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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2017-01-27王小刚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环境

王小刚

河北地质大学研究生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论环境侵权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王小刚

河北地质大学研究生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环境侵权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在逻辑上存在漏洞。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被告的举证责任,以至于在很多侵权案件中,被告方承担了本不该其承担的不利后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指导意见,规定原告承担列举“初步证据”的责任,但对初步证据的认定,证明标准和方法仍缺乏明确规定。

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初步证据

一、环境侵权案件中原被告举证责任的现状

在曲某和某公司一案中,就原告曲某的举证责任,最高院认为:曲某提供的勘验记录显示,在该公司的厂房内有黑烟冒出,附近气味刺鼻,且周围再无其他铝制造企业,证明了该公司存在排污行为;曲某种植的樱桃叶片枯萎,果实普遍猥琐干瘪,产量下降,证明了原告曲某确实受有损害。除此之外,法院认为,在曲某提交的检测报告中可以看出,距离厂房越近的樱桃受损害程度越高,且根据原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关于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标准,厂房排放的含有氟化物的物质会对樱桃产生影响。因此法院认为,结合上述表述,原告完成了就樱桃损失与该公司的排污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的举证责任。

从法院的裁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原告除了需证明被告存在排污行为和在排污期间自己受到损害,存在损失之外,还需初步证明这种排污行为会造成原告所受损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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