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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存留养亲制度

2017-01-25林建伟涂松林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8期
关键词:养亲统治者法律

林建伟 涂松林

(36350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漳州)

中国古代的存留养亲制度

林建伟 涂松林

(36350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漳州)

存留养亲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广泛适用于所有级别的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存留养亲制度在我国存在了一千四百多年,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存留养亲制度有利于支持和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有利于改革和转换犯罪,更有利于封建君主统治。现在的过程中我国现代法治的建设,不仅要吸收西方先进的法治理论,但更需要结合我国传统法律文化。

存留养亲;犯罪;法律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概述

自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正式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指导和影响在整个封建社会的立法、司法活动。汉代之后,儒家思想建立了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在立法,司法能否体现人类情感,逐渐成为人们评价君主是否仁爱,官员和规模的法律是否公平的标准,所以许多中国古代的法律条文直接反映了人情,如存留养亲制度。

存留养亲,是指中国古代被判处死刑,流亡,监禁的罪犯,他们的父母或祖父母和亲戚等衰老或疾病时不能照顾自己,而成年子女可以依赖政府按照有关条件,请皇帝或司法官员,让他们呆在家里支持年迈的父母或祖父母,统治者暂时延迟的惩罚罪犯,等到他们年迈的长辈去世后,再执行原来的惩罚,或根据情况不同的情况审查后再作出处罚决定实施新的处罚。这是我国古代解决被判处刑罚的一套法律体系。

二、存留养亲制度在传统社会中的价值

(一)“刑期于无刑”思想的实践体现

存留养亲制度存在的思想根基是儒家思想。秦商鞅变法,其法家的重刑主义、酷刑政策曾使得人心惶惶,在急需修复统治者与人民之关系的时刻,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代表,提出“以德去刑”,要求统治者“施仁政”,以道德教化,“德主刑辅”。任喜荣在《伦理刑法及其终结》一书指出无刑是中国古代各派学者共同理想,历史选择的结果是儒法合流,限制刑罚以及在刑罚之外采取变通性的执行方法,存留养亲便是实现“无刑”这一理想的一个典型例子。且不说无刑是否能真正实现,存留养亲的施行亦算是对这个理想实现的尝试。

(二)存留养亲使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和

存留养亲产生于中国历史时期特征是南北分裂,社会民族矛盾急剧恶化的时期。人民急需有开明的统治者维持社会稳定,使人民生活安定,而此时,统治者作为一个“仁父”慈爱的角色出现,是人民都愿意接受的。不断的战争丧失了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致使老者孤苦伶仃,老无所依,为缓和这种局面,存留养亲使老者感受到统治者的“关怀”,他们便会更加拥护其统治,因此,这种环境下催生的存留养亲制度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

(三)人伦亲情的最后维护

为何说存留养亲为“最后维护”呢?因为存留养亲针对的对象都是死、流、徒的罪犯,若非存留养亲制度维护外,这部分罪犯与直系亲属的人伦亲情将不复存在。而就存留养亲而言,同样因为亲属间所存在的特殊情感而存在,存留养亲不仅维护家族宗法,也维护了亲人间最朴实的情感。中国古代其作为一个宗族社会,维系宗族亲情同样是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统治。

三、存留养亲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及转换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现代意义

1.存留养亲制度体现了人文精神

存留养亲制度源于天道的人文主义,是人道与国法整治而成的。法律是社会实践的产物,任何法律都应该顺应社会人情的发展,而不能反逆人情,悖人道,而存留养亲正适应了我国古代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试问,若一个白发老人怎能忍受老来丧子的痛苦,又如何去应对以后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呢?因此,留养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人文精神,它可以使人道精神在法制层面上传播,从而让人民更好得接受它,遵守它。

2.存留养亲制度扎根于中国伦理道德

一般来说,一个法律制度能够存在,因为当时的条件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保持存留养亲制度存在于约1400年左右,有一定的内部原因,通过存留养亲体现和保护某些重要的价值。这个价值是封建伦理道德。从汉代开始,儒家伦理精神渗透到立法、司法领域。在这样一个大前提,生产和建立这种法律制度的一个说法可以是一个非常自然的事情。在儒家经典《伦语》,“孝道”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关系。可见,“孝”在中国古代社会稳定和国家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历代统治者以孝顺的观念统治了世界,将孝顺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工具,促进和维护,完善存留养亲制度,使其与时代相适应。存留养亲制度确立是在扎根于中国的伦理道德之上,再从一定程度上去维护这个统治阶级的最高利益。

3.存留养亲制度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构建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而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各个方面的积极配合。虽然留养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但是它还是有其存在和利用借鉴的价值所在。

(1)虽然存留养亲制度在现在社会已经不复存在,但它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但是遵守规则的社会历史的发展逐步完善和进步。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国家,当法律、法规、制度不仅可以用自己的热情和良好的起点,但应充分考虑社会形势下,考虑人的需求,但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家法治。

(2)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要求人们更加理解“孝”的概念。留养系统设立的初衷之一是让人们更好的孝顺父母。在当前社会,因此,要求我们“孝道”的意义更深层次的理解和弘扬,不仅对老年人给予足够的物质保障,而且还经常精神与父母沟通。

(二)存留养亲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转换

1.存留养亲制度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惩罚从野蛮的平民过渡到这样的课程,和执行的处罚也与人类文明的进化逐渐走向人性化的道路。执行缓刑是人性化的产品。缓刑,是指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时期内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因为缓刑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中国和大多数国家规定缓刑制度。同时存留养亲系统和今天的缓刑制度在刑法的性质是不同的,但存留养亲系统的一些内容和方法和相似性在今天的缓刑制度,因此,保持一个密切的缓刑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存留养亲的制度体现了恤刑思想

在古代社会,“惩罚”被认为是“处理”的规则,但后代的统治者越来越认识到,仅仅依靠法律和沉重,不能实现富国强民的结果,相反,过度惩罚反而对对统治阶级的统治起到冲击作用,因此提出存留养亲等一批体现恤刑的制度。而在现代法律框架下,刑事法律的价值,不仅要有惩罚犯罪功能,还必须兼具改造功能,存留养亲制度在现代刑事法律上进行一定程度保留,有助于体现这一功能。

林建伟(1977~),男,福建漳州,法学学士,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涂松林(1985~),男,福建漳州,法学学士,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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