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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责任制 提高司法公信力

2017-01-26喻孟秋陶群英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检察长委会公信力

喻孟秋 陶群英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丹巴 626000

完善司法责任制 提高司法公信力

喻孟秋 陶群英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丹巴 626000

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完善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责任;执法公信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十八届四中全会着眼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部署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因此,在全国检察机关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中,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当前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其关键是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

一是放权有度,责任分明。根据《检察机关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设定的办案权限,结合实际设定了检察官、检察长和检委会等行权主体的权限配置,将大量办案权限委托检察官行使,突出其办案主体地位,使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的办案主体,改变了以往三级审批办案模式,提高了办案效率。《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一是完善了检察长职责。二是原则规定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长委托履行职责,三是界定了主任检察官的职责权限。四是改革业务部门负责人职责权限。五是明确了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办理案件的职责。

二是厘定权责,促进公正执法。按照检察权类别和不同岗位,逐一明确不同业务部门的权力清单,除法律规定的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外,其他职权都赋予检察官。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定入额院领导承办案件的机制,对院领导办理案件的类型、数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入额院领导办案纳入自动轮案体系,并明确副检察长、检委会专委等应当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促进公正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执法公信力最直观的就是案件质量。高质量案件需要办案人员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更要有责任追究作保障。《意见》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

一是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检察人员责任心。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通过对错案责任追究,提高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司法公信力,提高办案质量,以保证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从而维护司法公正。

二是规范执法权力,提高案件质量。实施“权力清单”制度。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除决定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提起抗诉等职权仍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外,其他均授权主任检察官或检察官行使。由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的案件数量有提升。根据案件类型和部门工作特点,整合优化办案力量,设置办案组。同时,科学划分了检察辅助人员类别,明确检察辅助人员工作职责。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行使部分检察职权,参与司法办案工作,并承担相应司法责任。院领导入额后也进入办案组或作为独任检察官亲自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入额院领导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切实发挥领导干部业务指导作用。

三是科学划分司法责任,完善责任追究程序。通过科学划分司法责任,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组织,科学设置检察机关内部司法办案权限,使办案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办案行为负责,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决定负责,把司法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检察职业特点的组织结构、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通过完善责任追究程序,从司法责任的发现途径、调查核实程序、责任追究程序、追责方式、终身追责等几个方面完善了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机制。建立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纠正机制和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追责情况。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对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健全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公信力

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督制约,处理好依法授权和加强监督制约的关系。增强监督权威,探索建立确保公正司法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强化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一是充分发挥检察长、检委会的监督作用。检察权既有司法属性,又有行政属性和监督属性,在赋予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坚持检察一体化原则,确保检察长、检委会对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权和监督权。要求检察长既要转变长期习惯了的审批决定案件的方式,多直接办案少审批案件,又要通过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监督指导,确保案件公正办理。对提起抗诉、一类问题等重大监督事项仍应由检委会讨论把关。

二是完善办案组织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办案过程中的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积极探索规范内部审核制度,改变有违司法规律的行政审批制度,规定检察官对外公布案件处理决定前,必须按权限由检察长或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必须明示、记录在案。审核是质量把关的一种制度,经审核仍维持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司法责任由承办检察官承担。但如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对检察官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虽无权改变检察官决定,但可报检察长、检委会讨论决定。

三是加强案件办理的流程管控。由案管部门实施对案件处理的流程、法律程序、诉讼时限、案件质量的全程监督,及时纠正在办案过程中的违反程序和办案规范的问题。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充分发挥案管部门对办案全过程的监控,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突出入额检察官主体地位,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文书进行整理,按照权限配置要求,梳理出各业务条线最低审批权限、办案单元内部的法律文书“黑名单”“白名单”,优化了办案流程,实现了对办案模式的“去行政化”改造。同时,通过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对案件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全面记录办案流程信息,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办案活动,并通过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业绩考核依据。

四是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制定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办法,明确由检察长牵头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做到每案必查,评查结果作为对检察官评价的依据。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要进一步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考核指标。严格落实和细化法律规定,健全检察机关司法程序规范、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言行规范、司法责任规范,逐步形成程序严密、标准统一、责任明确的司法规范体系。

五是制定《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试行)》,明确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范围、提请程序以及讨论程序。要求检察官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应当首先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等,在发挥检察官集体智慧的同时又形成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将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作为检委会审议案件的过滤机制,检委会审议案件数量明显降低。

四、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在完善司法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部分院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调整力度不足,法律文书的审批权限与检察官权力清单的配置有出入。二是案件分配制度不够完善,个别院的入额院领导未纳入自动轮案系统,要求入额院领导必须实际办案。三是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扩大,人员分类完成后,未入额检察官不再单独承办案件,办案人数大幅度减少,入额检察官的办案压力进一步增加。建议各级检察院充分调动检察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及时沟通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在聘用辅助人员上予以支持;四是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之间的分工机制不够完善,部分检察院检察官助理与检察官之间职责分工不明确,建议各级检察院在检察官助理的管理上多作探索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解读.

[3]刘子阳.明确责任增强追究可操作性[N].法制日报,2015-09-29.

D

A

2095-4379-(2017)22-0111-02

喻孟秋(1975-),男,藏族,法学学士,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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