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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环境视角谈知识产权制度改革

2017-01-24张民元

中国领导科学 2017年4期
关键词:所有制全民知识产权

◎张民元

从生态环境视角谈知识产权制度改革

◎张民元

笔者从知识产权的生态环境角度出发,提出知识产权生态环境问题及解决环境问题的建议和方案,以期获得政府部门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生态环境,制定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方案,促进和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改革措施

一、知识产权生态环境问题的提出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迁移与生态环境系统的改变

知识产权制度从私有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引进中国,进入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国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上层建筑必然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情和特色,所以对知识产权的出生,我们采取扶持与补贴,对知识产权的转化,我们采用引导与财政支持,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我们采取有理有节的管控,总之,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态环境之后,无法体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形成的技术垄断权和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权利,而更多地体现了全民所有的中国特色。

(二)生态环境的改变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1.知识产权内部环境(生存环境)改变对知识产权的影响。在以私有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国家,知识产权孕育和出生于私有制体系之下的私营企业或私营个体,私营企业或个体以获取市场垄断地位为目的,花血本从事知识产权研发,其目的是通过知识产权形成技术上垄断,以获得市场上产品的垄断地位。而知识产权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体制之后,无论是全民所有制经济主体,还是集体所有制经济主体和私营经济主体在从事知识产权研发时,虽然也有通过知识产权研发获取技术垄断地位的愿望,但这种愿望并没有资本主义国家私营经济的愿望强烈。原因有三:其一,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研发的成果权归全民或集体所共有,对从事研发的个体人员或研发团队来说,缺少那份希望通过技术垄断获取高额利润的动力;其二,民营企业虽然有希望通过技术垄断获取高额利润的动力,但由于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且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不占主导和支配地位,仅仅是国家经济的重要补充力量,因此民营企业所获取的国家机器的开发资源、转化资源、保护资源都是有限的,民营经济意识到自身的弱势地位,所以缺少投入的信心和研发的热情;其三,即使所有经济主体有投入开发的愿望,但知识产权制度引进之后的现状以及对未来知识产权发展预期,大多数经济主体缺乏信心。

2.知识产权中间环境(转化环境)的改变对知识产权的影响。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制经济研发知识产权的目的就是为了转化为生产力并获取巨额利润,所以知识产权研发投入均是以转化为前提的,丰厚的利润回报是知识产权转化的原动力,所以大多数研发的知识产权均能有效并成功地转化为生产力,实现知识成果的创造价值。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体制中,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对知识产权的转化往往处于观望状态,因为转化必须投入成本,而这种投入存在许多未知的风险,如果投入转化成功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领导层有政绩,私营经济有利润,但如果一旦投入转化失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领导层都不愿意承担这个责任,私营经济也不愿意去冒风险,所以大多数情况是采取模仿市场上已经转化成功的产品略做改进,吸取他人的转化成果,以减少自身的投入风险。

3.知识产权外围环境(保护环境)对知识产权的影响。在私有制国家,对私有财产的神圣权利,不单纯体现在国家机器的强制效力上,也同样体现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道德、宗教等诸多领域,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深入到国家意志、组织机构和社会团体及社会公众意志,所以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私权利在资本主义国家受到上至国家机器、下至社会公众每一个个体的强有力保护。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体制中,对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私权利的保护虽然写进了国家宪法,但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意志体现的是共同富裕,保护的是全民共有,无论国家制定何种强有力的法律和采取何种强有力的强制措施,但全民共有的国家主体意志不会改变,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不会改变,社会公众的文化、道德、修养、美德、宗教意识中的均贫富思想意识不会改变。私有财产作为一项权利理应受到政治、经济、法律、政策的多重保护,但长期以来形成的打土豪、分田地、等贵贱、均贫富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私权无法保护其垄断地位。

二、如何解决知识产权在社会主义生态环境下的“水土不服”

(一)加强政府、民间组织、个人清洁和净化知识产权生存环境的专项措施

1.国家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应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检查和监督职能,开展对各类已申请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进行监督筛查,撤销垃圾专利、圈地商标的授权,追缴已发放的垃圾知识产权骗取的国家知识产权补贴和各类优惠补贴。对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实施国家监督,受理知识产权授权过程中的各类举报投诉和知识产权授权复审;组织和领导全国各类知识产权清洁组织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清洁净化活动。

2.鼓励和引导各地民间组织成立知识产权创新监督行业协会和各类宣传引导知识产权环境清洁和净化的公益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清洁和净化宣传,对已申请和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实行创新监督,排查各类垃圾知识产权并清理净化。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个人自愿成为知识产权创新监督“义务清洁工”“清理知识产权垃圾志愿者”,举报、排查、挖掘垃圾知识产权,各级政府及法院应及时受理“义务清洁工”所提起的垃圾知识产权净化投诉或诉讼。

