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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刑法学教学改革探索

2017-01-27刘益言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讲授案例

刘益言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公安院校刑法学教学改革探索

刘益言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刑法学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公安院校与普通的本科院校相比,在管理方式、学生的就业去向等存在明显的差异,本文通过分析公安院校的学生特点和教学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探索适合公安院校刑法学课程的教学方式,以达到提高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警察队伍输送更为专业、优质人才的目的。

公安院校;刑法学;教学改革

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门学科,在法学教育十四门核心课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为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学的调整范围最为广泛,处罚手段也最为严厉,在公安机关办案活动中适用也最多,因而全国的公安院校都将刑法学作为一门必修课在大多数公安类专业中开设。本文通过探讨刑法学的教学方法,以求教师能够上好、学生能够学好这门课,达到刑法学的人才培养之目的。

一、公安院校学生的学习特点

(一)近年来在内部招警考试①的大背景下,学生就业压力相对较小,部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

为了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警察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自2015年起,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在毕业前可以参加专门针对他们的招警考试,且被招录的比例非常高。在这一利好政策的影响下,学生的就业压力小了,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自己喜欢的课程,刑法学课程作为全校的必修课之一,受到很多学生的欢迎,学生问的问题深度明显较前几年学生深。但也有部分学生的学习出现倦怠现象,想着反正毕业了也有工作,平时学习应付一下,只要能顺利毕业就行了,何必那么努力。在这一心态的驱使下,上课虽然在坐在教室里,但往往心不在焉,对老师布置的作业草草了事,最后的结果可想而知,学了一个学年的刑法学,却连最基础的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没搞清楚。这样的学生以后怎么可能成为警察队伍里的佼佼者,这也与国家设立“内部招警考试”的初衷相悖。

(二)组织纪律性较普通院校学生强,一方面为教师较好的组织课堂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也给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安院校对学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与普通院校相比,军训时间长、要求严格,平时还有集合、跑操、政治理论学习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学生具有过硬的身体条件和政治理论素养,能够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纪律。因而,学生能够严格遵守课堂教学规范,迟到、早退、无故不到等现象较少见,这些为老师组织好课堂教学奠定了基础。

尤其是近年来在公安民警招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警察院校的生源质量不断提高,学生的基础相对较好,对学习理论知识具有较为强烈的欲望,这就对老师的专业理论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警察院校大多为专科,教师的学历水平相对较低。升本以后引进了大批高学历的教师,这些教师虽然具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但同时大多数为应届毕业生,缺乏基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实践经验,如果仅仅局限于单纯的理论讲授,往往无法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直接影响教学效果。

(三)学习方法存在本末倒置、急于求成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偏爱做题,不能静下心来认真读书

在应试教育和当前社会急躁、功利主义之风盛行的双重影响下,很多学生不能静下心来踏踏实实认真学习,而企图通过多做题、考前突击等方式应付考试。虽然老师在课堂上推荐了刑法学的经典著作,并介绍了读书方法,但真正去读的学生寥寥无几。课余常有同学拿着厚厚的“问题本”来请教问题,看起来这些学生很用功,但却还有很多基础知识都没掌握牢固,问的大多数问题一翻课本基本上就迎刃而解。问题就在于学习方法本末倒置,上课不认真听老师的讲授,课后又不能耐下心来认真看课本,因而花费的功夫不少,也自认为努力了,但对刑法学仍然一知半解,无法建立完整清晰的体系,更不用提游刃有余的运用了。

二、公安院校刑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重理论讲授而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稍显不足

公安院校的刑法学教师大多毕业于普通高校的刑法学专业,且相当一部分教师都是毕业后就直接走上讲台而缺乏基层公安实践经验,加上公安院校的特殊性,教师不允许课外兼职,这就造成教师虽然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背景,但实践经验明显不足,导致课堂教学大多偏重理论而较少实践中的真实案例的讲授。虽然也有专门的实训课程,教师也会选取一些典型案例,但由于对实践中的新情况、新观点缺乏必要的了解,对案例的分析也大多流于理论层次,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实务问题能力的培养略显不足,教学效果差强人意。

(二)教师占主导地位,学生的参与度不足

讲授教学法,是指教学时仅注重对刑法概念、原理和制度的注释式讲授,旨在阐明理论层面上的“是什么”和“为什么”的教学方法。[1]这种教学方法可以在短时间内给学生传授大量知识,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由于教师在课堂上占有主导地位,学生完全跟着老师的思路去被动地接受知识,在一个半小时的课堂教学中,很容易走神或者开小差,即使教师也会在教学过程中设置提问环节,但学生大多数时候仍处于被动状态,很难激发学生的主动参与意识,这种“填鸭式教学”很难培养出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专业人才。

