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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告知义务

2017-01-21李璇

卷宗 2016年10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

李璇

摘 要:医疗告知义务是我国医疗机构及医生的一项基本的义务,随着我国法制制度的逐渐健全,我国在一些行政法规中也对医疗告知义务有了一些规定,并逐渐确立了医疗告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的肯定地位。而且明确了告知义务的原则和内容,在不同的医疗活动阶段向患者告知不同的内容。不适当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

关键词:医疗告知义务;知情同意权;法律责任

随着人们对自身权利的重视和医疗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患者对自己病情的知情权便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医疗机构不断加强其自身履行告知义务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也成为法官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的依据之一。

1 我国关于医疗告知的法律规定

医疗告知在我国的发展比较晚且在司法实践中发展比较缓慢,医生往往出于多方面的考虑而很少甚至不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患者作为医患关系中的弱势一方也很难获悉自己的病情。而这种对患者病情及处理方案不予告知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我国为缓解这种不利的医患关系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都对医疗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一)《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此可见,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而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患者的行为都是对个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使 。

(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最初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在之后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在该细则中指明了医生在实施医疗活动的各个阶段均有义务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并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但是这些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有获得患者同意的义务,这样的单一告知使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显得微不足道,更不足以彰显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的意义。

在此之后,为改善这种不利于患者的情形,我国又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这方面的法律,确定了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法定性。随着《合同法》的实施,医患关系也逐渐显现为一种合同关系,从合同义务的角度来看,医疗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医疗合同的性质、目的、内容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医疗告知义务的内容

一般认为,医生的告知义务应当包含的内容主要有患者的病情、目前诊断、预定实施的医疗行为以及内容、预想的成果和伴随的危险及如果该医疗行为不予进行可能带来的后果等。[1]由于医疗工作可以分为不同的阶段进行,因此我们可以按照治疗的不同阶段将这些医疗告知的内容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治疗前医疗信息的告知

包括病人当前的一般健康状况、疾病性质和严重情况以及医生针对这些客观事实而做出的诊断、分析以及疾病的发展趋势;另外对于获取更为确实的情况是否需要特殊的检查。此外,在进行治疗前医疗机构有必要将其医院的级别、医院类别、现有的医疗水平等提前告知患者。[2]

(二)治疗过程中的告知

在治疗过程中,对于实施药物治疗的,应将其必要性、存在的毒副作用、药物治疗的性质(诊断性或者实验性等);[3]对于手术治疗的,包括预定实施的手术名称、性质(如探查性、治疗性等)和范围、各自的利弊,以及不采取治疗措施的危险性进行告知。除此之外还应及时向患者通报重大病情的变化;及时向患者告知医院设施中存在的可能危害患者安全的隐患,必要时应设立警告牌或书面通知;及时告知要求患者遵守的规章制度或医嘱,若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提供原已约定的服务时应及时告知患者方并做适当的解释工作;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将自身的实际情况告知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告知并协助患者转院或转诊,以便患者能够及时的接受更好、更有利的治疗。

(三)疗养阶段的告知

在疗养阶段,医生应当告知患者在生活中的各种注意事项,尤其是针对一些过敏性患者和传染性患者,应当告知其详细的过敏源、传染的方式等应当时刻注意的事项。除此之外还应告知患者是否有继续接受治疗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风险。

3 医疗告知义务的履行

(一)告知义务的主体

根据告知同意原则,医生在进行医疗活动时必须向患者告知必要的医疗信息,因此,医疗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医生。在现代医学中,一个医疗过程中可能包括多个医疗行为,多个医疗行为的负责医生对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均承担告知义务。因此告知义务应当由医疗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完成,而不仅仅是经治医师的义务。[4]我国的医疗告知义务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实践过程中主要执行说明义务的是医务人员。

(二)告知义务的对象

医疗告知义务主要是基于知情同意原则产生的,因此告知义务的对象也就是知情权的主体。由于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只能是患者本人,所以告知义务的对象也只能是患者本人。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知情权主体的规定有些不一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由“患者以及其家属或其他关系人”共同享有知情权;《执业医师法》规定“患者或家属”享有知情同意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规定仅有“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本文作者认为,知情同意权是一种人格权,只能由该权利的实际享有者即患者才能成为权利主体。而且医疗工作涉及患者个人的生命健康权,这也就意味着只有患者才享有对自己的病情做出判定、抉择的权利,因而医疗告知的对象在一般情况下只能是患者本人。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在患者不具备行为能力时,医疗告知义务的对象也只能是患者的监护人;若患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应当考虑其实际病情与其认识和判断能力是否相适应,若超出其自身判断能力的则应由其监护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医疗告知义务的对象也就自然地转为患者的监护人。

(三)告知的例外情形

在医疗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活动都必须向患者告知,其存在若干例外情势,主要是紧急情况、病人放弃、治疗特权等。

1.紧急情况之例外

这里所谓的紧急情况是指在病人丧失同意能力,且又无法获得病人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医院为了病人的生命安全而为病人提供的紧急医疗救助行为。

2.患者自愿放弃接受医生的说明

由于知情权是患者的自主权,患者在不违反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强制性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处分,因此患者放弃医生说明义务之履行亦是权利范围内的内容。若因患者本身不知道自己有该项义务而导致其未向医生要求该项权利的,不应视为其放弃医生说明义务的履行。

3.依据法律需要医生予以强制执行的情况

根据相关立法的特别规定,基于公共卫生管理所需要而事实的强制性隔离、住院、治疗等行为时,则相关病人之知情同意权利并不在此范围内行使。

4.避免告知后的不良影响而不予以告知

如果加以说明可能给患者招致不良影响,医生可以选择性的不将患者的一些情况告知患者本人,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不告知的行为不能用于决定性的诊断中。

4 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责任

我国在《侵权责任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未尽到医疗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确定的是医方如果违反了告知义务,则患者可以依据其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将其诉至法院。

此外,由于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还存在着医患合同,当医疗机构因不履行告知义务而侵犯到患者的权益时,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医疗机构不履行告知义务给患者带来伤害时,患者既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出现的竞合情况在这就不做详细的探讨了。总之,医疗机构不履行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伤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王东红:《医患关系与权利维护》,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41页。

[2]杨立新,袁雪石:《论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责任》,《河北法学》2006年第12期。

[3](2006)鼓民三初字第188号判决,医院对于患者所适用的药物为实验性药物而没有将相应的实验信息详细告知,患者认为其知情权被侵犯,引自《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适用》2008年第8期。

[4]陈征:《论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医方告知义务》,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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