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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角度的冤假错案分析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20期
关键词:证据规则南昌大学结论

李 曦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证据学角度的冤假错案分析

李 曦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冤假错案出现,不能单纯的归咎于司法机关的不公正判决,虽然其中存在某些违法事项,但更多的是由于证据出现差错导致案件判决结果错误。证据是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是案件的核心,对定罪量刑有着绝对的影响力。故本文从证据制度出发,分析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证据;定罪量刑

一、冤错案件能否杜绝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定证据分别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在一个案件中,能够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往往都有三个以上,因为我们不能完全基于一个证据就证明案件事实本身,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都有一定的限制,在概率上都存在着能够证明与否的问题,不会因为把证据一起运用,正确的概率就达到百分百。如果在司法审判中对证据本身作出这种高要求,这无疑是不可能实现的。

第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贯穿着我们整个的法律制度中,基于以事实为依据,我们对一个人进行判定,在于利用现有的证据尽量去还原案件事实本身,时光无法倒转,我们不可能回到案发当时。通过多个证据基于技术手法,大致能够把事情还原,如果事实本身存在着能够改变基本事实性质的点,我们无法描绘,那么就有可能造成冤案。基于这点,我们只能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正确还原事实本身的,仍存在不能还原的那部分事实所造成的冤错案件。

对于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在有法律的前提下运用证据进行推理,以适用法律作出判定。英美法系适用归纳推理的方式,而大陆法系则采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整个历程从个别到普遍,但由于事物总是具有特殊性,这种推理方法把尚未发现的特别现象完全排除在外,当出现这种情况时为法所不容许,所以也会导致冤错案件。而演绎推理是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表现方式为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在具体的法律运用中大前提为法律法规,小前提为案件事实,结论为裁判这种推理方式看似比归纳推理更能做到准确公正判决,其实不然。大前提本质上也是属于归纳推理得出来的结论,这个结论是基于人的认知所得,比如,经过人类数千年的积累经验发现,人都会死,而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会死。我们得出的人都会死的结论是因为我们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不会死的人,但这并不能说明所有的结论都一定是正确的。每一个理所当然推出的结论我们不能说它就一定是正确的,它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下才是正确的。

第三,法定证据制度存在的本身局限性。所谓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事先规定出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评断标准,法官在审判中须遵守这些规则,没有自由裁量权。对于法定证据规则可以概括为;①有了完整的证明就必须做出判决,没有完整的证明就不能做出判决;②最好的完整的证明是两个可靠的证人,其证言内容的统一是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性证明;③无论多么可靠,证人证言本身永远不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总之法官把起诉方提交的证据加在一起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就必须做出有罪的判决如果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明就必须做出无罪判决。然而,这种证据制度是有局限性的,总结为以具体经验代替一般规则,实则为形而上学。具体表现为:①背离了证明规则,导致刑讯盛行;②束缚了主观作用,容易造成冤案。这种做法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法官在不同案件中都按照量化的规则评断证据的价值,没有任何灵活性,就很容易在个案中导致错误或者不恰当的判断。

二、我国证据规则存在问题

第一,在法律效力上缺乏权威性。现行的证据规则中多数仍然是由最高院、最高检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法律效力等级较低,难以确保得到统一的贯彻执行。第二,在规则内容上部分缺乏可操作性。我国证据规则多是规范如何判断证明力的,因事先规定证明力问题存在困难,理当留由法官自由裁量;相反证据能力问题才应当是证据规则规范的重点。第三,在规则体系上缺乏协调性、完整性。在我国,一般程序性规则泛滥,关键性规则缺失。我国关于如何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性规则很多;而在强制取证、鉴证规则等司法证明的重要环节问题上却鲜有规定,致使证据规则体系中出现不应有的空白。

三、结语

证据本身固有的性质使得我们不能从根本上去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但除此之外可以从主观方面能够作出改变的入手。一个冤错案件的发生是由方方面面的原因所致,在证据制度方面,完善证据制度,重视证据规则的实践运用,才能尽量的减少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1]刘宪权.克减冤家错案应得遵循的三个原则[J].法学,2013(05):61-68.

[2]朱孝清.冤假错案的原因和对策[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02):3-9.

[3]周平.遏制刑事“冤假错案”顶层设计的法治思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0):73-82.

[4]卞建林.夯实证据基石 防范冤假错案[N].人民法院报,2017-02-23(002).

D

A

2095-4379-(2017)20-0231-01

李曦(1996-),女,汉族,江西萍乡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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