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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络借贷风险与法律监管问题初探

2017-01-25王婷婷

知与行 2017年3期
关键词:网贷借贷贷款

王婷婷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63)

校园网络借贷风险与法律监管问题初探

王婷婷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63)

随着信息传递和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借贷已深入到校园生活中,学生逐渐成为网络贷款的新生力量。但网络贷款在方便资金流动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风险和问题,主要原因是学生自身消费观的变迁、网贷平台缺乏监管、立法存在漏洞等。分析校园网络借贷基于P2P网络新兴形式,提供贷款信息和搭建贷款平台的运作模式,并且指出其与传统借贷模式相比的优势和成本低、覆盖面广、灵活、高效、进入门槛低的特点,以及背后涉及的契约自由和国家干预理论。校园网络借贷目前存在的借贷人和网贷平台两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尤其是当前出现的女大学生“裸贷”现象,更应当作典型案例引起重视。通过对网络借贷的认识区分方面、对借款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方面、对网贷平台的风险规制方面以及对整个网贷环境和网贷行业方面做实证分析,针对裸贷等违法行为作深入分析,对校园网络借贷进行多角度分析。这种拿“裸条”做担保的恶性校园网贷行为,不但伤害女大学生的人格尊严,一旦贷款人逾期还款,裸照在网络上传播将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侵犯了贷款人的隐私权,网络贷款已成为学生贷款的一把“双刃剑”。及时完善学生贷款资质审核的相关规定,保护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加强法律对网贷平台资质的监督,及时完善网贷平台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细化市场运行的法律规制,使其既能够充分运用新颖、便捷、高效的优势补充我国传统信贷领域的不足,又能够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制及时弥补风险,保证校园网贷行业的良性发展,走出校园网络借贷在新形势下的困境。

校园;网络借贷;监管

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将资金借贷经由网络平台流动实现,依靠自身方便、快捷和低门槛的突出优势,争取到了广大的客户群体,并以其新颖的借贷方式,迅速在学生群体中蔓延开来,校园成为网络借贷的新生阵地。据相关资料统计,2016年全国在校大学生约3 000万人,如此庞大的群体背后蕴藏着巨大的经济潜力。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的现象,大学生身份较易确认、信用程度相对较好,巨大的市场潜力刺激了网络借贷在大学生群体内发展壮大。同时,也是风险的重灾区。

一、网络借贷概述

当今网络借贷是以P2P为主要方式的新兴互联网小额贷款模式,为借款人提供借款信息发布,为贷款人提供借贷机会的网络平台。

(一)网络借贷概念

简单来说,P2P网络借贷是自然人与自然人借助互联网达成交易的一种借贷方式,具有网络化的鲜明特征。最早的网络借贷2005年产生于英国,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网络借贷的兴起有效地解决了借贷双方信息交流不通畅的困境,使小额借贷的流转更加快捷。

校园网络借贷是在网络借贷基础上新兴起的,针对在校大学生的网络平台信用贷款。目前,针对校园网络贷款的平台有几百家,主要经营方向:帮助学生完成学业或创业、用于消费和购物、依托于大型电商集团的综合拓展业务。校园网络借贷凭借其快速、便捷、新颖的特点,迅速在校园中流行开来,满足了大学生在学习、生活、创业等各方面对资金的需求。

(二)网络借贷的特点

传统的借贷模式容易受地域和时间的影响,造成信息衔接不及时。而网络借贷则发挥其方便、快捷等优点,更好地适应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传统借贷模式相比较,网络借贷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成本低、覆盖面广。网络借贷利用互联网优势,通过互联网大范围的收集信息,将借贷双方的信息及时、大量地发布在平台上,整合信息资源,节省了借贷的时间和信息成本,也使得零散资金迅速归集,降低了借贷的资金成本。同时,互联网覆盖面广的优势提高了借贷的成交率,有资金需求的人下载相应的应用软件,无须专门去固定的营业场所,随时随地即可完成借贷,打破了传统借贷方式的地域限制。

