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刍论国际人权法视野下我国网络信息监管正当性要件

2017-01-26李天骄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正当性人权比例

李天骄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刍论国际人权法视野下我国网络信息监管正当性要件

李天骄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本文将对国际人权法中关于限值个人言论自由权的相关规范进行分析,总结能够确定网络信息监管必要性的主要条件,为我国顺利开展国际人权法视野下我国网络信息监活动提供参考。

国际人权法;网络信息监管;正当性

一、引言

网络信息监管是规范互联网中信息传播的一种监控手段,具有规范网络运营秩序的作用。在进行这种监管时,必须以监管的正当性为基础,确保监管活动的合法性。作为行政活动的一种,网络信息监管的正当性意味着其受到了公众的认同,象征着对正义与公正的追求。由于网络媒体的开放性更强,在其中传播的不良或非法信息严重隐性了社会稳定性,因此,需要对网络中传播给的信息采取完善的监管制度。为了保证网络信息监管活动的正当性,我们在开展活动是必须满足三个必要条件:第一,网络信息监管需要拥有法律规范类型的执行依据;第二,网络信息监管活动需要严格按照比例原则开展;第三,网络信息被监管部门必须具备相关的救济途径。

二、网络信息监管需要拥有法律规范类型的执行依据

网络信息监管属于行政行为,监管单位必须按照能够行政法定原则开展监管活动,所有的监管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与此同时,网络信息监管实际上是限制一些人的小部分人权,这些人权中包括言论自由权,因此,网络信息监管的法律依据必须是法律规范形式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了人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包括与网络信息监管相关的意见与表达自由权,但是,其中还规定:人们实现自身的自由与自己具有的权利时,必须受到一些法律规范的限制。因此,只有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政府部门才能开展网络信息监管活动。此外,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均有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受法律规定的限制的相关条款。

三、网络信息监管必须遵循比例原则进行

在行政权的运行过程中,对公益的追求往往必须对私益的追求更加具有优越感,然而,行政权损害人权的现象需要符合相应的目的性,采取最小侵害的方式,这就是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但是,学术界并未对比例原则的含义取得一致的看法。一般来讲,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狭义比例原则、适当性原则与必要性原。在三者当中,适当性原则中要求监管时使用的方式必须满足想要实现目的的要求。狭义比例原则则需要考量使用方法的负面影响,必须保证行动的目的是不过分的,而必要性原则中则要求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要保证将对人权的侵害做到最小。因此,比例原则的内容分别从价值、目的以及后果三个方面确定权力与行使的比例关系。国际人权法对保护人权义务的规定就包括比例原则。第一,国际人权法规定,人权需要受到法律规则的限制,同时规定了这种限制想要实现的目的,属于适当性原则。第二,国际人权法还体现了必要性原则。对于人权与自由的尊重,实质上需要符合利益或保护人权与自由的目标,而政府的行为不宜超出一定的限度。限制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必须具备最小的限制性,同时必须符合追求的目的。所以,在比例原则的限制下,为网络信息监管制定的法律规则必须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充分维护公共利益,监管工作中应用的监管方法必须符合这一目的,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对言论自由权的干涉。即使监管活动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如果监管部门在监管活动中措施不能与监管目的形成比例关系,活动也不具备合法性与正当性。例如,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方面,虽然打击恐怖主义,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是合法的,当时,其活动内的一些行为如果没有就涉案措施的范围与应用规定清楚且确切的规则,那么就不符合比例原则,不具备合法性与正当性。

四、网络信息被监管部门必须具备相关的救济途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如果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政府必须必须保证被侵犯者得到相关的救济,如果侵权人是官员,这种规定同样适用。这部分救济的实施部门应包括司法、立法以及行政等机关,并且要保证这类救济具有一定的可执行性,与此同时,行政法规中的制度与原则也提出了被侵权者必须获得有效救济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都享有申辩权与陈述权。如果被处罚者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对处罚进行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所以,当政府或其他组织实施的监管活动损害人们的言论自由时,被侵权方都拥有权通过申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获取相应的救济。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进行网络信息监管过程中,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使监管活动具备满足监管正当性的必要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监管的正当性,避免监管中发生侵害人权的行为。

[1]王清,吴秀姣.完善我国网络信息监管法律政策国际环境与产业需求分析[J].图书情报知识,2015(03).

[2]王清,陈兵.论我国网络信息监管法律公共利益的价值定位[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5(01).

[3]张元.我国网络信息监管的实践路径探索[J].广西社会科学,2016(06).

TP

A

2095-4379-(2017)19-0221-01

李天骄(1995-),女,汉族,河南郑州人,法学学士,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本科生。

猜你喜欢

正当性人权比例
人体比例知多少
相邻纠纷案件判决的正当性困境及其论证补强
网络空间秩序与刑法介入的正当性
论人权的代际划分
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
法治评估正当性的拷问
论社会组织的人权价值
论人权的三个化身
限制支付比例只是治标
人民调解司法确定制度的正当性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