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业打假人是否适用经营者欺诈行为下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2017-01-27唐茁淳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消费导刊 2017年6期
唐茁淳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秦阿杰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论职业打假人是否适用经营者欺诈行为下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唐茁淳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秦阿杰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提出三倍赔偿的请求,并且保底金额为500元。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法庭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近些年来,部分人士利用法律的漏洞,通过提前踩点观察等方式,利用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和商品的瑕疵,向法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进而牟取经济利益,这类人也被称为职业打假人。部分职业打假人利用信息优势,甚至将职业打假扩充为一个产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以及是否能够获得惩罚性赔偿在界内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切入,对职业打假人是否适用经营者欺诈行为下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展开详细讨论。
职业打假 经营者欺诈 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孙银山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十倍赔偿金一案
(二)案情介绍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直接从货架上取下其数日前即发现临近保质期的“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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