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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研究

2017-01-26李婧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16期
关键词:法律

李 婧

(101100 北京诚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研究

李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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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是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方式,它以“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为前提,通常适用于侵权领域的特殊情况,其倒置的客体与“正置”情形下的举证责任的客体呈正反对立关系。我国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在涉及侵权的特殊领域具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举证责任;正置;倒置;侵权

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涵义

传统的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的基本含义: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第三,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1]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是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2]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举证责任正置而言的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的正置是基础和原则,由证据法和程序法作出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是由实体法根据社会的发展而具体规定的,是以法律规范要件分类说这一正置为基础而产生的概念和例外[3]。

举证责任倒置的提出,基于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人处于弱势的当事人而设立的,它适应了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了弱者和强者的利益平衡,能更好的实现法律的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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