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现行法律框架下追加跑路型僵尸企业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思路探析

2017-01-20单森林周丹

青年时代 2016年32期
关键词:被执行人股东

单森林+周丹

摘 要:一起执行案例谈及当前追加跑路型僵尸企业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所遇到的障碍。本文在简要分析僵尸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后,对现行法律框架下追加跑路型僵尸企业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从实体、程序、实践等三方面进行分析,回归案例,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追加;跑路型僵尸企业;股东;被执行人

A公司欠B公司货款达28万元,2007年B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A公司同意支付B公司货款。2008年年初,A公司在支付5万元后就未支付B公司任何款项。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A公司人去楼空,且在工商局显示的状态仍旧为“开业”,且3年年检未报。目前,A公司的股东都身价过百万。据悉,A公司的账册、财务等都是资料都不健全。B公司的代理律师要求追加A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执行法官告知无执行程序依据,且该公司目前还在吃司法救济,很难执行。面对A公司,B公司如何维护权益?

一、僵尸企业的概述

执行阶段中所讲的“僵尸企业”是指企业无正常的经营活动,处在一种“潜伏”、“歇业”或者“非法存续”的状态,但其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依法撤销,其营业资格还存在,处在一种“法律上经营资格尚存,但经营实体已无”的休眠状态。这种定义下的“僵尸企业”一般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无正常经营活动持续时间较久;二是经营资格依旧存在,在工商登记信息中依旧有着其身影;三是官司缠身,无力偿还。

“僵尸企业”主要分两类,一类是植物人型僵尸企业,这类企业是指企业很难产生经济效益,经营者也没有跑路,其存在是靠财政及金融的支持得以维持,这类企业一般是产生过剩或是结构调整过程中需淘汰的央企较多。另一类是跑路型僵尸企业,这类企业是企业由于多种原因导致无法经营,一夜之间或者一段时间内,这个企业的老板、股东,甚至员工全跑掉了,哪怕是随后的几年未进行年报,在工商登记机关那里显示的依然是开业状态,如案例中的A公司。跑路型僵尸企业在当今社会出现较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的问题,因此本文以案例为着手专就跑路型僵尸企业在执行阶段如何追究股东为被执行人进行探析。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追加跑路型僵尸企业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分析

跑路型僵尸企业普遍存在“找不到人”、“找不到财产”,尽管有几年的年报未报,但工商登记显示又是开业状态。债权人去找执行法官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说开业状态的企业,追加股东无法律依据,笔者重点对此进行分析。

(一)《执行规定》中对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目前执行阶段重点适用的规定,该《执行规定》涉及追加股东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81.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82.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8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1]。”根据当前适用的《意见》,原来的271条至274条的内容为现在的472条至475条“第四百七十二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第四百七十三条: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综上,当前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只有在“出资不实”和“抽逃注册资金”可要求追加股东,且该股东也仅就“出资不实”和“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执行人承担责任。“僵尸企业”很大的程度上就是资金链断所致,立法却要求股东仅在其“不实”和“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必然会导致股东认为违法成本很低,敢于铤而走险,而对于《意见》中其它规定,认定个人对该组织负有义务也需以该企业注销、歇业或吊销营业执照为前提。

(二)《公司法》中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分析

《公司法》中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规定除了“出资不实”和“抽逃注册资金”外还有三种,即: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2];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3];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追加股东[4],但这三种情况均未被《执行规定》所吸收。

(三)跑路型僵尸企业被吊销或者注销问题分析

跑路型僵尸企业具有跑路型的特征,所以主动注销不具备前提条件。但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A公司而言,只有两个最为可能,一是2年以上未年检,二是停业或歇业一年以上。未年检由工商部门掌握着,但谁来启动这一吊销程序并无规定。何谓“歇业”?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歇业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这是我们找到的有关“歇业”概念的仅有一条法律规定。但是哪个机构来认定“歇业”?这些问题法律法规中未明确,而执行法官是紧扣法律规定和判决书办事的。在法律法规及判决书未明确的前提下,且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状态是“开业”状态下,是不会认定企业处于被注销状态的,更不会凭借注销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跑路型僵尸企业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办法与步骤

前文得知,要使B公司的债权获得执行,追加A公司的股东为上策。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将A公司至于能够被《执行规定》所操作的范畴,即:歇业、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待这些目标实现后,再根据《公司法》和《执行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规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进而破解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具体可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一)使A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三)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未申报年检,且在注册住所查无下落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四)确已歇业,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五)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本案中,B公司可以向A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吊销A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可以未清算为由提出追加A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由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A公司系跑路型僵尸企业,根本就无法进行清算,B公司可以借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要求追加A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三)可以以公司财务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A公司由于没有人负责此事,很难举出账本及有关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分开的。那么作为B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要求追加A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实现如上目标后,再根据《意见》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解决跑路型僵尸企业执行难问题。

参考文献:

[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将原法中的213条的内容,改为了232条;原法解释中的271条至274条变更为现在的“472条至475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

[3]《公司法》第20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二款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9条规定.

[5]潘光林,方飞潮,叶希希.“僵尸企业”司法处置路径探索-立足于以温州法院的实践,[J].《法制与经济》2016(07).

[6]莫开伟.应让僵尸企业“寿终正寝”[N];证券时报;2014.

猜你喜欢

被执行人股东
论失信被执行人的权利保护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和 “限制高消费”有何区别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将协助执行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问题研究
我省失信被执行人将受任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