探索

2017-01-27高浩翔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监督员检察机关案件

高浩翔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对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拓展的探索

高浩翔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纠正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的执法不公问题,随着该制度的不断推进,各地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且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与此同时,监督范围也存在着监督渠道不畅通、监督范围过窄等问题,本文就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进行了探析,希望对该制度的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启发。

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范围拓展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立,是检察机关的重大创新举措,适应了社会新形势的发展,同时也顺应了民众对司法公平、公正、透明的期待。近几年,人民监督员参与了众多案件,显著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执法规范化,也使执法的公正性透明性有了很大提升。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案件办理一般都需要网上流转,这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提供了新的挑战,如何系统提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并以此为契机来有效保障检察机关的公正执法水平正成为现阶段人民监督员制度构建中新的挑战。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状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对的监督范围①,但是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监督主体仅限于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中的立案、逮捕和不诉决定,对公安、国安等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并没有监督权限,但是在实践中,这些案件相较于自侦案件而言数量更多,影响更大,无法忽视。因此,一方面要对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拓展进行系统讨论,使之更有利于检察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防止监督范围的扩大使该制度的目标泛化,不利于监督员制度的功能拓展。

二、现阶段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不尽合理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是由人民检察院来界定,这往往就造成了“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这样一种尴尬的情况。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基本上是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中选择,也有的地方是在专业人士中选择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可能会导致选任范围过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要克服司法垄断和专业化所存在的不足,通过监督员制度来听取社会各界对案件的评价,多数产生于领导阶层的人民监督员并没有充足的精力来参与案件监督,往往导致效果不佳。

(二)监督员监督范围规定不尽完善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的侦查权、逮捕权、公诉权进行监督,形成了一定的制约权力,但是相关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职责规定不明,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比如人民监督员在必要时可以旁听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询问证人,但是需要履行何种手续,程序如何规定并没有作出规定;案件承办人需要向人民监督员全面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但是何为主要证据,证据范围种类也没有明确规定。

三、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相关建议

(一)将监督渠道从线下转移到线上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检察机关的办案模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案件办理流程已经完全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操作流转。所以在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时,也应当使网上办案纳入监督范围,并且将监督流程、监督方式做到网上留痕,将线下监督拓展到线上监督,必将大大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方式的改进,消除网上办案外部监督的盲区,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将监督环节由事后转向事中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行为主要是被动监督,在事后采取查看案卷、调取证据等方式来进行监督。监督行为已经发生在危害行为之后,损害行为已经发生,笔者认为可以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行为由事后转向事中。比如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当需要采取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时候,人民监督员可以采用临场监督的形式,这样的现场监督对于发现的危险可以当场纠正,可以将损害结果造成的危害行为降到最低,有效提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效力。

(三)不断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现行的人民监督员规定对于除检察院自侦案件以外的检察工作规定不甚严格,且没有形成完整性的程序制度,很可能导致监督无力的情况发生。现阶段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要求越发高涨,不断拓展监督渠道成为许多检察机关逐渐采用的方法。比如有些检察机关从社会聘任风纪监督员来接受外部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立以来,在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在实践过程中也形成了诸多探索,笔者相信,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铺开,人民监督员制度势必将会不断完善,监督范围也必将会朝着更有利于该制度发展的方向迈进!

[注释]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中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予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1]郭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新发展与改革完善[J].中国司法,2017(5).

[2]杨婷婷.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及效力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1).

[3]张卫清.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拓展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4(7).

D926.34

A

2095-4379-(2017)30-0204-01

高浩翔(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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