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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的审核

2017-01-25洪伟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7年10期
关键词:标准制专利权人国家标准

洪伟(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的审核

洪伟(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1 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产业技术水平大幅提高,标准化迅速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代表的知识产业中,作为标准制定的基础,技术创新成果越来越多地受到专利的保护,标准在采纳新技术的过程中,与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产生了交集,涉及专利的标准越来越多。本文在《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和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基础上,介绍涉及专利的标准在审核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 标准与专利

2.1 基本概念

标准是“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引自GB/T 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该定义表明,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是标准形成的基础。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种。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权利人对某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所有权。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2.2 标准与专利的关系

在知识产业中,标准制定往往与产业技术研发同步,标准对于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这些领域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包含专利的技术方案构成了标准的核心内容,标准制定者无法找到替代方案回避专利对标准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才能完成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标准与专利代表不同的利益取向,标准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专利则具有私权特性。由于专利是某一时期创新成果的一种表现形式,标准与专利结合,将极大地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同时,专利被纳入标准,以标准为载体,借助标准的传播,专利技术得以在更大范围内被推广和应用。

2.3 涉及专利的标准产生的影响

标准与专利的结合,既提高了标准水平,又增加了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复杂性;既能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也可能导致产业垄断;既能推动创新成果良性循环发展,也易抑制技术创新。因此,应该妥善处理二者的关系。

3 必要专利的披露要求

3.1 标准中涉及专利的范围

GB/T 20003.1—2014规定“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所提及的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3.2 必要专利

《规定》第四条“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即实施该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GB/T 20003.1—2014对“必要专利”的定义为“包含至少一项必要权利要求的专利”。“必要权利要求”是“实施标准时,某一专利中不可避免被侵犯的权利要求”。这些要求明确了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是必要专利。

3.3 披露要求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另一类是没有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和个人。《规定》和GB/T 20003.1—2014都对这两类主体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GB/T 20003.1—2014中规定“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应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宜尽早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拥有的必要专利”。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主要包括项目提案方、工作组所有成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提供技术建议的单位或个人等。这四类组织或个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了标准内容的起草,应该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所拥有的必要专利。

对于没有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则鼓励其“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尽早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

4 涉及专利的标准审核要点

4.1 专利审核的相关材料

对于涉及专利的标准,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应包含相关专利材料,包括: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审核时应对这些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

(1)专利信息披露表

在披露必要专利时,应按照GB/T 20003.1—2014附录A的表A.1填写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该表主要填写内容包括3个方面的信息:一是标准信息,包括国家标准计划编号或国家标准号、项目名称或国家标准名称。二是专利披露者信息,选择专利披露者为个人或单位,填写相关信息,以便于与必要专利披露者取得联系。三是该表的核心内容——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信息,包括4个部分:第一,涉及的专利的专利号或专利申请号、专利的名称,以明确标准涉及的是哪项专利;第二是明确涉及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明确专利由谁拥有;第三是标准中涉及该专利的条款(章、条编号);第四是确认是否同意作出实施许可声明。

(2)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在作出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时,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应按照GB/T 20003.1—2014附录A的表A.2和/或表A.3填写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和/或通用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这两个表是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的两种形式:专利权人可通过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的填写对具体每一项专利进行单独许可;专利权人可通过填写通用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针对某一项标准就其拥有的所有相关必要专利进行统一许可。

两个表格都需要填写标准相关信息,包括国家标准计划编号或国家标准号、项目名称或国家标准名称,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信息。

两个表格的核心内容是“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要在许可声明表3种许可方式中选择1种。第一种方式即免费许可——“专利或专利权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专利”;第二种是收费许可——“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专利”;第三种是“专利或专利权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或专利权人在作出第一种或第二种许可时,依然有权保留互惠或防御性终止的条件。

表格的最后一栏里应由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中,可对标准中每项必要专利进行单独许可,因此表中还须填写每项专利的专利号或专利申请号、专利名称、必要权利要求和每项专利的实施许可声明方式。

此外,表中还表明了许可声明生效的条件,即“只有在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专利中的权利要求成为最终发布的国家标准的必要权利要求时”。

(3)证明材料

在披露必要专利信息时,专利披露者还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已授权专利的证明材料为专利证书复印件或扉页,已公开但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证明材料为专利公开通知书复印件或扉页,未公开的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为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期。

(4)已披露的专利清单

在涉及专利的标准的审核材料中,还应包含已披露专利的清单。

4.2 标准中专利问题处置程序的符合性

GB/T 20003.1—2014对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过程各个环节的特殊程序做了详细规定,本文不再赘述,在审核时要注意:

(1) 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在征求意见时,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按GB/T 20003.1—2014中4.3的要求公布标准相关信息。

(2)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在对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时,应采用会议审查的方式。审查内容至少包括:标准是否满足GB/T 20003.1—2014中4.5的文件要求以及必要专利审核相关材料的完备性,并给出审查意见。

(3) 对不符合报批要求的,GB/T 20003.1—2014中规定“应退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限时解决问题后再行报批”。

4.3 文件要求

(1)在工作组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的封面上应给出征集潜在必要专利的信息。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的封面显著位置应有如下说明“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2)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任何阶段,一旦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了必要专利并进行了相应的处置,应在相关阶段以及其后的所有阶段的标准文本的引言中给出相应说明。标准的引言中应有的专利相关内容如下: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提请注意,声明符合本文件时,可能涉及……[条]……与……[内容]……相关的专利的使用。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对于该专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范围无任何立场。

该专利持有人已向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保证,他愿意同任何申请人在合理且无歧视的条款和条件下,就专利授权许可进行谈判。该专利持有人的声明已在本文件发布机构备案。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获得:

专利持有人姓名:……

地址:……

请注意除上述专利外,本文件的某些内容仍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3)如果编制过程中没有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专利,标准前言中的相关专利声明为“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5 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

强制性标准具有法规的属性,代表着公众利益,发布后必须执行,其实施的范围覆盖全国,违反强制性标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规定》的第四章给出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特殊规定:

“第十四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

第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确有必要涉及专利,且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拒绝作出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应当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协商专利处置办法。

第十六条 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标准草案全文和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依申请,公示期可以延长至60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将其知悉的其他专利信息书面通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6 以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为基础制修订的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

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标准化文件制修订国家标准时,该国际标准化文件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声明依然适用于我国国家标准。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不需要重新获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许可声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只需填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报送。

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时,以及以其他国际标准组织或国家的标准化文件为基础制定国家标准时,都应按照GB/T 20003.1—2014第5章的规定处置标准中涉及的专利问题,即重新获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许可声明。

7 引用涉及专利的标准

在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规范性引用了涉及专利的标准条款时,应按照GB/T 20003.1—2014第5章的规定获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许可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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