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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消费品分级召回管理刍议

2017-01-25文叶永和

中国质量监管 2017年10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消费品总局

文叶永和

缺陷消费品分级召回管理刍议

文叶永和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缺陷消费品采用分级召回管理。如何开展召回工作各级监管部门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赋予工作职责与要求,结合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切莫简单地按缺陷消费品的严重程度实行分级召回管理,把召回工作弄得中看不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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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是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及组织如何处理缺陷消费品召回的法律法规,自从2016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相关部门、广大消费者和技术机构的大力推动下,缺陷消费品的召回是逐渐增加,在预防和消除缺陷消费品可能导致伤害、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有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使得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取得很大成绩。然而,一些人认为这是实施缺陷消费品分级召回管理的结果,为此,笔者就分级召回管理谈一点看法。

分级召回管理的作用与依据

分级召回管理模式是指召回工作按部门的职责层级不同和缺陷消费品存在问题不同进行分级管理,提高缺陷消费品召回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消费品召回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省级质检部门的要求,承担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并没有规定缺陷消费品召回实行分级管理,只是对不同层级监管部门的工作性质进行明确,并赋予工作职责与要求,它与《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一样明确了质检总局和地方监管部门的职责。至于分不分级管理应从实际工作来定,不能只是以缺陷消费品的严重程度为依据,还必须考虑缺陷消费品销售流通范围,其目的是更好地落实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现实中很多企业对缺陷消费品不会主动召回,经常与监管部门讨价还价,像那些销售流通范围广、危害性不大的缺陷消费品,让地方监管部门来落实与督促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会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局面,简单地实施分级召回管理反而阻碍了召回工作的顺利开展。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实施成效认定与要求

据统计,《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截至2016年12月25日,召回次数较2015年同期增长125%,数量较2015年同期增长821%,使得缺陷消费品召回次数与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这充分说明《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的效果,但并不是应用分级召回管理的结果。在2016年前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召回产品的种类比较少,只有《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客观上抑制了召回次数与数量的增加。正如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促成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而说成是自己个人努力的结果一样,不能只看到个人的努力而忽视了政策大环境的作用。换言之,缺陷消费品召回次数与数量的猛增是由于《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的结果,不能本末倒置地扩大了分级召回管理的作用。

质检总局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既是上下级关系,又是工作互动协助关系,监管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他们之间有监管职权的划分,可没有监管事务的分级。为此,《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质检总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可以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可以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也就是说,缺陷消费品召回不一定要采用分级召回管理,这一点作为从事质量监管人员应有清晰的认识。

按严重程度分级召回管理存在的问题

按照分级召回管理模式,缺陷消费品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至三级召回:一级召回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实施,加强对各地监管部门的指挥协调;二级召回由省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要求省级以下监管部门配合实施;三级召回可以下放给省级以下监管部门。从表面来看这样划分使人一目了然,有针对性,容易把握。但是,这种划分是中看不中用,在实际中不能得到准确地应用,甚至会产生相反的作用。众所周知,缺陷消费品存在的严重程度可以进行划分,自然可以给予重视的不同,但它不能作为质检总局或地方监管部门承担划分的依据,因为按此划分是难以有效地开展工作。比如,某消费品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财产严重损害,但只在某省销售,那么地方监管部门根据严重程度要等待质检总局来处理,这样很容易担误时间,造成事态的扩大;又比如,某消费品已经或可能引发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财产损害,危害程度一般,可在多个省份销售,地方监管部门往往不能直接找到生产者、或收集证据不够全面使召回工作难以得到落实、取得成效。也就是说,缺陷消费品召回与一般质量纠纷不同,质量纠纷可以按严重程度由不同级别部门来处理,而缺陷消费品召回即有严重程度的不同又有销售地域范围的不同,只按严重程度来决定处理部门显然太机械化了,是无法处理好召回工作的,甚至会产生隔靴搔痒的结果。

弄清召回本质是开展分级召回管理的前提

缺陷消费品都应该召回,这是不容置疑的,不管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还是轻微影响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要不要对缺陷消费品实施分级召回管理,不能太机械化、教条化,应该按实际情况而定,是以便于调查、能及时召回而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受到“人机料环法”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和利益的驱使,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控制产品质量的提高,“有意”让问题产品出厂,使自己获得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用“三包”的方式解决随机因素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用“召回”的方式解决系统因素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缺陷)。因此,召回应是企业的主动行为,并不是政府对企业的处罚措施。国家出台召回法律法规并不只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要的是对那些想逃避自己责任企业的约束与打击,督促企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能不能采用分级召回管理主要是看是否能更好地应用与落实法律法规,能否提高召回效果,而不是片面地强调其严重程度。

◇◇◇◇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是召回工作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如何贯彻执行、怎样进行分级管理需要各级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更好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不能只强调分级召回管理而担搁了召回工作的落实,使预防和消除缺陷消费品可能导致的伤害,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得到真正、有效的落实。

浙江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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