(二)调整现行的知识产权引导与鼓励政策,发挥政策的宏观导向作用

对现行的知识产权引导与鼓励政策,在引导创新、鼓励创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明显表现为知识产权创新的数量增加、社会公众创新意识增强。但由于地方各级政府在实施知识产权激励政策的指导思想上存在认识偏差,使得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在知识产权创新上片面追求数量,不顾知识产权创新的质量与效果,只要获证就发补贴,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形式要求,就认定为示范(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工程中心等,甚至对某些企业为了骗取国家政策补贴而制造虚假创新的现象也不严格管理,在汇报政绩时,出现虚报数量成果,忽视质量与效果。由此造成垃圾知识产权成公害。各地政府部门因为自身利益等多种原因却坐视不管,放任垃圾知识产权增长。解决这些问题,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

1.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在发放知识产权申请补贴及评审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工程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项目过程中,应从严把控,特别是审核专利申请补贴及审核外观与实用新型授权专利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相应的专利检索报告,并且承诺若专利被无效之后应该全额返还所申请补贴,若存在弄虚作假的,应追究责任。

2.政府应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知识产权补贴发放的监督与检查职能,各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有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行为,并实施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可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政府通过立法及制定政策,鼓励各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及个人依法检举、揭发各种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行为,鼓励各行业协会、民间团队及个人依法对虚假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的谴责及教育措施。

(三)由国家投资设立全民所有制的知识产权发展总公司,解决知识产权转化问题

首先,建设和发展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对以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知识产权的目的是推动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发展私营经济只是我国鼓励和支持的方向,而不是我国的主导方向,而且在当前我国全民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发展也必须服从全民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因此基于中国国情,顺应全民所有制经济主体发展的实践,建议由国家出资设立知识产权发展总公司。

其次,知识产权战略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发展知识产权、健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科技创新与科技进步,也上升为国家义务,国家应该成为推动知识产权发展,承担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和业务能力创新的义务主体。由国家出资设立全民所有制的知识产权发展总公司,符合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的必然需求。

再次,由国家设立知识产权发展总公司,可以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转化难和转化率低的问题。因为知识产权的整个体系结构和运转模式都是为私有经济基础服务,并且绝对服从于私营经济的运行规则和相应制度;当知识产权引进至一个以公有制经济占支配地位的社会主义国家后,知识产权的发展和转化便失去了私有经济主体的支撑,失去发展和推进转化为生产力的原动力,所以大多数知识产权存活周期不超过三年。

由国家出资设立知识产权发展总公司,在总公司内部设立知识产权调查部、知识产权采购部、知识产权分析和试验部、知识产权销售部、知识产权售后服务部。知识产权总公司对各类主体申请和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分析,选择收购有价值可转化的知识产权,依赖总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设立中间实验室,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可转化性进行中间实验,将实验不成功的知识产权淘汰出局,将实验成功的知识产权销售或许可给有需求的经济主体转化为产品或服务。这样既解决了设立中间实验室的经费问题,也有效促进了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有效转化为生产力。

(四)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在我国有海关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等措施,其中商标的行政保护因为有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公安经济侦查支队的联合组织,相对较强一些外,专利行政保护与版权行政保护显得非常弱势。全国各地的专利行政保护部门大多设置在科技局或知识产权局的,往往有人手无设备,有设备无权力,专利行政执法的侦查力度和查处力度与实际宣传的功能定位不一致。版权行政保护机构设置在版权局之下,与专利行政保护机构一样处于相对弱势的行政地位。

在中国现阶段,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居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力量。其理由如下(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也就是说,中国经济主要增长点和绝大多数社会资源集中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而作为经济增长原动力的知识产权也应集中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而对存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任何个人或团体所私有,而是全体人民所共有,当全民所共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和制裁不能取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意志或管理层的决策意志,保护全民所共有的知识产权应该是一项国家义务,国家立法机构及国务院应该动用行政强制权打击和制裁侵权者,而非民事诉讼中的提起诉讼意思自治,侵权赔偿谁主张谁举证,则应运用国家机器的强制保护力,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制裁知识产权犯罪。(2)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比较,在中国现行的体制下行政保护存在较大的优势。第一,行政保护措施的启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启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对能为国家和人民带来科技创新动力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应该依职权主动启动调查程序,并依职权对侵权者实施制裁,相对于只能依申请而启动的司法程序来说,更符合全民公有的国家体制。第二,行政保护凭借国家机器为后盾,可以动用行政网络强大的权力资源深入取证,获取有效侵权证据,可凭借行政权力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有效保存侵权证据并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而对依申请提起的民事诉讼来说,不仅申请人存在取证难的障碍,同时动用司法权力取证或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提供高额的诉讼保全担保,取证成本和制止侵权的成本非常之大。第三,无论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而启动的行政保护强制措施,程序的启动是以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分析、论证后依法启动的,其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同时又受到有效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必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而绝非是因为个人私利,滥用职权,绝不可以采取“陷阱取证”,更不会为盈利赚钱而“商业化维权”。行政执法机构在有效的法律监督体制下,不可能成为“知识产权流氓”,扰乱知识产权秩序,阻碍科技进步。

(本文作者: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责任编辑:李冬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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