(三)部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够科学

刑法学在公安工作中运用广泛,因而大部分公安院校将刑法学作为一门必修课在全校公安专业中开设。但受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因素所限,很多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设置不够科学。以笔者所在的河南警察学院为例,某专业的刑法学总论和分论分别为34学时、68学时,这与刑法学的课程特点相悖。刑法总论主要讲授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只要基础打得好,分论学起来会很轻松,甚至有人认为只需要讲授几个常见、典型罪名就可以了,无需花费太大精力。[2]68学时的课时分配对分论学习而言绰绰有余甚至稍显浪费,而34学时的总论学习却明显不足。基础都没有打牢,也必将影响到分论的掌握。

三、公安院校刑法学教学改革的探讨

(一)创新教学方式,提高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多元化开展实训课的教学方式,如邀请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一线民警、法官、检察官定期给学生做专题报告,给学生介绍疑难、典型刑事案件在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学生也可以将自己在平时学习中遇到的实践困惑向他们提问,在这种互动中弥补平时实践教学的不足。比如近年来河南警察学院开展的“双千”计划,每年派送一部分老师到公安一线有针对的进行实践锻炼,同时从公安一线派送相应数量的民警到学院来授课,通过这种方式既为老师们进行实践锻炼创造了机会,为以后提高实践教学水平打下基础,也让同学们有更多的机会与一线民警交流学习。又比如与就近的法院、公安机关联系,根据课程需要去旁听典型刑事案件审理或者观摩刑事案件的侦查。通过这些方式改变过去实训课程实践能力培养不足的弊端。

2.适当引用角色转换教学法[3],学生和教师互换角色,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激励学生主动学习。教师提前将准备让学生教授的课程内容告诉学生,由学生根据兴趣选择愿意讲授的部分,教师给学生介绍备课、讲课的方法和技巧,并给学生留足准备时间。在学生讲授时,教师像学生一样认真听讲,记下学生讲授的优点与缺点,在学生讲完后进行有针对性的点评,同时要求没有讲课的学生积极配合讲课的同学并对他们讲课效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这一方式,学生体会到了老师备课的不易,也在备课的过程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锻炼了学生的表达能力,一举多得。

(二)灵活运用案例教学法,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少教师都会在讲完一个知识点后抛出一个案例来丰富教学内容。但由于各种因素所限,教师选择的案例大多是没有太多争议的虚拟案例,对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很有限。因而,案例的选择就显得十分重要。教师应注意收集实践中发生的有争议的案例,尤其是大学生感兴趣的、与他们的生活贴近的、常见多发的案例资料,并对这些案例中的刑法学问题加以总结并给学生提出,在课堂上引导学生思考、发言。教师在这个过程中把握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引导学生学会分析案例的思路,并对学生的发言情况进行点评,告诉他们司法实践中解决类似案件的观点和方法,以此来提高学生实践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善于利用多媒体技术,开展多样化的网络教学

多媒体技术具有信息量大、趣味性强、更新速度快等显著优点,教师要树立与时俱进的意识,主动学习多媒体网络技术并运用到教学中去。在制作课件时摒弃以往机械单调的文字罗列,加入视频动画等丰富课件内容。如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可以到网上搜集相关的案例视频并剪辑下来,或者将类似案例制作成动画的形式播放出来,这种方式比单纯的文字表述生动形象、信息量大,能够大大提高课堂效率和学生的学习兴趣。另外,教师要熟练运用类似学习通等网络教学交流平台,在平台上为学生答疑解惑、批改作业、及时发布理论实践中的优秀文章等,扩大教学信息容量,为课堂教学提供有力的补充。

[注释]

①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和<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15年从公安院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5年起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简称“内部招警考试”.

[1]高诚刚.法学本科<刑法学>教学方法创新性运用[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1):143.

[2]吴明智.刑法学教学方式的新尝试——先分则后总则的教学方法[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7(1):137.

[3]何万里,杨保勤,张笑天,何芳.刑法学理论和实践教学方法探索[J].山西教育(高教版),2011(12):75.

D631.15;D914

A

2095-4379-(2017)30-0078-02

刘益言(1986-),女,河南郑州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刑法专业,任职于河南警察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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