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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P2P背景下“裸贷”乱象的规范与监管

2017-01-26袁梦阳

法制博览 2017年20期
关键词:借贷群体大学生

袁梦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浅谈P2P背景下“裸贷”乱象的规范与监管

袁梦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型借贷方式层出不穷,其中以P2P为代表的新型互联网物流模式,受到了大力追捧,此种方式使得财物流通更为方便快捷。但是,因为法律漏洞和监管不力,使得以“裸贷”为首的畸形借贷方式存在于大学生群体间。2016年9月爆出全国各地高校出现此乱象后,一直广受讨论。今日,笔者试图在法律层面提出规范裸贷现象的方法及对策,为规范校园借贷提供有益的建议。

P2P;裸贷;金融秩序;大学生群体

一、裸贷的含义

裸贷,即裸条借贷,顾名思义是指用裸照为担保的一种互联网借贷模式。具体指的是从2016年下半年,广为报道的以高校女大学生为主要群体,以裸照加持身份证为方式的畸形互联网借贷模式。在此模式下,如若贷款人无力或逾期还款,便通过通知家长,曝光裸照等方式强迫贷款人承担巨额赔偿及利息或者通过出卖裸照并强迫贷款人从事“性交易”来还钱。裸贷通常借助微信群,QQ群等途径“招揽生意”,或披着借贷平台APP的外衣宣传,吸引用户。

而裸贷毋容置疑,是违法行为。从贷款利息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这些“裸贷”的月利率有时高达20%,换算成年利率为240%,比法定利率的十倍还要多。同时,从贷款的担保方式来看,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法定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这条规定具有法定性,违反的合同及担保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裸条”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并且具有人身属性。因此,从此层面上来说,裸贷也是违法的。从法理上分析,“裸贷”违背了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因此,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加之制止和惩处。

二、裸贷的背景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信用管理研究中心与北京宜信至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联合发布了《全国大学生信用认知调查报告》,该调查涵盖了全国252所高校的近5万大学生。报告显示:近六成高校学生缺乏信用知识,逾八成大学生没听说过或不了解个人信用报告,选择P2P贷款的比例,占比20.31%。此项数据表明,大学生群体对信用知识缺乏了解。并且还表明,P2P借贷模式受到追捧。

裸贷,从源头上来说,源于P2P借贷模式的兴起,也即互联网背景下的借贷模式。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建立与发展,以此促进金融市场的活力。国家对于网络借贷平台是予以支持和鼓励的。正当合法的网络借贷,不仅可以降低交易借贷成本,使得借贷方式多样化,丰富化,同时也使得互联网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昌盛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网络借贷平台,借助互联网的互联互通的优势,充分使得资本流通速度加快。

但是,与此同时,网络世界脱离了现实社会的熟人圈子,更多的是通过陌生人间的交流沟通完成交易,以及完成传统意义上的借贷。在此种情况下,不由得让违法犯罪的人产生可以轻易逃避追责的错觉。且由于互联网与现实社会依旧没有建立一对一的稳定关系,在个人信息确定方面有较大不足,因此导致了不法分子趁机做不法勾当。裸贷便是其中之一。

同时,因为大学生人数众多,在2016年已经达到3600多万,且该群体具有稳定的消费水平和潜在的消费能力,且辨别能力较差,并且与互联网联系紧密,不法分子将罪恶的手伸向大学生群体中去。

因为价值观的扭曲,攀比心理作祟,一些未能坚守底线的人开始利用这种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另一方面,这种裸贷被披上校园贷款的面纱,并且操作简单,部分大学生可能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一步步陷入了不法分子撒下的网。

