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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网络直播中的价值冲突与完善路径

2017-01-27郭圆圆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庭审审判法官

刘 瑶 郭圆圆 乔 瑞 高 尚

(071000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 保定)

庭审网络直播中的价值冲突与完善路径

刘 瑶 郭圆圆 乔 瑞 高 尚

(071000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 保定)

随着网络媒体的蓬勃发展,网络逐渐成为司法机关选择与民众沟通的桥梁。庭审网络直播无疑是满足公民对法院审判知情和监督需要的新兴渠道,而庭审网络直播同时也给独立审判权等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就庭审网络直播的下的价值冲突即权利与权力的冲突进行分析,并提出对庭审网络直播进行完善的路径。

网络直播;冲突;权利与权力

一、庭审网络直播概述

(一)庭审网络直播的概念

“庭审”即开庭审理。即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直播”即现场直播,媒体等相关平台将有关的事件没有时差的同时同步播送。庭审网络直播就是将审理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和参与形式通过网络媒介平台同步制作和发布信息,是一种便于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庭审现状的双向互动直播模式。

(二)庭审网络直播的特征

1.公开、客观性

庭审直播体现了司法的公开性,这种公开的程度和范围都是其他方式所无法比拟的,它扩大了公开审判的收看群体,也给了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公众一个了解渠道。庭审网络直播是将法庭审判的实际情况如实呈现给公众,具有客观真实反映庭审情况的特点,避免了以往案件报道或其他人员的转述时带有的主观因素对其认识案件造成的影响。

2.直观、同步性

通过对法庭审判过程进行直播,可以将法庭的审判工作完整地表现出来,尤其是电视或视频直播的直观性最强,它能够让观众了解到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所有庭审活动。这种反映庭审情况的直观性是其他方式难以达到的。法庭审理进行到哪个阶段,公众就能了解到哪个阶段。这能让公众及时了解案件的审理状况,对庭审现场进行良好的监督,避免因时间差产生可操作的内幕,人为地把控案件应有的走向。

3.受众广泛性

电视、网络视频、博客微博等已成为普及的信息终端,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将庭审直播信息通过这些终端进行单向或裂变方式传播出去,这体现了庭审直播广泛的受众基础。

二、庭审网络直播权利与权力的碰撞

(一)独立审判权与言论自由权的冲突

司法独立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关键。司法独立要求法院独立、法官独立,在独立的基础上行使公正审判权。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公众在庭审网络直播中容易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加入自己的看法,如通过跟帖、问卷、投票、微博等网络传播渲染方式引起巨大的网络舆论。网络舆论是网民们的个人看法,不同身份、不同文化层次的网民所拥有的看法是在一些不确定的信息下迸发的,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

良性的网络舆论可以将司法引入一个公开透明的路径,能够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达到惩戒犯罪预防教育的目的;而非良性的网络舆论则将审判置于被舆论绑架的危险困境。对于一些初审过程和结果与网上民意相反的案件,网络上强大的一边倒现象,经常将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社会问题,使得法官坚持自己的司法理念变成社会批评的对象,对其自由裁量形成影响,这都是非良性网络舆论可能带来的恶性后果。在网络舆论的批判和冲击浪潮声中,法官要如何顶着巨大的压力保持“司法上的沉默”①,这是审判独立所遭遇的一个挑战。

(二)媒介接近权与传播权力的冲突

微博出现后,媒介接近权进一步实现。律师群体中,使用微博的人越来越多,其内容大多是指责法官和公诉人的违规,把其不合理言行置于具有开放性特点的微博上,让社会公众共同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例如,迟夙生、段万金等多位知名律师通过微博直播了“黎庆洪等涉黑案”的庭审现场,类似现象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讨论,进而产生公众舆论“左右”审判的可能。这既干扰了法庭秩序,又损害了法院的威严形象,是对法院权力的挑战。

福柯曾指出,权力有如毛细血管般遍布于日常生活领域,并沿着其中的支配关系发挥作用。在信息传播领域,同样存在传播权力现象。“传播权力就是控制媒介,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意志去解释事情的缘由,决定什么报道或是不报道的一种强制力量。”因此,如果律师直播庭审的意图与法院的意志相悖,那么法院必需采取措施维护司法权威。“黎庆洪等涉黑案”开庭审理的第一天,有些律师的传播工具就被法院禁止携带入庭。庭审的第二天,法院利用干扰设备屏蔽了无线网络信号,律师的媒介接近权因此而受到了法院掌握的传播权力的限制。

由此可见,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正确判断权利的正当性是不应回避的。正当行使言论自由权,实现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应得到法官重视,借此提升审判水平。但是,在审判中,“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因此对律师滥用言论自由权的行为,法院应对其进行规范,确保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三、我国庭审网络直播价值冲突的平衡

(一)加强网络舆论监测

首先,法律应当明确公民在网上发表言论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其遵守法律;其次,加快新闻法规、网络舆论监督法规的出台,做到自我遵守、自我监督;最后,明确各大直播平台的网络监管责任。这样,网络言论相关权义将有法可依。

(二)提升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带有很强的职业性。首先需有良好的职业素质,杜绝钱、名、利的诱惑,保证纯洁的社会形象;其次要保持客观、公正独立的态度,顺应审判环境的变化,尤其是在面对庭审网络直播时应有乐观、自立的判断意识。只有这样,才可以将法官的作用发挥得最好。

(三)提升民众对庭审网络直播的认识

庭审网络直播平台大多设有讨论的专区,民众可以在上面充分的表达言论,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约束,特别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形象、个人隐私时,不可做过多臆断,不可寻找噱头、过度宣扬,否则有可能触犯刑法。因此在民众中扩大宣传的同时需提高其对庭审直播的认识,这样才可以让其在观看和讨论网络庭审直播案件时做出合理的行为。

注释:

①“司法上的沉默”是指当法官表现出克制时,他没有对批评做出反应,这时他既没有受任何民主原则驱使,也没有受法律所约束,而是自己强加于自己的传统习惯使然。

[1]张兵.自媒体时代司法公开的解困与型变[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5.

[2]郝志鹏.论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冲突与平衡[D].辽宁师范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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