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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立案要件民事

纪 宇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

纪 宇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作为我国民事诉讼重大变革的产物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出台,是在民事诉讼中有效保护公民行使诉权的第一道防线,更是解决我国公民在司法过程中“起诉难”这一“瓶颈”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对于我国公民诉权行使的落实、自身权益得到保证大有裨益。但在这一制度实施一年多的时间以来,出现的各种实践困境及制度前景仍然是学术界和实践层面值得关注的问题。

民事立案;立案登记制度;立案审查制度

一、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提出背景

民事立案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之后,依据司法条文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实质审查,以便决定是否立案的制度。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是以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建立为基础的,没有立案审查制度就没有立案登记制度,由于立案审查制度在实施中不断的暴露出问题,因此成为立案登记制度提出的直接原因和最初动力,也就构成了立案登记制度的产生背景。笔者选取了以下几个主要问题做简略叙述,这些问题也是立案登记制度产生的背景和起点。

首先,法院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立案审查是用来确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一个手段。只有在侵害到公民、法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而产生纠纷时才具备可诉性,这样的规定本身便限制了公民权益的保护类型;同样,一些民事权益由于尚未上升为法定权利而难以得到司法的及时救济。

其次,起诉条件过于严苛。起诉要件、诉讼要件及权利保护要件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三要素,也被称为实体判决要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上述的三个实体判决要件都是划分在起诉条件内,并且对于这些要件的审查也都是集中在诉状最初的立案审查阶段,其结果便是程序的颠倒。因为对这些要件的审查本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审查,即立案审查之后的工作,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起诉难”的根本原因所在。

二、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含义

所谓民事立案登记制度,通俗地说,就是法院在收到公民的起诉状后,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应当登记立案的制度。①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法院对于公民的起诉只进行形式审查,并不进行实质的审查。起诉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就应该一律接收。

第二,对于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该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材料的,法院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补齐。当事人补齐后,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立案的决定。

三、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适用现状

自2015年5月1日起,全国试行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全国各地法院闻风而动,以积极的态度响应并贯彻执行。现举一例加以说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5日依法对一起合同标的金额涉达6.3亿的民事案件进行了登记立案,此案件也成为立案登记制度正式实施以后江苏省高级法院立案受理的第一起案件。这一举措,具有划时代的积极的历史意义。

(二)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适用以来出现的问题

1.立案登记与后续程序缺少“衔接”

在立案审查制度中,立案庭对案件进行主要形式审查与部分实体审查。但在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法院只是对起诉进行形式的审查,而什么时候进行实体审查且该由谁审查则不明确。

2.案件数量激增与法院办案人员稀少对立

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出现了案件数量增加的情形,一些不必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涌入法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法官员额的限制,使本就“案多人少”的现状继续困扰着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

四、对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案件受理制度设计

从我国现行受理制度的规定来看,我国的民事诉讼系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的时间自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审查之后开始。我们可以通过逐步修改民事立案制度中的不足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且这也符合法律制度发展的基本原则,为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秩序奠定基础。

(二)确立案件分流机制、完善相应配套制度

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实现两者协调有序的司法局面。法院办案人员在立案前,对符合调解的民事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均参与的情况下,积极与之进行沟通,在经征得双方同意后,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诉前法官调解,既保障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有效,又保证了公民的权利和防止司法的“暗箱操作”。在经过诉前调解程序成功调解的,应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并在合法期限内送达双方当事人。这不仅能够做到案件的快审快结,又降低了司法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累的困境。

[ 注 释 ]

①魏文超.民事立案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59.

[1]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D

A

2095-4379-(2017)22-0188-01

纪宇(1992-),男,汉族,江苏徐州人,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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