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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的监督与被监督

2017-01-27郭丽娜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监督

郭丽娜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监察委的监督与被监督

郭丽娜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在中国热播之后,反响剧烈,成为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话主题,其受欢迎的主要原因:一是题材贴合现在的中国现实情况反腐;二是该剧是最近多年来难得的一句大尺度的反贪污题材电视剧,腐败的级别甚至达到了副国级。剧情精彩,但是反贪污机构稍有落后,因为同电视剧相比,中国现在有了一个全新的反腐利器—国家监察委员会。但是作为新生的事物,总是不确定与不稳定并存。这就需要首先从学理上找到突破口,然后加上对试点地区总结下来的经验,才能在中国大刀阔斧的实施监察体制改革。本文将从“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与被监督”角度,探讨它的优点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监察委;反贪污;监督;被监督

一、监察委关于监督

(一)监督对象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内监督的加强,应该说已经实现了党内监督的全覆盖,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和党员。但是就监督对象而言,纪委系统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行政机关中的监察部门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审计局是对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部门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他们运用手中的特权在非法的情况下拘禁和搜查。如上述,我国过去的反腐败资源很多,但其资源分散、范围狭窄,所以要做到真正的监督对象全覆盖意味着所有“吃财政饭”的公务人员都是监察对象。

(二)监督措施

国家监察委员会将会利用到包括留置、询问、询问等在内的12种手段。由此可以看到,监察委员会不同于以前的监察机构,因为它将拥有侦查权能。但是对于此项权能有来自不同的声音,当然包括反对的与赞同的。前者认为,监察委员会作为一个专责的监督机关,而侦查权属于检察院的特有职能,因此监察委员会不拥有运用侦查权的正当性;后者则认为,监察委员会如果想要树立其权威性必须要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有属于自己的侦查权,但是如果在运用上则还要从多方面角度考虑,以确保不会滥用特权。

(三)监督职权

1.监督职能。作为有监督作用的权力,当然会分为事前与事中监督还有事后的监察。事前监督起到一种预防作用,是对国家的公务人员对手中的权力是否滥用与遵守的一种监督;事中监督是对公职人员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事后的监察是通过将前两阶段的监督信息进行收集,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正所谓“早发现早治疗”,在处置之后,还会针对发生的问题利用柔性的手段例如教育,对违法的情况进行又一次的处置,以此起到真正的预防作用。

2.调查职能。是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是否依法公正履职进行监督的法律手段。大致分一般性和特殊性的调查。一般性调查是对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进行监督,依据行政法规收集信息,对监督发现的问题是否存在进行查证与核实,属于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常规性手段。特殊性的调查又被叫作刑事侦查,是一种强制性调查手段,具有限制或者剥夺被调查人人身、财产、通信自由等特征。一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调查人有触犯刑律的可能时,就要进行立案侦查,在国家监察权中调查权是最具威慑力和最重要的基本权能。

3.处置职能。处置作为一种终极职能,是根据法律法规针对前期的调查进行依法定性,并且得出最后的处分。具体根据严重程度不同分为监察处分与移动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两类,其中监察处分又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开除公职等处分。这里要注意两方面。其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也不能规避法律;其二是对已经侦查完毕的案件是否要提起公诉。

二、监察委关于被监督

(一)外部监督

1.党的监督

改革开放的四项基本原则其中有一项就是党的领导。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接受党的领导也是应有之意。在中国,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掌着执政地位,王岐山同志曾经说:“党和国家的治理体系包括依规治党,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以党章党规为尺子,靠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其中以党章党规为尺子,意味着不管做什么治理什么都不能超越党所规定的圆圈。十八大以来,中央最强调的就是规矩,党有党规,国有国法,无论你是多大的领导,多有权力的部门,这都是基本的规矩。

2.人大监督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监察委员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逻辑关系是:一方面,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向人大报告工作并对人大负责;另一方面,根据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定位,也要对国家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并且根据规定,试点地区设立的监察委员会主任将会在本级人大开会期间产生,由此,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受本级人大监督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

3.人民监督

在法治健全的二十一世纪,在社会主义的今天我们虽然不用担心时局会面临改朝换代的动荡,但是贪污腐败从来就不是上层统治阶级可以自己解决的内部矛盾,正如前述所言,国家出台的任何法律、任何制度都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选举选出自己的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讨论表决的所有提案也都是保护和捍卫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切事宜。所以国家成立监察委,监察委进行监督工作,监督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监察委的被监督最重要的方式之一也是应该由人民自己来完成。

(二)内部监督

1.自我监督

可以从工作人员的职责规定着手,来规避职权滥用。比如纪委根据自身的特质研究出了一种机制。分别从立案审查、财产扣押及财产保管上入手。如规定立案审查的时间只能为90日;财产扣押必须在被扣押人见证的情况下邀请见证人在场;对于财产的保管也要进行电子的录音和录像制度。所以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对于监察委员会也同样适用。

2.法律规范监督

法律监督是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法律规范的严明监督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有效方式。即“谁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仅对于领导干部也包括公权力国家机关,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特邀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国家制定的监察法会对其法律定位及其权力运行都将做一个明确的规定,不仅如此,对于监察范围、采用的监察手段和方法及运作程序都会做明确规定,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要从监察委员会自身做起。

三、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一)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监督。著名法学家凯尔森直言:“法律规范之可被适用,不仅在于它由机关所执行或由国民所服从,而且还在于它构成一个特定的价值判断基础。这种判断使机关或国民的行为成为合法的或非法的行为。这些是特定的、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所以,无论是从价值论上还是从法律规范上考虑,都要严格的依照法定程序、法律规范进行监督考量。尊重法律、遵守法律都来源于它有自身的安定性。

(二)多听取群众的意见,根据群众的建议来改善自己的工作,将监督氛围控制在一个和谐与健康的环境中。将制度控制在笼子中,这个笼子在一开始就要防止有漏洞出现,还要根据我国现有的国情出发,接纳多种声音、吸收各方有利的力量与才智,将笼子建的扎实、可靠。正如对贪官污吏的监督与监察机构的监督,都要让公众活跃的参与进来,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内容也要公开透明。对于监督机构的反腐工作定期做到公示一方面做到增加人民对于打击腐败成果的信心,一方面可以让群众监视机构的工作。

[1]姜明安.检察监督与监察监督相互关系辨析[N].法制日报,2017-3-29.

[2]马怀德.扎紧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Z].廉洁文化公开课,2017(11).

[3]吴建雄.监察委到底如何运行[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3-2.

[4]吴建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理思考[N].学习时报,2016-12-15.

[5]马怀德.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1-10.

[6]叶海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约束[J].武汉大学学报,2017(3).

D262.6

A

2095-4379-(2017)36-0090-02

郭丽娜(1987-),吉林辽源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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