2.交易灵活、高效。传统的借贷模式普适性并不高,对资金量的大小、还款时间、利息高低的要求差异性较大,而网络借贷交易方式灵活、高效,可以为不同的借贷者提供不同需求的借贷种类,大大减少了借贷双方的差异。

3.贷款门槛低、符合实际需求。相较于传统的银行贷款模式,网络借贷的门槛更符合小额贷款人的实际需要,只要下载相应软件,上传个人信息、工资收入证明等信息即可发布借款需求,找到合适的贷款资源。对于短期小额贷款人来说,更具有实际借贷优势,满足了很多达不到传统借贷模式贷款标准人群的借贷需求。

(三)网络借贷规制的法学基础

面对P2P网络借贷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于网络借贷的风险也有了深刻的认识,如何从法律角度规制网络借贷,尽量降低网络借贷的风险,是人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探究网络借贷背后的法学基础尤为重要。

1.契约自由理论。网络借贷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行为,只是形式有所变化,要想实现网络借贷,需要订立合同,这也就会涉及合同缔结中的基本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近代司法三大原则之一,也是最核心的部分。“人是可以依其自身的意志去创设权利义务,这种自身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也是其发生的根据。”[1]契约自由包含缔约自由、形式自由、内容自由等方面,网络借贷因配套监管规制体系跟不上发展步伐,形式上的契约自由占主要地位。针对市场时常失灵的现象,国家干预经济的运营变得迫切和必要。“国家干预的理论实际上就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修正,形式主义的契约自由并非万能,相反,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作用。”[2]

2.国家干预理论。“随着网络借贷的风险日益突出,面对新生的金融形式,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而明确赋予国家调控经济之权已成为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3],要求国家应当立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大众的需要,运用法律监管手段,建立体系化的法律法规,积极引导新生金融模式健康发展,不完全放任市场的自我调节,达到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综合运用。网络借贷涉及人群众多,门槛相对较低,容易产生社会性的连锁反应。因此,仅仅依靠其他部门法规制是不够的,应当及时填补法律空白,形成体系性的法律监督机制,国家适当的干预和监管网络借贷市场,是保护市场稳定、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校园网络借贷的现状及问题

随着网络借贷在校园中兴起,校园网络借贷已渗透进学生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学生消费观扭曲、缺乏契约精神、网贷平台缺乏监管等问题尤为突出。

(一)学生消费观扭曲、道德底线下滑

作为进入社会生活的过渡时期,大学阶段很容易受到外来物质观、金钱观的侵袭,学生身心正处于不稳定的发展时期,对消费观的影响极大。面对极具诱惑力的物质生活与面对消费层次差距较大的现状,许多大学生消费观扭曲,丧失理性消费行为,过于追求与自身差距较大的物质生活,寻求低成本的网络借贷,甚至一再挑战道德底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更为甚者触犯法律。

(二)学生缺乏契约精神与信用意识

网络借贷虽然在虚拟空间进行借贷活动,但是依然存在合同关系,契约精神是合同成立的前提,信用意识是合同履行的保障。现今奢侈不正之风正在校园蔓延,侵蚀着校园里的懵懂青年,部分大学生在合同成立后,无视自身的偿还能力和合同的有效履行,迷失自我、大量借款、肆意挥霍,最终无力偿还,导致违约。加之校园贷款平台放款审批的门槛本身较传统的银行贷款相对较低,主要是依靠核实大学生的学籍信息作为信用成本,部分贷款平台为扩大发展甚至放松对学生基本情况的审查,进一步助长了部分大学生的违约行为,不利于契约精神及信用意识的建立。

