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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问题探讨

2017-01-21何灿荣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2017年11期

何灿荣

(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 广州 51000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问题探讨

何灿荣

(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 广州 510000)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然而新规程中部分条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笔者对新规程中反映较大的条款,如叉车的定义、三区域的界定以及个别难以实施的技术条款进行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新规程 叉车 观光车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于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1]。新规程是国内首部颁布实施的场车类大规范,涵盖了场车设计、制造、改造与维修、使用安全管理、检验检测等多个环节。新规程的实施在保障场车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新规程在实施过程中部分条文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相关内容有待进一步明确与完善。

1 关于叉车的定义

新规程1.2.1条规定,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从定义及新规程的宣贯中得知,使用属具(非货叉工作装置)的叉车将不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然而,根据GB/T 6104—2005《机动工业车辆 术语》3.1.3.1.1条,平衡重式叉车是指具有承载货物(有托盘或无托盘)的货叉(亦可用其他装置替代),载荷相对于前轮呈悬臂状态,并且依靠车辆的质量来进行平衡的堆垛用起升车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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