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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新定位与新职能

2017-01-25

中国法律评论 2017年5期
关键词:行使民事检察

编者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2016年,国家启动监察制度改革及其试点工作,由各级监察委员会针对全部公职人员所行使的“监察权”,对我国检察制度,尤其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人们普遍提出疑问:失去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检察机关,究竟如何针对公职人员行使法律监督权呢?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使诉权的方式来参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显然是对传统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监督方式的重大发展,也是对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新途径。而且,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侦查监督的地位和重要性渐成共识,但问题与挑战仍不减。在此背景下,我国检察制度的当代发展迎来新的挑战和契机。

本期专论特邀五位学者,分别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宪法定位、民事公益诉讼职能、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等方面全面分析和探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的新定位和新职能,既关注各项改革的实际效果,又对其进行理论上的反思,力求为我国检察体制的发展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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