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治新形势下的污染源全过程管理
2017-01-21周建勋
中国环保产业 2017年3期
周建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33)
环境法治新形势下的污染源全过程管理
周建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33)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法治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排污单位的违法成本陡然提升。随着法律责任的不断增加,排污单位有必要依照污染源全过程管理的思路,尽快适应我国环境保护法治的新变化。
环境法治;排污许可;全过程管理;项目建设前期;施工期;运营期
以2013年史上最严《环保法》的颁布为标志,短短几年时间,我国环境法治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环境立法方面,新《环评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的颁布,明确了排污许可核心地位,强化了“损害担责”的排污单位责任,提高了环境违法的成本。在环境司法方面,“两高”、环保部和公安部等多部门,从刑事、行政和民事等多方面,加大了对违法排放、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排污单位的 “谁治污,谁亏本”“多排少治、只排不治”等错误观念,将在越来越严格的环境法律面前,不同程度地转化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随着我国环境管理中排污许可核心制的确立,排污单位应遵循环保法律,适应环境法治的新变化。笔者以为,排污单位应当从污染源全过程管理的高度出发,着重从项目建设前期、施工期和运营期三个重要的环境管理节点入手,尽快适应环境法治新形势。
1 项目建设前期的法律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建设前期的主要环境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排污许可核心制要求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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