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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关系思考与浅析

2017-01-26樊明芳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民商民商事商法

樊明芳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1

民商法关系思考与浅析

樊明芳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1

民商法关系问题,复杂而又模糊,但却是从事民商法学学习、研究和实践的人不可回避的。商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如何释解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影响着民商法的立法体例。未来的民商事立法一定是在尊重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实现的。

特别私法;独立性;立法模式

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在现代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的进程中,商法对于维系市场经济秩序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

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过去多年,商法在我国未能获得其应有的地位。如何准确把握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决定着商法的前途和命运。时至今年,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业已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但关于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应采用“民商分立”模式,还是“民商合一”模式理论界仍有争论。本文试图以初学者的困惑与思考的角度,从三部分内容逐步对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作一番探讨,以探求其真谛,并求教于方家。

一、商法的私法地位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商法和民法同属于私法,且它们之间客观上存在着私法的共性。但商法多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认为商法并非脱离民法而完全独立存在。即把商法看作是对民事法律原则、制度的补充或变更,体现民法制度的特殊性的法律。

私法调整的私法关系是民商事关系。就此而言,属于私法范畴的商法和民法,其调整的私法关系必然具有同源性。但另一方面,私法关系具有同源性,并未否定私法关系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私法关系是调整范围极宽泛的一种概念。在私法范畴中,可再划分出若干属概念,即可将不同类型的属法律关系交由不同法律加以调整。比如,婚姻家庭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和投资关系,都属于私法关系的范畴,但却可以由婚姻家庭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国际经济法来加以规范,成为各自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

商法与婚姻家庭法、劳动雇佣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情况颇为相似。尽管商法脱胎于民法,但在商事关系高度发达的今天,再把商法视为民事特别法就欠科学了,不仅不利于商法制度的完善和商法观念的形成,也不利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法与商法分属私法的两个分支,其中民法作为一般法,商法作为特别法,在私法领域中具有各自独特的地位。从私法、民法和商法的三者关系分析,“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的说法更为科学。

二、商法的独立性

商法与民法关系的核心在于商法能否独立于民法而存在。法的部门化取决于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独立取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独立,即商事关系的独立。这反映了商法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首先,从宏观上看,在私法关系中,民法反映的是简单商品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商法则反映了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的规律和要求。

其次,从动态层面来分析,随着商法的发展逐渐显现出民事关系无法涵盖独特的商事关系的趋势。商法存在的基础——商事关系,以更为灵活的形式存在,其范围和对象变得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商事主体的对内、对外的财产关系,还包括商事主体与商事主体之间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以及包括国家对商事主体行为的监管关系。

商法不是依人们的主观意志存在和发展的,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它具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正如德国学者托马斯·莱塞尔教授所言: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其正确的界限总是自身发展的结果”。

本文认为,商法应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作为私法的两项基本法,商法和民法是两个并行的、相互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我国商法立法现状以及未来畅想

(一)我国商事立法的现状

现行立法模式中,我国业已逐步开始对民法进行法典化立法,有关商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研究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应采合一还是分立模式?之前我国民商事立法一直采取单行法的立法方式。现有的商事立法也是纯粹由于商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是以商人们在商事交易实践中自我发现和创造的商事习惯为基础的。

(二)未来商事立法的畅想

商法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我们清晰可见,虽然它的未来,我们无法预知。但在实质商法论出现以后,无论主张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学者,双方的分歧降至最低点。关于体例问题其实是一个技术和方法问题,而运用何种技术操作手段、采取何种思维方式都必须从内容的实质入手,人们所选择的立法体例必须与它所反映的实质内容相一致。相信,未来确立符合实质商法主义的立法模式,我国民商法学界终将会达成共识。

四、结语

我国的民商事立法已经走出了它自己的路子,颁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都是独立存在的,虽体系化有些许混乱,但可以看出民商法的关系日渐明朗。民法和商法在私法领域里,发挥着各自独立的功能。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作为特别私法的商法,地位也尤为重要。未来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更加深入的研究商法理论,譬如商法的范围、组成部分等内容,规范商事法律体系并以此来证明法律实践选择的立法模式的正确性。

[1]石少侠.我国应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兼论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5).

[2]刘凯湘.剪不断,理还乱:民法典制定中民法与商法关系的再思考[J].环球法律评论,2016(6).

[3]叶林,黎建飞.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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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2-0202-01

樊明芳(1992-),女,汉族,山西临汾人,黑龙江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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