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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性质之浅谈

2017-01-26刘文慧

法制博览 2017年20期
关键词:人权义务性质

刘文慧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环境权性质之浅谈

刘文慧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随着酸雨、雾霾、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环境问题进入人类的视野,环境权的法学研究也逐渐发展起来。环境问题关乎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那么就有必要对环境权基础即环境权性质进行分析。对于环境权的研究,海内外学界有许多不一样的声音。本文将简单阐述一下国内外的环境权研究的不同观点,提出笔者认为环境权性质是综合性权利的支持观点与理由。

环境权;环境权性质;综合性权利

一、国内环境权研究的不同观点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多,环境破坏问题也日渐严重。2015年,柴静的《穹顶之下》更是让国人震惊,环境保护意识更加强烈。在1982年,著名环境法学者蔡守秋老师在我国提出环境权的概念,至今已经研究了三十多年。想要把环境权研究的更加深入、透彻,就得界定清楚环境权的基本问题即性质问题。我国学者提出人权说、共益权说、新型人权说,综合性权利说等观点。不同观点间就环境权的性质问题争论不休,接下来笔者将阐述一下在理论界出现较多的几个观点。

(一)人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环境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所以环境权应该与宪法中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一样可以定义为基本人权。环境包括许多要素:水、土壤、大气等。环境作为这些要素的统一体,对人类的影响巨大。马克思的联系观指出,万事万物都有联系的,相互联系的事物会相互影响与限制。“环境是生产粮食、资源、能源的物质条件和基础。”①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下生存是人的基本权利,所以环境权具有人权的基本属性。环境权与基本人权的密切联系,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社会都得到了公认。

于此,笔者认为人权观点不够全面的展现出环境权的根本性质。一方面,环境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综合体,环境保护、可持续性发展以及代际权益的保护义务必须归置于环境权之下。其次,环境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平等权等基本人权相比较,其独立人权价值体现不明显。“环境权传统意义上所主张的一些具有人权性的内容可以被生命权、健康权所吸收。”②对于环境破坏引起的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是否可以仅以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的损害作为诉讼理由,这样环境权作为独立人权的价值就不大了。人权不是“口袋”权利,环境权的性质要归属于独立人权还有待商榷。

(二)共益权说

该观点是把环境权与环境法益相联系,共益的“共”字也强调了这种环境权利法益是属于全人类的,不是私有性质的个人财产。“公民有权享有因公共开发利用环境而带来的收益,而不能享有如财产般的私人专属。”③公民应当享有环境利益,包括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得到的物质利益、优美环境得到的精神享受利益、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带来的代际利益等。环境法的公有性也决定了环境是共有的,没有某一个人可以对环境的大气、土壤、风景名胜等享有所有权,自然也不具有专属性。这说明环境权是一种具有公权性质的权利,需要指导的不仅是个人的行为规范,也有社会、国家、甚至整个世界的一种行为规范准则。所以,环境权具有共益权的公权精神。

但是在这里笔者需提出质疑,权利本身是否是与利益当然的划等号?想要得到利益的先决条件是得到权利,但是可否通过权利的行使得到预期的利益,还取决于许多的先决条件。“行使环境权利并不必然能获得环境利益,权利诉求只是主体为追求利益而可以采取的行为。”④民法中的权利诉求的行为更多为一种请求,这样的行为目的是得到相应的权益,但是进行了行为并不必然得到权益。

同时,我们需要知道环境权背后的义务。国家义务、社会义务、个人义务,生活于这个地球上的全体人类的义务。笔者认为环境权也是一种义务的观点在接下来的笔者观点中详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三)综合性权利说

此种观点是从全面的、整合性的视角下进行的探讨,把环境权定位为一种综合性的权利。环境权包括了许多的方面,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内容。如从环境权的主体方面看,包含了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环境权。从环境权的内容方面看,环境权包括了许多具体性的权利。如环境开发权、采光权、舒适生存权。环境权也可以从权利义务方面进行分析,即环境权是权利、义务的结合体。这些不同的探讨角度,可以看出不能把环境权看作是一项孤立的权利,更多的体现了环境权的综合性与复合性。笔者较赞同此种观点,下文将详细的进行探讨。

二、国外环境权的研究发展

1960年,一位联邦德国的医生把有人倾倒放射性废物入北海的情况向“欧洲人权委员会”进行控诉,指出这样的行为侵犯了人权。就此导致了欧洲人权公约是否要对公民环境权进行法律规制的激烈讨论,环境问题在国际社会得到了高度关注。工业发展,人类的财富得到了更多的积累,同时环境问题也是日益严重。各国对环境权的研究更加的广泛与深入,得到了较多的研究发展成果。

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舒适、健康的环境下过着有尊严与幸福的生活,并且有义务保护这个属于世世代代属于人类的环境。欧洲许多国家对环境保护进行单独立法,或者在条约中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的条款。美国的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的“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就是把公共信托理论与对环境的保护相联系起来。基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将属于社会公共权益的环境资源价值作为委托物委托给政府,以保护环境资源的公共受益性的一种公益信托理论。日本学者宫崎民藏在其所著《土地均享·人类的大权》中就有提到,地球不是私人所有,地球是属于全人类公有的主张。同时,日本的律师联合会也开展了一系列的研讨会,对环境权的系列问题进行探讨,推动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与进步。

