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功能发挥的“二维困境”及其疏解
——基于S省H市刑事和解案件审理情况的实证考察
2017-01-24田源
政法学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制度
田 源
(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北京 100088)
刑事和解制度功能发挥的“二维困境”及其疏解
——基于S省H市刑事和解案件审理情况的实证考察
田 源
(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北京 100088)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效果不佳,屡屡陷入以“适用难”和“适用乱”为特征的“二维困境”。具体表现为刑事和解的适用比例持续走低、适用范围较为混乱、适用程序相对随意、适用标准参差不齐等特点。适用范围过窄、适用条件不明、赔偿尺度弹性过大、民众认识不清等因素,对刑事和解制度功能的发挥构成阻滞。建议从限定适用条件、明确主导机构、优化流程管控、强化监督制约、创设救济渠道等层面多管齐下,共同推动刑事和解制度功能的科学发挥。
刑事和解;二维困境;功能阻滞;制度因应;实证考察
刑事和解制度脱胎于上世纪七十年代西方法治国家盛行的恢复性司法理念*贾宇:《“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制度设计与司法践行》,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文中提及,在20世纪70年代,依托于西方“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改革的宏大背景,同时依托于“被害人学”和“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强劲发展,学者们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了“犯罪人-被害人和解”这一崭新理论领域,并将其作为化解上述难题的一个重要出路。美国、英国、德国等主要西方国家纷纷在司法实践中引入了这一操作方案,进而演化为波澜壮阔的“恢复性司法”运动。, 其作为舶来品移植到我国的年限并不算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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