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偶然防卫定性探讨
2017-01-26熊振东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16期
熊振东
(201620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刑法中的偶然防卫定性探讨
熊振东
(201620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制度系统中相对独特的概念,不同于相互斗殴及防卫挑拨,为维护非法利益进行的防卫属于缺乏防卫意识的行为,以突出在正当防卫中认定防卫意思的关键地位,和斗殴、防卫挑拨及非法权益进行的防卫存在很大的差异,偶然防卫自身比较独特,由于虽然行为人有了侵害的行为,但是从客观上却形成刑法容许导致的结果,就是所谓的“坏心给办成了好事”正是因为此种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存在的差异,偶然防卫怎样才能进行“综合评价”成为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难以回避的问题。
刑法;偶然防卫;定性探讨
一、偶然防卫的概念
要想彻底解决偶然防卫定性的问题,首先,应该明确怎样的行为才可以称作刑法中的偶然防卫?偶然防卫主要有何种情形,偶然防卫、假想防卫等在刑法的概念上存在怎样的区别,关于这方面与偶然防卫的概念具有一定的联系。
明确偶然防卫的概念:偶然防卫还可以被称作为偶合防卫,究竟什么是偶然防卫,在我国的刑法学界中具有不同的观点,当前,极具代表性的具体有以下几种:第一,偶然防卫指的是行为人对他人故意造成伤害的犯罪行为,正好遇到对方正在实施不法的侵害,其的行为在客观上约束了他人不法侵害的行为。第二,具体是指①行为人在不知情他人正在进行不法行为的情况下,故意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不良侵害的行为,在客观层面上形成的防卫效果,并且以满足正当防卫约束条件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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