(三)网贷平台缺乏监管,成为“披着P2P羊皮”的高利贷

校园网络贷款平台虽然放款门槛低,但手续费高昂。据调查显示:“普通针对校园借贷的贷款平台年利率在10%~25%之间”[4],并且某些逃避法律监督的网络借贷平台收取以日计息的管理费和服务费等,利息居高,明显违背了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即年利率未超过24%的借款受到法律保护)。部分校园网贷平台采取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计算的方式计算利息,在这种“利滚利”的方式下,借款实为变相的“高利贷”。

另外,一种新的网络借贷模式频频闪入公众视野——女大学生的“裸条”借贷,这也是校园网络借贷新出现的变相“高利贷”。具体情形是指借款人在网络借贷平台申请放款时,除基本的信息外,还要通过手持身份证裸体拍摄照片作为担保的方式,约定当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放款人就会分批公开裸体照片。这种非法贷款方式放款门槛设置较低,甚至是零门槛,相应的放款速度较快。“裸条”借贷的利息为周息,一般在30%左右,这对于贷款的学生来说,与高利贷无二,但对其人身权影响极大。

校园网络借贷作为新兴金融模式的一种,目前的平台运作、经营模式粗放,普遍尚未形成像银行和证券公司等成熟金融企业具备的信息安全风险监控体系。网贷行业的信息数据安全存在风险,技术漏洞、管理缺陷等无疑也会增加信息的泄露概率。加之网贷行业缺乏有效监管,平台之间为了扩大经营互换信息和数据,增加了借款学生陷入洗钱与诈骗的违法行为风险,同样侵犯了借款人的隐私权。

尤其是在裸贷等违法行为中,对贷款人隐私权的侵犯更是显而易见。拿“裸条”做担保,不但伤害女大学生的人格尊严,一旦贷款人逾期还款,裸照在网络上传播将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侵犯了贷款人的隐私权。这种侵犯借款人隐私权的行为一旦流行开来,不但致使大学生理性沦陷,道德底线失守,也将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和敲诈勒索罪等违法行为。

三、校园网络借贷风险的多角度分析

概而言之,青年学生作为应用网络的主力军,使得校园成为网络借贷平台的蔓延地,网络借贷已成为学生贷款的“双刃剑”。

(一)网络借贷的认识区分存在风险

对网络借贷的认识与区分是把控网络借贷风险的第一步,是辨别借贷陷阱的前提和保证,尤其是在校园网络借贷中,大学生只有具备区分辨别意识,才能理性借贷,净化校园网络贷款环境。

1.正常的商业行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逐渐活跃,在互联网数字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迅猛推动下进入了数字智能化的崭新时代。在此基础上,我国网络借贷发展模式应运而生,并为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5]随着行业增长和新市场开拓,校园网贷平台功能日益细化,涵盖了学习、创业、消费等主要借贷目的。服务类机构与相关配套设施也逐步完善,公共服务、资金服务、运营服务等配套服务发展成熟。校园网贷平台也与某些教育机构合作,新兴的助学形式为学生提供个性化、自由化的小额贷款服务。总之,网络贷款行业总体发展势头良好,占据了贷款形式的半壁江山。

2.私人借贷陷阱。网络借贷行业在经历过以信用借款为主的初期发展阶段和快速扩张阶段后,进入以自融高息为主的风险高发阶段。尤其是以学生为受众群体的校园网络借贷,更容易承担网贷的高风险。一些公司或网络平台为了逃避监管,往往是以业务员的个人身份和借款大学生签订合同,这就把贷款业务变成了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这种公司放款容易,但在催款时就不那么客气了,在催款压力下没有其他选择,有些大学生因为贷款走向极端。“一些校园贷为了扩张,设置两级以上的代理人,由此产生的高昂中介费也是由大学生‘买单’” 。[6]

