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法律探究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23期
关键词:重金属土地污染

李 颖

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山西 晋中 030800

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法律探究

李 颖

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山西 晋中 030800

土壤作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源,应该被重点保护。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和环境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土壤污染也呈现加重的趋势,重点表现在污染程度、地域范围等方面。关于土壤污染的防治,也应该采取多种手段,其中最为有效的,就是法律手段。通过立法、执法和法制教育等多种形式,将土壤污染事件发生频率降到最低,将法律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从而起到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土地安全的目的。

土壤;重金属;法律;防治

一、土壤重金属污染概述

(一)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概念

土壤重金属污染,指的是由于人类活动,主要是工业生产活动中,含有重金属(汞、镉、铅等10种被广泛认同的最为典型)的废物、废水等排放到土地中,过量沉积而引起的土壤中重金属含量过高,超过正常值,并对土地及土地上的植被等造成危害的现象。重金属本身在土壤中存在,但是这种含量较少土地中,并且某些重金属还是植被、作物生长所必须的,这些微量重金属的存在是必须的和有益的。但是,一旦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超过了土壤可以接受的最高限度,就会造成土壤污染,威胁到植被甚至人类的生存环境。

(二)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来源

土壤中重金属来源主要有自然和人为两渠道。在自然状态下,在土壤形成过程中,风化作用决定了土壤中重金属的含量的基础。并且在自然发展中,风力和水力搬运、自然界的溶解和反应等众多的物理和化学作用,使得重金属在某些地区沉积,造成该地区土壤中重金属含量超标。这种自然选择状态下的重金属沉积对土地的危害虽然严重,但是这并不能算作土壤污染,只是说明重金属聚集区不适应作物或者人类生存。土壤重金属污染,主要是指的人类活动,尤其是工业活动中过度排放或者排放不达标,造成的重金属在某地区集中,从而使得土壤退化,功能丧失。以汞元素造成的污染为例,汞污染主要是由于工业冶炼中排放的废水,这些汞含量较高的废水排放到土壤中,不容易随水淋滤,不被微生物降解,并且移动性较小,通过沉降积累,最终形成了污染。这种人为的土地污染在工业聚集区最为常见,并且和生活区相比,污染的程度更加严重。

(三)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危害

土地重金属污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对自然中的植被、物种等产生毒害,并且严重阻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重金属不能被微生物降解,是环境长期、潜在的污染物;因土壤胶体和颗粒物的吸附作用,长期存在于土壤中,浓度多成垂直递减分布;土壤重金属可以通过食物链被生物富集,产生生物放大作用;这些特点决定了在重金属污染区,普通的植被是难以生存的。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之间的矛盾是长期存在的,在人口增加,耕地面积减少的情况下,土壤的重金属污染带来的危害显得更加突出。经常见诸报端的由于工厂废水废物的排放,造成耕地不能耕种,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的新闻,就是土地重金属污染造成的恶果。

土地重金属污染对人类的生存同样构成威胁。以几年前轰动全国的“镉大米”事件为例,由于土地中重金属镉的含量较高,而水稻这种作物的吸收能力又比其他作物强,造成在食用米中金属镉含量超标。根据研究,镉在肾中一旦累积到一定量,就可能损害泌尿系统。主要表现为近端肾小管功能障碍为主的肾损害,这并不致命,但可能会影响预期寿命。镉的毒性较大,它对身体危害最严重的是结缔组织损伤、生殖系统功能障碍、肾损伤、致畸和致癌。而最新研究成果还表明,镉能引发人类乳腺癌。土壤重金属污染在工业区、矿区更加普遍,以广东省韶关市上坝村为例,原本该自然村环境较好,农民生活水平较高。但是由于在附近发现矿产,大宝山矿场建立,自那之后,上坝村农田土质变差,作物重金属含量超标,粮食减产乃至农田无法耕种。此外,在矿场建立之后,附近村民患病、患癌症的数量增加,在短短的18年中,250余人因为癌症去世。土地重金属污染带来的损害是惨重的。

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法律现状及分析

(一)关于土地重金属污染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对土壤重金属污染进行防治,但是,由于经济、政策等多方面的原因,关于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的相关立法还存在种种不足之处,该问题的解决还任重道远。

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作为土地污染的一种具体形式,本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规制,但是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土地污染的专门立法,更不用提对重金属污染。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了人民政府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等义务。在《农业法》的第58条,对农民使用化肥,农药等做出了规定,为了防止过量使用农药化肥造成的重金属污染提供法律依据。《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污染,这其中就包括土地重金属污染。

分析当前关于土地重金属污染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没有一部关于土地污染治理的专门性规定,仅有的法律规定也是分散于各个相关的部门法中,这种立法模式不利于防治工作的开展,因为在产生具体案件时,适用法律上会存在一定的争议,对于司法资源造成一定的浪费。

