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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立案登记制下起诉真实性的保障制

2017-01-27吴晓莹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程序

吴晓莹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0

浅析立案登记制下起诉真实性的保障制

吴晓莹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0

立案登记制既可以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也可以真正发挥司法的应有功能。但是,立案登记制在起诉真实性保障方面尚存一些问题。本文就立案登记制下起诉真实性保障进行系统阐述。

起诉真实性;保障机制;立案登记制;虚假陈述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既可以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也可以真正发挥司法的应有功能。虽然,立案登记制降低了立案标准,但必须具备法院登记为案件且符合案件资格,这就要求法院必须通过相应的审查后,甄选出适合于审理的案件,方可启动相应的审理程序。因此,立案登记制要求法院应“先立案、后审查”,将立案纳入到正当程序;并在立案阶段给予当事人最大程度的程序保障[1]。本文就立案登记制下起诉真实性保障机制进行阐述。

一、立案登记制的本质及建构

(一)满足案件审理的资格条件

首先,满足程序要件。当事人的起诉既要符合相关规定及程序要求;且起诉状的表述方式、文本格式、记载事项等均应符合相关规定,进而方能向法院传递有效诉讼信息。

其次,分析实体要件。诉讼案件必须具备可诉性;虽然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人权的体现,但也应具有行使的限度与范围。同时,法院既要判断纠纷的可诉性;还可对起诉真实性加以审查。一旦因法律尚未更新且处于必要的法律解释过程中,尚不具可行性的前提下,应将此类型案件暂按不具可诉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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