近年来,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越来越高,在进行病床和护理人员安排的过程中,坚持平均分配的原则,提高安排的合理性。根据科室的具体情况,对病床进行分组,每组的病床数量具有相同性,然后为每一组病床分配1名护理人员参与床边责任护理。在分配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参与床边责任护理的人员,不应在参与夜班护理工作,一方面,提高护理工作的人性化,另一方面,提高护理工作配合的合理性,提升护理的效果。另外,科室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床边责任护理人员的数量,提高床边责任制护理工作的质量。

(二)借款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各异

借款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是网络借贷正常发展的关键因素,尤其是学生这一借款群体的风险承受能力与社会人群有着很大区别。因此,应区分不同借贷类型学生的风险承受能力。

1.理性借贷的学生。事实上,大部分的学生是本着理性借贷,量力而行的目的进行借贷。校园网络平台顺应了时代发展要求,方便了学生的小额借贷需求,填补了学生办理传统信用卡的劣势,为学生的学习、创业、消费提供了便利的周转资金。理性借贷的学生一般能够有效支配自己的资金去向和借贷数额,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谨慎选择正规的网贷平台。这一类型的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适中,能够有计划、有选择、有理性的自我控制借贷尺度。

2.有额外固定收入的学生。有额外收入的学生属于理性借贷学生,只不过在学生中占少数。与普通理性借贷的学生相比,有额外固定收入的学生有固定的兼职工作,有部分自己的收入,有能力承担额外的消费支出,还款能力较高,能够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减轻还款压力。虽然消费欲望和水平比普通学生相对较高,但总体来说这类型的借款人愿意承担一定的还款压力,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强。

3.存在炫耀性消费心理的学生。存在炫耀性消费心理的学生是典型的以消费和支出为主要目的,过于虚荣和攀比,崇尚享乐和拜金主义的借款人。大部分的炫耀性消费以奢侈品和电子产品为主。这一类借款人普遍存在虚荣的消费欲望,依靠贷款来支撑经济能力,面对金钱诱惑时极有可能丧失自律、理性和良知,严重者道德底线失守,容易陷入网络借贷的陷阱之中。如“裸贷”就是典型的网络贷款陷阱,落入陷阱的女大学生们无一不是存在炫耀性的消费。

(三)网贷平台的规制风险严峻

1.网贷平台审核不严、缺乏贷后追踪。校园网络贷款设置的审核门槛较低,一些平台为了扩大发展,增加竞争优势,对仅有的学籍信息审查也放松了力度,这就给日后的贷款追缴增加了难度和风险。目前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对学生这一特殊群体还没有完全覆盖,容易诱发学生在多家校园网贷平台多次借款。平台普遍没有对贷款理由进行严格审核,缺乏相应贷款跟踪措施,不考虑贷款用途的可行性。“许多大学生申请贷款的理由为创业,但实际贷款用于个人消费,部分大学生将贷款用于非理性消费行为,如购买奢侈品等,没有经济收入用于偿还贷款,收回贷款风险较大”。[7]

2.网贷平台的法律规制上存在立法缺失和滞后。2015年年末,关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银监会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目前处于过渡期,仍然是依靠《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存在立法上的缺失。另外,以校园网贷行业出现的“裸贷”现象为例,这是针对女大学生特殊群体衍生出的典型案例,虽然通过相关法律可以界定“裸条”涉及名誉权且不具备《物权法》中的担保效力,但在具体的网络借贷法律上应当如何界定,责任人除了涉嫌侵害隐私权、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以外还应当承担何种经济类法律责任等问题都反映出法律面对新生犯罪行为的滞后性。

(四)网络环境复杂、网络借贷行业社会责任缺失

校园环境的特殊性极易受到复杂的网络环境冲击。一方面,各种主打校园网贷的小广告如“牛皮癣”一样遍布校园的各个角落,无声地影响着学生的消费选择。另一方面,各种校园网贷平台在网络上疯狂弹出广告或链接,入侵各大学生社交平台,肆无忌惮的宣传使学生难以抵御其诱惑。当学生还款逾期时,部分不法网贷平台催收方式粗暴,社会责任缺失,通过联系亲朋好友和在校内张贴信息等施加巨大心理压力的方式催缴欠款,给学生造成极大的心理负担,部分心理素质较差的大学生,极易走向极端,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走出校园网络借贷困境的法律路径

