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以检查监督为视角
2017-01-23阮建华
知与行 2017年1期
阮建华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部,北京 101300)
·司法改革专题(一)·
推进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以检查监督为视角
阮建华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部,北京 101300)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责。检察机关承接行政执法环节与刑事司法环节,将检察监督触角从刑事司法活动延伸至行政执法活动,既能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又能防止以罚代刑、擅自处理涉嫌犯罪案件的违法行为。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检察机关具有中枢性和主导型地位,一方面保障案件移送渠道的畅通,另一方面主动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与刑事司法活动。在实践运行过程中,由于监督范围过窄、监督力度偏弱、监督程序不畅、监督保障缺乏等问题,影响着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而从立法和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加强检察监督,则成为目前推进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之根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主要是强化法律监督权,保障检察机关知情权,规范案件移送监督程序,明确立案监督程序,健全绩效考评制度。
“两法衔接”机制;检察监督;法律监督权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既指工商、税务、烟草、食药、银监等具有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中将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至刑事司法机关,以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的工作机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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