三、裸贷的原因

裸贷,不仅危害裸贷者本人的安全以及信息隐私保护,同时也损害了高等院校教书育人的社会声誉更是对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造成了冲击。与此同时,放贷人往往醉翁之意不在酒。对于那些无力还款的女生,有些放贷人会胁迫其以“陪酒”等其他方式偿还债务。可以这样说,裸贷是披着网络借贷的外衣的一条灰色产业链,一步步将借款人带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而归根结底,问题出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大学生群体消费观价值观扭曲。在物质水平的提升和贫富差距拉大的背景下,当代大学生群体中表现出的盲目攀比,跟风心理尤为突出。比如买与自身经济状况出入较大的名牌包,化妆品等奢侈品并不罕见。根据2016年5月3日清华大学发布的《中国青年财商认知与行为调查报告》,目前90后大学生存在4个方面财商特征:财商观念存在明显误区;消费社会化和消费无计划性并存;理财意识勃发和财商素养欠缺;互联网金融接受度高但风险甄别能力不足。调查结果还显示,近六成的大学生消费区间在1000-3000元/月之间,28.2%的大学生消费额度在3000-5000元/月,极少数在8000元以上。大学生消费能力见长的同时,消费规划能力却亟需提升。调查还显示仅有9.8%的大学生有非常明确的消费计划,并能坚持。由此看来,缺乏科学的消费意识也是大学生寻求网络借贷平台借款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政府对金融市场监管不到位。网络借贷作为近几年新兴的借贷模式,理应在开始阶段就予以规范。基于“预防性政策的成本总比补救性的要低”的基本原则,政府应当在此之前就有针对性的预防,但是目前只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这一个法规,根据其中第四十条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置措施。根据此项规定,我们应当看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应当起到规范与监管的主要作用。

三是高校借贷资助体系不健全。一般情况下,高校均设有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助学金等针对贫困学生的资助政策。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部分高校出现了资金落实不到位,以及贪污,收受贿赂的情况,导致出现此项制度无法真正服务于高校学子的状况。而这部分大学生不得不为了基本生活的需要,将目光投向网络平台借贷中去。

四是不法分子投机取巧,危害社会。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在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21世纪传统法律造成了冲击此种冲击包括出现了更多类型的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违法犯罪行为,比较常见的有黑客窃取个人隐私以及虚拟财产。而如今不法分子更是利用大学生群体的弱点,从事裸贷这样的违法行为。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在此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该怎样保护受害人的基本利益呢?

首先,此类行为可能侵犯贷款人的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不法分子可能将裸照公开,贩卖,以此牟利,可能在民法层面上,要求民事赔偿。同时,此类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比如,传播淫秽物品罪等。

四、裸贷的对策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高校勤工助学,困难减免,大学生贷款制度的完善。此举在于通过正当途径给大学生群体提供贷款或者自食其力的途径。通过勤工俭学或短期内提供无息贷款等方式,使得经济困难的学子可以正常学习工作。同时,引入校园网络借贷准入制度,明确规定开展校园网络借贷的业务范围和标准,制定学生贷款门槛,严格把关贷款审查环节,避免某些不法企业挂羊头卖狗肉。

同时,对于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严厉打击。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制定出针对此类问题的具体法律法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下一步立法计划中,应当明确网络借贷平台和实际贷款人的连带责任问题,并且应当指出,网络借贷平台相对于真实贷款人,更容易追踪和归责,因此,应当在保护受害人的原则下,指出在无法对真实借款人归责的情况下,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先行赔偿以及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同时监管部门亟须加强监管,加快出台《P2P行业监管细则》,不断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审查。然后,公安机关应当严惩“裸贷”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法律的落实主要靠执法的环节,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是保护受害人的必然要求,更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及社会秩序的必然途径。同时,对于不法分子应当积极进行思想教育,帮助其树立良好的社会意识,认识到只有正当,合法的从事相关工作,企业才可以得到长久发展,贪图眼前利益,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并且应当加强对大学生群体相关法律知识和思想品质的普及工作,树立理性消费观。大学生群体仍处于学习阶段,理应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而不能消极懈怠,或者盲目攀比。

最后应当呼吁社会加强创新,开发出更多合法,具有可行性的P2P借贷方法。互联网的作用在当代社会中愈发突出,因此不能盲目的制止其发展,而应当采用更好的方式去代替,引导。倘若有更快捷便利,并且安全可靠,划算的借贷方式,人们又怎么会铤而走险选择裸贷的方式呢?同时对于不法分子应当严惩,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出现,同时加强监管工作,在倡导大众创新时,也要警惕这种披着“合法”借贷外衣的损害公共利利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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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0-0027-02

袁梦阳(1996-),女,河南平顶山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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