校园网络借贷属于网络借贷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想要走出校园网络借贷在新形势下的困境,处理好学生即借款人、网贷平台与贷款人之间的关系,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更新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完善学生贷款资质审核的相关规定、保护利益关系人的知情权

一方面,在学生贷款资质审核方面,细化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生的基本学籍信息做详细调查,并且应与银行征信系统联网,防止一户多贷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保障监护人即利益关系人对学生借贷行为的知情权,这一情况应当作为校园网络借贷方面的特殊条款加以规定,学生并未完全脱离家庭独立生活,利益关系人普遍作为默认的连带责任人介入网络借贷之中。因此,保护利益关系人的知情权,尤其是告知借贷利率等高风险信息,可以有效防范非理性的借贷行为出现。

(二)加强法律对网贷平台的资质监督、制定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

在立法上建立有效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市场准入制度,是校园网络借贷规范运行的良好开端。“根据市场准入的宽严程度不同,市场准入制度可分为一般市场准入制度和特殊市场准入制度”[8]。未来的校园网络借贷法律法规本着严格管控的目的,应当适用特殊市场准入制度。并且在注册资本制度上既不能按照普通公司的设立标准,但也不能像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看齐,可以在本行业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的标准来设定。在发起人资格方面,南方某省已经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在其省内规定只有公司法人才能做发起人,但涉及校园网络平台的特点以及未来发展,可以对自然人设置更高标准。

(三)加强法律对网贷平台的运作监管、细化市场运行法律规制

网络借贷行业市场交易行为是监管机构对网络借贷公司进行检查的重点项目,参照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交易公司的市场运行监管,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必须具备资金托管银行,防止网贷平台利用中转资金触及非法集资的底线。建立风险防控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网贷平台对借贷行为的风险揭示义务,以便借款人尤其是学生能够理性地做出选择。与此同时,对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机构要及时测评并更新风险提示数据,揭示平台的风险程度,做到自查自警。

五、结语

网络借贷由于其借贷方式的新颖、便捷和高效补充了我国传统信贷领域的不足,依靠互联网技术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并逐渐依据侧重方面的不同细化为多个专门的网络借贷领域,校园网络借贷在其中占据了重要地位。由于校园环境和借款人身份的特殊性,校园网络借贷行业爆发出诸多风险,值得我们深入讨论。以校园网络借贷风险和法律监管路径为研究对象,以多角度的分析校园网络贷款的现状以及出现的问题为基础进行研究分析,针对目前对校园网络借贷市场相关的分析研究,给出走出我国校园网络借贷困境的法律规制建议,期待校园网络借贷能够健康稳健发展。

[1]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3-14.

[2] 黄良夏.我国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4.

[3] 刘文华.经济法律通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01.

[4] 谢留枝.如何解决大学生网贷出现的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2016,(17):157.

[5] 高泽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研究——以金陵e贷为例[D].蚌埠:安徽财经大学,2013.

[6] 校园贷为逃监管多以个人身份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EB/OL]. (2017-01-03).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cyxw/2016-04-06/doc-ifxqxcnp8676084.shtml?qq-pf-to=pcqq.c2c.

[7] 校园网贷的法律风险及监管问题探析[EB/OL].(2017-01-03). http://business.sohu.com/20160824/n465774929.shtml?qq-pf-to=pcqq.c2c.

[8] 戴霞.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6.

〔责任编辑:屈海燕 王圣姣〕

2017-01-18

王婷婷(1990-),女,黑龙江绥棱人,博士研究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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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284(2017)03-0112-05

社会热点论坛 王婷婷.校园网络借贷风险与法律监管问题初探[J].知与行,2017,(3):1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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