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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2017-01-27李凤鸣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意定成年人监护

李凤鸣

天津财经大学,天津 300202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李凤鸣

天津财经大学,天津 300202

本文旨在针对我国目前成年人监护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梳理,通过个案研究并结合国外立法理念分析问题,从而对完善国内立法以顺应全球发展潮流和社会现状提出构想。本文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渊源和发展趋势入手,分析我国目前监护制度在立法安排和社会实效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介绍日本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应发展后,比较中日两国在立法理念上存在的差异并总结其可能的借鉴意义。本文最后认为,唯有既实现政府有效管理又尊重当事人本人自决权,才能更好地应对当前老龄化社会所面临的各种问题。

成年人监护;意定监护;自决权

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以及司法层面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设,而成年人监护制度鲜有规定,甚至都没有明确指出它的概念。我国目前规制成年人监护的主要法律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在设计之初就对一般成年人是否需要监护缺乏考虑,当时考虑到的成年监护对象仅仅局限于精神病人,然而随着老龄社会地快速到来,我国现行的成年监护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由于各国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不同,导致我国在立法时不能直接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也不能直接适用其立法理念。这里以与日本的立法理念作比较来分析我国该如何适用国际新理念。

首先,立法理念的内涵不同。日本立法理念的核心内容在于保障被监护人同其他社会成员人一样拥有平等正常生活的权利,而我国的立法理念核心在于老有所养,即“家庭照顾、监督管理”,这无疑突出了被监护人的社会弱者地位,目的也仅是防止被监护人侵犯他人权利,维护他人利益,以确保社会安定考虑到我国长期家天下和传统儒学思想的影响,立法理念的转变需要循序渐进,在减少家庭职能的过程中逐步增加社会职能。

其次,立法理念所体现的人权保护意识不同。日本成年人监护制度重视人身保护,认为被监护的成年人与普通人有同等人格,这反映出日本国民权利意识高涨,具有决定自己事务的强烈欲求。而我国的立法理念显得较为陈旧,只是对传统家庭道德理念的再重复及补充,并没有强调老弱病残像正常人一样享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对其的保障仅局限于生存安全等较低得人权层次上。这就要求我们要在现有的国民人权意识基础之上淡化对传统思想的宣传,加强对新的人权思想的传播,强调自由和自主,为新立法理念的贯彻打下思想基础。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各国的意定监护制度都可以为我国提供参考,从文化背景以及地域环境考虑,日本的监护制度应该最值得我国借鉴。在制度创设上,以尊重当事人的自决权为基础,代理人的选定、人身和财产事务管理的范围都应由当事人决定。为了保证委托代理合同的合法有效,在公证部门公证,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是必要的;为了杜绝监护权过度使用现象的发生,需要法律条文在代理内容上做出具体的规定。综上所述,个人认为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应该这样规定:在本人具备意思能力时,可以为自己选择符合条件的代理人,双方需要签订当事人丧失意思能力后人身和财产事务的照顾、管理的委托合同,并进行公证;当事人的意思能力慢慢消失时,由其近亲属或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准许后监护正式开始。

意定监护的引入可以与法定监护形成良好互补,在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前者,后者起辅助作用。这样就能够实现成年人监护的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的统一。

我国目前的监护监督机制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很多缺陷和漏洞,因此导致现行的监护监督机制名存实亡,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成年人监护的对象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维权意识普遍薄弱,权益遭受侵害后依靠自身难以捍卫合法的权益,因此,监护监督制度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监护制度是考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因素,一个文明富裕的国家,应该是少有所归、老有所依、鳏寡孤独者皆有所托付的国家。监护制度的存在体现着对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关怀,体现着对他们的尊重和保护,对社会的安定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立法现状和社会现状两个方面解析了我国现行的成年人监护体系,通过分析现行体系的不足,指出了我国成年人监护体系急需完善的迫切性,在对中日监护制度的比较中,积极借鉴日本较先进的立法成果,推陈出新,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以更好的保护老年人利益,解决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但是成年人监护体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非一朝一夕即可达成,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多方努力,所以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1]王利民.民法的人文关怀[J].中国社会科学,2011.4.

[2]杨奕.老年人监护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11.

[3]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D923

A

2095-4379-(2017)36-0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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