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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2017-01-27王小刚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大前提因果关系被告

王小刚

河北地质大学研究生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论环境侵权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王小刚

河北地质大学研究生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环境侵权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在逻辑上存在漏洞。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被告的举证责任,以至于在很多侵权案件中,被告方承担了本不该其承担的不利后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指导意见,规定原告承担列举“初步证据”的责任,但对初步证据的认定,证明标准和方法仍缺乏明确规定。

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初步证据

一、环境侵权案件中原被告举证责任的现状

在曲某和某公司一案中,就原告曲某的举证责任,最高院认为:曲某提供的勘验记录显示,在该公司的厂房内有黑烟冒出,附近气味刺鼻,且周围再无其他铝制造企业,证明了该公司存在排污行为;曲某种植的樱桃叶片枯萎,果实普遍猥琐干瘪,产量下降,证明了原告曲某确实受有损害。除此之外,法院认为,在曲某提交的检测报告中可以看出,距离厂房越近的樱桃受损害程度越高,且根据原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关于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标准,厂房排放的含有氟化物的物质会对樱桃产生影响。因此法院认为,结合上述表述,原告完成了就樱桃损失与该公司的排污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的举证责任。

从法院的裁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原告除了需证明被告存在排污行为和在排污期间自己受到损害,存在损失之外,还需初步证明这种排污行为会造成原告所受损害的可能性。

二、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存在的缺陷

(一)逻辑上的缺陷

根据正确的三段论推理逻辑,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大前提是常态关系,比如在一般情况下吃过期的食物会造成腹泻或者食物中毒,比如摄入一定量的甲基汞化合物会导致水俣病。这是一种常态,以至于通常情况下只要有事实A出现,就可以推定事实B也会出现。而小前提则是具体的案件事实,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就是,被告实施了排污行为,原告受到了损害,小前提可称之为一种基础事实。

据此,面对环境侵权案件,若严格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也就是仅仅根据存在排污行为和损害后果(小前提)就得出结论,是欠缺大前提的,因此是不科学的。与环境侵权中的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相似的是“间接反证法”,单纯的“间接反证法”也是存在逻辑上的不严密性的。事实上,在很多环境侵权司法判例中,法官也意识到这种缺陷的存在,并采用了与之不同的因果关系推断方法。[1]

在日本,著名的水俣病案和四日市哮喘病案,法官就采用了不同的证明方法。在水俣病案中,法官援用“间接反证法”,认为存在排污行为与村民换水俣病两种基础事实,便可证明其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在四日市哮喘病案中,法官认为仅仅就被告存在排放粉尘行为与被害人患有哮喘病两种事实,还不能将败诉的后果施加给被告。原因就在于,根据当时的医疗技术表明,造成恐怖的水俣病的病因,只有“甲基汞”,而被告排放的污水里就大量含有甲基汞,作为常态关系的“大前提”已经存在,因此法官援用“间接反证法”,如果被告举不出证据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判决被告败诉。与水俣病病因明确不相同,哮喘的病因则有很多,除了烟尘,二氧化硫之外,还跟个人习惯以及生活地域等等因素有关系,大前提并不存在,因此法官并未援用“间接反证法”,而是引用了另外一种名为“疫学统计”的方法。[2]

(二)对被告施加了过重的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解决的是案件事实不明确时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在环境侵权诉讼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或者间接反证的方法,基本就是将这种不利的风险全部转由被告承担。严格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要求被告承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对于被告来说是很困难的。被告要证明原告得白血病与自己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光指出其家族有白血病史或者其受到过核辐射是不足够的(即使原告方的确是因为这两种原因患了白血病),被告还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在生物学上,医学上,甚至心理学上都不会在此种情况下导致白血病的发生。事实上怎么可能呢?

三、环境侵权案件中原告提供“初步证据”的理解

(一)“初步证据”的性质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利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指出,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原告除了要对存在排污行为和受有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外,还需提供损害与污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次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侵权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六条提出:被侵权人承担有证明排污行为与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关联性”的责任。笔者认为,“关联性”是相比于“因果关系”而言较弱的一种联系状态,其说明被侵权人无需严格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但负有提供相对较弱证明力,也就是“初步证据”的责任,其存在是为了证明一种“可能性”,而非为了证明“确定性”。如德《水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原告承担的证明其为“合格的”污染物的责任,即除了已经造成污染的现状,还需要证明该污染物具有造成“特定的”损害的可能性。

(二)采用“初步证据”的优势

首先,原告承担列举“初步证据”的举证责任,对被告来说,有了继续维权的途径和可能性。采用“初步证据”以后,被告如果不能阻断其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并不一定承担败诉后果。其可以通过推翻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的常态关系以及基础事实来达到同样的证明目的[3]。因为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前提是原告完成了他的举证责任,如若原告提供的大前提小前提连“可能性”都证明不了,那理应由原告承担败诉后果。

再次,原告对常态关系和基础事实的举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因果关系推定的可靠性。由原告承担“初步证据”的举证责任,即增加了大前提的证明,使因果关系推定在同时存在大前提和小前提的情况下行使,这样的话,除非极个别特殊的情况,否则不会出现推断错误,弥补了原来举证责任倒置的逻辑漏洞。

四、因果关系“初步证据”的证明

(一)因果关系“初步证据”的证明标准

首先,关于“初步证据”的证明标准,首先我们要明确我们的立场:适当分配给原告可以充当常态关系的证明责任。所以初步证据的要求不宜过高,不需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而只需要其证明“可能性”即可。

其次,虽然不需要承担高度盖然性标准的举证责任,但原告对其列举的“初步证据”起码要达到证明的效力。稍稍具体的说就是“初步证据”要能证明污染行为具备能够造成具体的损害的物理或者化学或者医学上的特性。

(二)因果关系“初步证据”的证明手段

1.官方文件认定

如果官方对某个特定的问题已经有前例研究,并形成了一定的文件得以保存的话,毫无疑问可以作为证明因果关系“可能性”的证据。例如日本水俣病一案中,法院之所以能够直接适用“间接反证法”,就是因为日本当地政府有科学文件认定甲基汞是致使水俣病的唯一病因。

2.疫学统计方法

疫学统计法,是一种医学方法,主要研究某种疾病在特定区域,特定人群中患病比例的方法,来寻找病因。并总结群体性疾病与自然因素,群体因素的关联性。这种方法并不按照严格意义上科学推理,而是依赖的经验法则。

我们以一则经典环境侵权的案例来讨论疫学统计方法的应用价值,在曲某诉该公司一案中,曲某提供的证据包括了借以证明距离厂房越近的殷桃叶片含氟量越高的鉴定结论。法院认为,该鉴定结论与勘验记录,铝厂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氟化物,植物叶片含氟量对大气中的氟化物反应敏锐等科普资料以及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国家标准相符合印证。因此法院结合其他案件事实,认为原告举证充分,推定曲某所受损害与该公司排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王社坤.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检讨[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5,15(06):02-04.

[2]日本律师协会.日本环境诉讼典型案例与评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3]薄晓波.论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中的“初步证据”[J].吉首大学学报,2015,38(05):01-04.

D923

A

2095-4379-(2017)36-0172-02

王小刚(1994-),男,汉族,江苏南通人,河北地质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自然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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