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索赔113万 为何法院只判赔1.9万

2017-01-26汪彩霞龚启鹏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21期

□ 汪彩霞 龚启鹏

索赔113万 为何法院只判赔1.9万

□ 汪彩霞 龚启鹏

2017年6月16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法院判决:被告南昌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29元、经济赔偿金18868元,共计19497元;被告南昌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原告赵某项目施工图提成837758元;被告南昌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原告赵某2014年4月16日至2016年2月1日期间星期六加班费296603元。

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入职被告处,从事施工图设计工作,月基本工资为3800元。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717元。原、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2月1日被告口头将原告辞退,并于2016年2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原告11000元,并注明系提成。2016年4月12日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7月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被告向原告补发双倍工资差额部分666.7元,支付赔偿金20000元,合计20666.7元;2.被告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并补缴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原告承担;3.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而后,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