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下的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研究
2017-01-27康建光浙江理工大学
消费导刊 2017年6期
康建光 浙江理工大学
信息公开下的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研究
康建光 浙江理工大学
个人信息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属于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前者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后者是对知情权的保护。但我国更多考虑对知情权的保护,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却步伐缓慢。同时,政府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大量搜集公民信息,让人们将视野从信息公开转向信息保护。在该问题上,美国“宪法隐私权”理论与德国“信息自决权”理论给予了很多启示,可以成为探究和构建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个人信息保护 宪法隐私权 信息自决权
一、问题引入
2017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迎来了施行的第九个年头。该条例的第一条阐述了其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人们对政府信息的获取。这是公民知情权的体现,也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但就目前我国对信息权的立法来看,这是存在偏颇的。根据欧盟《关于个人数据处理及自由流通个人保护指令》对个人信息权的规定,信息权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不仅包括获取信息的权利,还包括要求信息保护的权利。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仅强调了前者,对于信息保护的权利却存在着法律空白。尤其是近年来,这种厚此薄彼的情况愈发严重,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过度获取,不当使用的实例频频发生。如《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第3款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这一规定实质上是一种强制采集指纹信息的行为,一旦掌握指纹这类独特信息,行政机关就可以在现代技术的处理下,让个人在国家的“监视”下无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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