环境问题不是只有发达国家才会出现,同样环境的研究不是一些发达国家的研究专利。南非这个国家对环境的研究与立法是比较的重视的,1996年《南非宪法》确切的宣布了公民环境权利。在立法中遵循可持续的发展理念,赋予环境权与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同样的地位,作为一项人权对待。1998年南非《海洋生物资源法》,重视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至此,经过了这么多年的环境理论探讨,环境权已为国内外所普遍接受。

三、本文对环境权性质的认识

我国学者对环境权的性质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环境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权利束。支持综合性权利说,理由如下:

(一)环境权是公权和私权的综合

若环境权得到有效的保护,直接受益体是生活于这个地球上的每个公民,还有作为代际关系的子孙后代。这体现了人类的一个目标,一起努力爱护、改善我们的地球环境。同时环境不是每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具有专属性。对环境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需面向全人类,体现出环境的共有性。赋予环境权以公权的性质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公民的环境权益,另一方面也是确定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这样的一个具有人类整体利益的权利需要国家的适度监管和保护,运用国家的力量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全体人类的期望,也是各国政府应该做到的义务。这些都体现了环境权的公权性质。

同时,环境权也具有私权属性。环境是关乎到每一个人的主要生存要素,所以必须赋予环境权以私权的性质。使每个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都可以依靠司法的途径,得到救济。具体而言就是把环境权归入民法的系统中,切实保护各个个体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环境权的价值。这样的私权与公权结合,弥补了把环境权直接定性为公权或者私权带有的绝对性、不全面性的弊端。

(二)环境权的权利内容是权利束、具有综合性

环境的系统性决定了环境权具体内容所表现出来的综合性特点,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要素分类有不同的权利内容划分。环境权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环境权、个人环境权等;从环境的开发使用角度看:环境开发权,环境使用权;其中的环境使用权又可以再细分,采光权、通风权、呼吸权等。

笔者认为环境权的权利内容可以分为,环境使用权、健康舒适权、环境知情权、环境请求权。公民对环境没有所有权,但有权对环境权行使使用权。如对水的使用权、采光权、对空气的呼吸权等。健康舒适权是一种人权的体现,人作为这个地球上与环境联系紧密的生物体,生存和发展需要有健康舒适的环境为基础。当然健康舒适的标准不是绝对的,不同国家、个体的需要不同,但是必须保证满足人类的基本生存发展。环境知情权是国家需要满足公民了解事实的权利,使公民对环境可以有个真实的了解。柴静的《穹顶之下》向社会公众展露了现今严重的环境问题,再次敲响人类的环境保护的警钟。环境权利要想得到更好的实现,必须有切实的司法救济体制进行保障。环境请求权赋予公民在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相应的司法救济启动。

(三)环境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综合

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权利出现,义务也会随之出现。民法中大部分理论在讨论权利,使人们看到事物的积极一面。虽然较少的谈论义务,但不代表可以忽略义务。当地球上的每个人都享受到环境权的切实权利利益时,每个人也成为了义务遵守的主体。“如果缺乏强制性的环境义务配置而只设定环境权利,则权利人在“小我”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争相获得环境利益,最终可能使每个人都难以实现其环境权利。”⑤人的趋利劣根性要求具有强制性的义务规则,实现权利的利益扩大化。义务的落实是为了能更好的实现权利,真正意义上保护人们的环境法益。从国家层面看,政府有积极制定相关的环境法律以及做好环境监督工作。对环境的利用实行可持续性的政策,对破坏环境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从社会层面,社会有监督的义务,教育社会公众善待爱护环境的义务。从公民个人的角度,节约环境资源,善待保护环境等的具体义务。

[ 注 释 ]

①蔡守秋.论环境权[J].金陵法律评论,2002.

②周淼.对环境权性质的认识[J].法制在线,2013.7.

③钱成竹.浅论环境权性质和立法构想[J].社科纵横,22(6).

④李嵩誉.良好环境权的法律本质与实现路径[J].法学研究,2014,11(11).

⑤李嵩誉.良好环境权的法律本质与实现路径[J].法学研究,2014,11(11).

[1]蔡守秋.环境权初探[J].中国社会科学,1982(3).

[2]蔡守秋.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J].法商研究,1998(3).

[3]李天相.<南非宪法>环境权条款理论和实践问题评析[D].吉林大学,2015.

[4]王小钢.揭开环境权的面纱:环境权的复合性[J].东南学术,2007(3).

[5]王群.论环境权的性质[J].学术交流,2004.4.

[6]吕忠梅,刘超.环境权的法律论证_从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对环境权基本属性的考察[J].法学评论,2008(2).

D

A

2095-4379-(2017)20-0080-02

刘文慧(1997-),女,汉族,江西瑞金人,南昌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宪法、法理、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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