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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无效与撤销合同的比较、法律责任与法律适用

2017-01-26翁剑飞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撤销权法律责任合同法

翁剑飞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浅谈合同无效与撤销合同的比较、法律责任与法律适用

翁剑飞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我国自改革开发以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带一路”经济战略,促使经济发展从国内到国际更加频繁,这也意味着多如牛毛的民商事合同正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每一个环节都影响到商主体的权益。那么合同一方或案外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是通过确定合同无效还是撤销合同亦或是同时诉讼维护权益,本文试从两者概念、法律责任与法律适用的角度分析,从而为民商事主体解决纠纷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合同无效;撤销合同;法律适用;法律责任

合同纠纷中,许多当事人利益受损时,对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和撤销合同往往存在迷惑,故笔者以实际案例比较合同无效与撤销合同的概念、法律责任与适用抛砖引玉,为当事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法律帮助。

一、合同无效与撤销合同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54、55条对可撤销合同规定为因重大误解或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或受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允许可撤销权人通过诉讼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可见,可撤销合同主要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产生的,且享有撤销权的人必须通过提起撤销合同之诉而请求法院才能撤销合同。①从上述定义可判断,可撤销的合同更相当于“相对无效”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违法的,符合合同无效的要件之一。但我国法律法规在合同效力上并未区分“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目前,我国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主要有合同法52条、合同法解释(一)第9、10条、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至第15条及见诸于其他法律部门如担保法、物权法等法规中的一些法律条文。从概念上区分:可撤销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因此法院在审理撤销合同时首先应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发现合同是无效的,则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可以再选择确定合同无效的诉求。关于合同无效的概念,近年来,理论上也存在新的倾向,如强制性规定与禁止性规定的区别,同时合同无效是否属于合同范畴,也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合同无效具有违法性不属于合同范畴,为否定说;肯定说则认为合同毕竟通过双方磋商与合意,达成了协议,具备了合同成立的条件。王利明教授认定合同无效的标准:第一,社会公共利益论;第二,违法性,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与撤销合同的法律适用

德国民法上存在“无效行为可撤销”说法,该理论基于这样的认识:在规范世界里,法律为达到其妥适的规范目的,对于先后发生的不同社会生活事实赋予同一的法律效果,实不足惊奇。某一民事行为同时满足可撤销和无效的构成要件,能否产生双重的法律效果呢?即能否对一个无效的合同行使撤销权?史尚宽先生认为,债务人之行为自始无效或嗣后失其效力时,债权人无行使撤销权之余地。无效之行为不得为撤销之标的,盖无效之行为无撤销之必要。②其中,有学者通过实例分析,证明了无效合同之撤销不仅具有可能而且具有必要,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交易和第三人确有实际意义。③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同时满足构成两者要件的机率较低,而且上述请求实则系请求权的竞合。首先,可撤销合同主要是由能够行使撤销权的原告主张撤销其与违法一方签订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有时与缔约过失构成要件发生重合;而合同无效除了确定权利人本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外的第三人或集体和国家的代表也可主张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因此合同无效和撤销合同的主体存在着区别,这就降低了重复概率。而可能存在竞合的情况则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与可撤销合同同时发生,但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承认“无效行为可撤销”,并不可行。第一,合同无效,指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行为绝对无效。这意味着双方没有发生过一定的民事行为,不存在真实的合意表示,既然没有民事行为,何来撤销一说,所以同时主张必然是冲突的;第二,两者都产生合同法律效力消灭的法律效果。第三,合同无效一般都因发生违法行为,无法履行,如果当事人不予撤销,是否意味着该无效合同对当事人有拘束力?第四,合同无效为绝对无效,我国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都会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无须对无效合同再主张撤销,此乃多此一举,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和法律效率价值的体现。第五,即便承认德国“双重效果学说”的条件下,无效行为已经规定了法律后果,再主张撤销无诉讼意义。法学理论上虽建议不可并用,但并不排斥当事人在诉求时根据自身举证能力进行选择,以一案例加以说明。当事人欲主张合同无效,必须就无效条件举证,如举证困难则不妨以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撤销民事行为。案例如下:甲挂靠乙公司从事房产开发,后因周转资金向丙借款8万元。逾期后,丙向甲索要欠款,甲无力偿还与丙协商用自己开发的房屋抵顶欠款,甲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盖有乙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合同加盖乙公司公章。不久乙公司将上述抵债房屋卖给丁,丙在房屋迟迟未交付的情况下,向乙公司询问后,该公司售楼人员表示房屋已售给丁,丙到该房屋处发现丁正在装修,遂将乙公司、丁起诉法院,经一审、二审判定上述房屋归丁所有。丙再次起诉乙公司要求确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乙公司返还购房款和利息。乙公司到法院抗辩称他公司的公章在甲手中,双方是挂靠关系,甲和丙不是真正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借贷关系,丙应向甲主张还款。案例中,丙主张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的规定,丙应证明甲和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事实上乙公司与丁签订的合同在后,乙公司并不知道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丙又很难提出证据证实乙、丙合同无效,且该合同实际是有效的,法院无法确认合同无效,在其不改变诉求时难免会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丙如果主张撤销合同,因其购买房屋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或者乙公司存在欺诈购买的房屋已不存在,当然审理结果是以证据为准的,可是如果当事人不能准确把握,往往产生很多诉累。

三、合同无效与撤销合同的法律责任

对两者比较与适用后,必然涉及到其中任一请求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二者的法律后果为返还财产、过错责任承担的是赔偿损失。如果过错方为多人的,为保护受损方利益,笔者认为应承担共同责任,而补充责任则多见于侵权责任中。关于撤销合同,根据其构成要件,除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赔偿损失外还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综上,在处理合同纠纷类案件时,除当事人自身明确主张权利外,笔者认为法院亦可向当事人释明,给予其选择权,从而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审理,避免当事人的诉累。

[ 注 释 ]

①王利明.对法学研究现状的几点看法[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2(5)(总第47期):64.

②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84.

③王泽鉴.<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之三“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具有实益案例之分析”[A].<泽鉴法学全集>(第四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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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9-0215-02

翁剑飞(1985-),女,汉族,黑龙江牡丹江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就职于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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