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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中拆除危房是违法行为

2017-01-27任志强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危房依法行政房屋

任志强

中共肇庆市委党校,广东 肇庆 526020



征收拆迁中拆除危房是违法行为

任志强

中共肇庆市委党校,广东 肇庆 526020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由于实施拆除危险房屋的行为简便快捷,被一些地方政府所采纳。但是,实施拆除危险房屋的行为,不仅仅是曲解法律规定,而且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与依法行政格格不入,应当予以纠正。

征收拆迁;危险房屋;征收;拆迁

王达在《插花地征收拆迁实施原则》中声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经鉴定属于D级危险房屋的,可以先行组织拆除。”[1]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采用这种方法拆除拒不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中拆除危房是否合法呢?目前尚未有学者进行专门研究,笔者从产生原因、实施效果、违法性、危害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征收中拆除危房措施产生的原因

一是征收程序耗时太长。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或者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需要等待6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限。许多地方政府等不及,希望尽快将征收区域变为净地,拆除违法建筑并不能解决合法房屋的拆除问题。于是,一些地方政府就斥诸于拆除危险房屋的办法,以达到加快征收进程的目的。提出征收中拆除危房观点的律师,应该清楚该方法的违法性,但是,还是含糊其辞说是合法手段,这是为了宣传自己征收拆迁办法多,能力强,以骗取更多的案源。所以,征收中拆除危房的方法在全国各地不断蔓延。

二是实施的征收程序存在缺陷。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所适用的法律程序都非常复杂,许多地方政府的征收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实施征收程序,尤其是集体土地,许多地方的国土资源局存在不作为,法律程序更是无法启动。如何规避程序缺陷,同时实现征收目的,拆除危险房屋成了地方政府的“理想”选择。

二、征收中拆除危房的实施效果

一是能早日拆除被征收房屋。既然政府将被征收人的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就可以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由要求被征收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危险房屋,被征收人逾期拒不拆除的,政府实施强制拆除。所以,政府可以在半月内将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

二是能促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欲达到自己的超标准补偿目的,方法有两个,一要拖延征收程序,二要阻止房屋被拆除,以此达到开发商无法建设的目的。开发商为了早日开工,非常乐意政府采取非常手段拔掉钉子户。被征收人看到自己的目的就要落空,常常无可奈何地签订补偿协议。

三是缩短了征收周期。直接拆除危险房屋后,政府就不用等待6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限,这就大大减少了征收时间。尤其是对于一些法律程序存在缺陷的征收项目,政府更乐意采取拆除危房的办法,避免重走程序耽搁更多的时间。

三、征收中拆除危房的违法性

一是违反《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立法精神。拆除危险房屋的规定出现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从该规定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房屋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拒不修缮,政府可以拆除房屋后重建。但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拆除危险房屋肯定不是为了重建,而是拆除房屋了事。

二是违反了《物权法》规定。“采取其它强制措施”是否包含政府可以拆除危险房屋呢?《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政府强制拆除危险房屋并不导致房屋所有权消灭。《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该条规定的“拆除房屋事实行为”应指合法拆除行为,所以,“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并不包含拆除房屋行为,而是指政府可以将人强制带离房屋,安置在安全的房屋内,并将危房内的物品搬迁出去。

三是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不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的征收,都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强制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手中强制拿走土地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程序,如果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而是走“歪门邪道”,采取其他强制执行行为,有违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

三是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第5条规定,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理行政就是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程序正当就是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诚实守信原则要求,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被征收人的房屋已经进入征收程序,政府再以危险房屋为由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这与合理行政、程序正当原则相悖;并且在启动征收程序后启动危房拆除程序,由于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了,往往征收程序就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了,但政府通常不再作出撤回征收决定的决定,这有违诚实守信原则。

此外,拆除危险房屋并导致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消灭,因此,在该块土地还不是净地。如果公开出让该土地,则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有关规定。

四、征收中拆除危房的危害性

一是损害了政府权威。由于征收中拆除危险房屋存在违法性,政府不仅知法犯法,而且打着维护公共安全的幌子,拆除属于私人的合法房屋,如果被征收人提起诉讼,政府拆除危险房屋的行为就难以通过司法审查,政府败诉无疑会损害政府的权威。

二是损害了法律权威。法律的权威在于公正的执行。国家本来有一套完整的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对拒不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如果属于国有土地,则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如果属于集体土地,则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且拒不搬迁的,政府或者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后移送政府强制执行就可以了。如果政府对拒不签订补偿协议人采取拆除危房的方法,就是公然践踏法律的行为,法律的权威性也就荡然无存。

综上所述,在落实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布局的大背景下,政府在征收中采取拆除危险房屋的方法是逆潮流而动。政府应当慎用手中的权力,坚持依法行政。既然政府启动了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就应当按照《房屋征收条例》或《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征收程序实施完毕,决不能开辟“旁门左道”,走向歧途。

[1]王达.插花地征收拆迁实施原则[J].中国房地产,2015(1):16.

任志强(1966-),男,汉族,河南安阳人,中共肇庆市委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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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5-01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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