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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诉交易之利弊

2017-01-26刘庆宏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职权司法公正定罪

刘庆宏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论辩诉交易之利弊

刘庆宏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因其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提高了诉讼效率而不断被适用,但同时也饱受质疑。通过对辩诉交易的分析,明确其有不可避免地巨大缺陷,有违司法公正。

辩诉交易;诉讼效率;司法公正

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就定罪量刑方面达成的一种协议,根据该协议,被告人需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减轻指控或者撤销其他指控。对于辩诉交易达成的协议,法官审核其是否是在犯罪嫌疑人自愿、明知、理智的前提下达成的,如果符合“自愿、明知、理智”的原则,则法官对辩诉协议的有效性予以认定,认可该辩诉协议的内容为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的依据。

辩诉交易的产生有其现实考量,一般认为,辩诉交易是基于美国高犯罪率、刑事积案加剧的现实以及审判程序烦琐且耗费巨大的弊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投入而出现的一项不同于法庭审判程序的制度,但目前无论案件工作量大小的司法区都很盛行,表明辩诉交易程序尚具有独特的内在价值。①

一、辩诉交易的弊端

辩诉交易有以下几种弊端:

第一,辩诉交易使犯罪嫌疑人丧失了获得审判的机会。辩诉交易是控辩双方在未经法院审判的条件下达成的有关定罪量刑的一项协议。根据该项辩诉协议,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供述,不再经过法院开庭公开审判。客观上导致犯罪嫌疑人丧失了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就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予以处罚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辩诉交易的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主体地位不平等,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具有相对优势。辩诉交易的原则是“自愿、明知、理智”,但是符合辩诉原则所达成的辩诉交易并不是就没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不可避免地拥有不对等的优势,犯罪嫌疑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易被检察官“胁迫”,比如,检察官威胁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同意辩诉交易就建议法官判决更重的刑罚,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迫于公权力的压力而做出同意检察官所提条件的辩诉交易就有违辩诉交易的道德基础。且为了达成辩诉交易,检察官只会展示对自身有利而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这种有选择地展示证据会造成犯罪嫌疑人对自身所处情形的误判。

第三,辩诉交易牺牲了公正价值。这种寻求诉讼效率的结案方式之所以对司法的公正价值产生影响在于它允许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对定罪量刑进行“讨价还价”,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价值。因为在人们的眼中,法律、正义和自由不应该是讨价还价和交易的对象。②

第四,辩诉交易使得检察官客观上侵犯了法官定罪量刑的法定职权。一般而言,检察官行使控诉的职权,法官行使审判职权,两者职权分工明确,然而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事实上行使了原属于法官的审判职权,由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就定罪量刑达成一致,这个过程中法官并不参与控辩双方对辩诉交易内容的协商而仅仅就已达成的辩诉交易的“自愿、明知、理智”原则做出监督。即辩诉交易中检察官行使了法官的职权,法官职权被弱化,成为了一个“旁观者”。

第五,辩诉交易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罪不同罚现象会导致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相同或相似的一个案子,未参加辩诉交易的人可能被判刑或判处重刑,而参加辩诉交易者可能不再接受法律的惩罚或判处较轻的刑罚。造成这种不平等既有程序的原因也有实质的原因:在程序上,辩诉交易中的变数很多,如律师的水平和能力、律师与检察官是否有个人的关系、检察官的让步程度、被告人是否完全了解刑事诉讼的知识等,这些都可能影响辩诉交易的结果;在实质上,社会公正体系应当是罪刑统一的,犯了多大的罪就要受到相适应的惩罚,而不是对待相同或相似的犯罪行为却处以完全迥异的刑事处罚,也不是对待同样的一个被告人由于是否做出辩诉交易而处以完全迥异的刑事处罚。③

二、结论

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发展地极其迅猛,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以辩诉交易的形式结案,该制度在美国虽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但对司法公正的伤害不能视而不见。

[ 注 释 ]

①陈卫东.从建立被告人有罪答辩制度到引入辩诉交易——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意义[J].政法论坛,2002(6).

②郑丁足.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无奈[J].政治与法律,2002(5).

③李勇.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争论[J].北方法学,2008(4).

[1]陈卫东.从建立被告人有罪答辩制度到引入辩诉交易——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意义[J].政法论坛,2002(6).

[2]郑丁足.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无奈[J].政治与法律,2002(5).

[3]李勇.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争论[J].北方法学,2008(4).

DF

A

2095-4379-(2017)19-0225-01

刘庆宏(1993-),安徽大学法学院,2015级刑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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