(二)土地污染治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我国没有具体的关于土地污染的防治法律,这与我国的经济、政策和观念等原因有着重要的关系。首先,在之前长期的发展中,经济和环境存在矛盾,“先发展,后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在保证了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对环境也造成了重要的影响,这就导致在立法上对此存在不足。以江西乐平戴村德兴铜矿污染事件为例。在上世纪70年代,为了发展经济,在村庄的乐河上游兴建了德兴铜矿,经过长达数十年的开采和排放,附近村庄的土地污染已经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数千亩土地地力下降,粮食减产,甚至绝收。良好的自然生态使人们追求的,但是经济又不能不发展,这就引起了经济和环境之间的的对立,并且在这种对立情况下,发展往往占据了主要的地位。其次,政策上的保护。土地重金属污染的主要来源,是工业和矿业生产过程中的废水排放和废物堆积,而污染企业和矿业企业,往往又是地方上的纳税大户,同时,在一些有矿产的边远地区,这些污染企业的兴起,也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对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税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实现经济的发展,在执法过程中,对于那些污染重,但是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地方政府往往会在政策上进行倾斜,对其造成的污染即使处罚,程度也较轻,不足以对企业起到警示作用,在处罚之后,污染企业通常又很快恢复生产,治理成果微弱。此外,人们对于土壤重金属污染行为的认识还存在偏差。土地的重金属污染,通常是长期积累造成的,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对于土壤重金属污染不能够提起重视,只有在发生了严重的污染事件之后,才认识到重金属污染的危害。

三、防治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法律建议

法律是保护社会的重要的武器,在土地重金属污染的治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力,发挥其规制作用,在立法、执法和法制宣传中,防治该类污染。

(一)完善当前立法

土地是我国重要的资源,尤其是耕地,对于国家的安定、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应该加强现阶段关于土地污染的立法,可以考虑是否出台一部规定土地污染及其防治的专门法律,在其中对重金属污染进行重点规定,因为重金属污染土地具有恢复较困难的特点,应该在立法上对这种行为进行重点防治。通过专门立法,对土地重金属污染的防控、污染企业的惩处、污染土地的恢复等进行细致的规定,尤其是在防控环节,对可能造成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企业实施严格的管控,限制重污染企业的数量,从而在源头减少重金属污染造成的危害。同时,将现有的关于防止土壤污染的法律规定进行整理和完善,统一相关规定,做到在适用法律准确、具体。

(二)严格执法

在完善立法之后,有了具体的法律可以依据,为实现土壤污染的防治,应该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首先,对所有企业应该一视同仁,不能因为污染企业对经济有贡献就减轻或者不处罚,造成污染企业的有恃无恐,在处罚之后又开始污染,这不仅有损于政府的权威,同时对环境的危害也是严重的,所以在执法过程中,应本着公平原则,对污染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使其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其次,建立严格的管理黑名单制度,对重金属废物、废水排放较严重的企业,实施限制政策,要求其整改或者转型,对造成的重金属污染进行治理,增加其违法成本。法律是静态的,执法环节是讲法律和现实进行结合的手段,所以在立法对土壤重金属污染做出规定之后,要通过严格的执法环节来保障法律规定的实现。

(三)加强法制宣传

法制宣传,受众对象是污染企业和社会公众。对于污染企业而言,通过法制宣传,使其了解到自身的排污行为已经构成违法或犯罪,并且在了解到相应的处罚之后,出于对处罚的畏惧,不敢再随意排放,从而在源头上杜绝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发生。对于社会公众,通过法制宣传增强民众保护环境的意识,同时,对于土壤重金属污染提起重视,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督,防范污染事件的发生。

土壤重金属污染是常见并且后果严重的污染事件,这类事件的发生和经济、政策等原因有着重要的联系,为防治该类污染的发生,要从法律角度,通过立法、执法、监督等多个环节进行管控。

[1]李磊,祝林.土壤重金属污染与修复技术专利发展态势分析[J].科学观察,2016(02):24-32.

[2]黄永强,林慧敏.农村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5(Z2):48-51+55.

[3]李元吉,王有强.防治土壤重金属污染面临的主要问题及法律规制[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4):56-59.

[4]张桃林.科学认识和防治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J].土壤,2015(03):435-439.

[5]樊芸旭.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之政府责任探究[J].法制博览,2015(15):224.

[6]陈静,李扬.土壤重金属污染致害的环境法应对[J].法制与经济,2015(03):8-9+12.

[7]桂宇.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法律防治[J].法制与社会,2009(36):122-123.

D

A

2095-4379-(2017)23-0101-02

李颖(1986-),男,汉族,山西榆次人,硕士,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环境法学和经济法学研究。

猜你喜欢

重金属土地污染
我爱这土地
重金属对膨润土膨胀性的影响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测定不同产地宽筋藤中5种重金属
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ICP-AES、ICP-MS测定水中重金属的对比研究
再生水回灌中DOM对重金属迁移与保留问题研究
分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