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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工作

2017-01-20庄少勤

中国房地产业 2016年23期
关键词:预审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

文/庄少勤

高端访谈 Top Interview

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工作

文/庄少勤

庄少勤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

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生产资料。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国土资源部最近修正了两个部门规章,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8号、第69号两个部长令,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印发了《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工作进行了改进优化,相关措施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两个《办法》修改的背景

现行土地审批制度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为适应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而确立了,包括建设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三项。为了进一步细化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立的土地审批制度,国土资源部先后颁布实施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两个部令,进一步细化了建设用地审批的基本流程和报批材料。两个《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保障城乡建设用地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全流程来看,还存在着审批功能同质化、审查内容重复、捆绑审查事项多、报件准备周期长、审查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导致预审、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周期长、效率低,地方反映比较强烈。

国土资源部贯彻中央国务院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近几年,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落实中央“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决策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在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方面做了多次改进,审查的各个节点都保持了较高的效率。但是从用地预审、用地审查全流程来看,还存在捆绑审查事项多、审查内容重复、标准化程度不够、报件准备周期长等问题。

本届中央政府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作为行政审批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先手棋”和“当头炮”。李克强总理强调简政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要求“简”字当头,“放管服”三管齐下、协调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最大限度缩减政府审批范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系列要求,落实稳增长决策部署,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土资源部在总结近年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对两个办法进行修改,明确了改进和优化审查内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保障能力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提高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效能。核心是进一步明确不同审批的功能定位,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简化审查内容,精简相关报件,进一步提高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审查工作效率,同时加强批后监管,严格用途管制,确保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

两个办法修改的内容

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修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预审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建设用地标准,目的是在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阶段,充分发挥土地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引导作用,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但是在预审制度实施的过程中,预审环节审查的内容不断增加,导致预审报件时限过长,审查内容重复。为此,这次修改,回归《土地管理法》关于设立预审制度的初衷,预审阶段不再要求建设单位对补充耕地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说明。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交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等材料。这一修改,将使预审内容进一步聚焦,大大提高预审的审批效率。

2.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修改

这次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重点解决了两大问题:一是进一步优化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根据城市建设用地的特点和需求,国土资源部部署了55个城市进行试点,试点地区在用地申报时不要求明确具体位置,同时相应简化用地申报内容。修改后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吸收了试点的成功做法,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回复。同时还加强了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衔接。这一修改大大减轻了城市政府在成片开发的工作量,大大提高了用地审批效率。二是将先行用地纳入法治化轨道。先行用地是国土资源部出台的一项用地支持政策,对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时用地、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将先行用地明确为国土资源部的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为先行用地政策提供了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层面的依据。为了把先行用地纳入法治化轨道,切实规范先行用地的审批程序和审批依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结合国土资源部多年来先行用地审批的实践,专门增加了一条,对先行用地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报批期限等作出了规定。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这次修改是在《土地管理法》的框架内进行的修改,重点是回归了预审和用地审批的功能定位,提高审批效率。

改进优化的作用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这次改进优化,符合中央要求,顺应发展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一)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生产资料和人类活动的载体,完善土地管理政策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有利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类建设项目及时落地,同时保障新产业新业态加快发展用地需求,从而为适应把握引领经济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用地保障。

(二)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深入落实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不仅要把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还要统一标准、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就是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观大势、谋大事、懂全局、管本行”的要求,把中央“放管服”的要求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去重复减内容、优流程定标准、重监管强服务,切实降低建设用地审批难度。

(三)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中央要求,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下决心把各种制度性交易成本减下来,让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轻装上阵,集中精力提质增效。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减轻企业办事创业的土地审批负担,降低企业取得用地的办事成本,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四)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近几年,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千方百计提高国土资源服务保障能力,但仍有一些地方反映建设用地审批慢、项目落地慢。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使用地报批效率最高、结构最优,是对各地关切关注问题的积极回应,同时也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进土地管理方式转变,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现实需要和自觉行动。

改进优化的总体考虑

本次改进优化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质量和效益提高”的目标。

改进和优化主要改进和优化主要从5个方面着力:一是,对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进行全流程梳理,减少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供地标准、征地补偿、占补平衡等方面前后、上下的重复审查;二是,简化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环节的申报要件,缩短组卷时间;三是,区分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各负其责各自把关;四是,推进报件标准化,降低报件难度;五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强调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能的重要作用;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的方向目标和总体要求,尽快调整适应和改进用地报批审查工作。

二是提出简化改进审查内容,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主要包括7项措施:1.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2.简化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等的审查;3.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4.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5.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6.改进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7.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

三是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提出了4个方面的监管和服务措施:一是强化实质性审查责任;二是提高规范化水平;三是加强实施监管;四是提升服务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按照改进的新措施、新要求,尽快部署和落实,保证新制度落地生根,尽快见效。同时,国土资源部将跟踪了解各地实施进展和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对相关措施作必要的改进。在此,也真诚希望各家媒体、各位记者朋友继续加强宣传,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同时发挥监督优势,及时发现问题,积极支持引导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审查工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要求,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原有审查简化之后预期的成效

本次改进主要对审查内容和申报要件进行了简化,材料是简化了,时间缩短了,难度降低了,最后的结果是质量效益提高了。举个例子,用地预审环节只保留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是否符合供地政策3项审查内容;取消了补充耕地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4项审查内容;对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材料也进行简化。预计改进后,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办理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卷时间可明显缩短,从组卷到完成用地预审时间基本可缩短至原来的一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之间的衔接

避免一放就乱,这个问题很关键、很要害。这次按照中央“放管服”的要求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预审和建设审批,从放的方面概括来说,就是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地方进行实质性审查,部进行复核性审查。从监管方面,我们也同步跟进,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规范用地申报审查要求。通过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明确要求,使地方申报审查的时候有章可循,包括省级国土部门向部提交的审查报告的格式、依据、结论、要求都是非常明确的,规范统一,使审查更加规范。二是督促指导地方不断提高用地审查报批质量。我们将建立台账制度,对报部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项目,存在报件质量差、补证多、不及时上报的情况,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指导、督导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切实把好审查关。三是加大批后监管力度。通过采取批后抽查、实地督察、部门联动等方式,对各地审查把关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土地未批先用、是否履行了承诺事项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这支队伍的力量,进行监督管理。四是完善用地审批信息系统。这个系统和平台上在建的规划、供地、利用、卫星执法等系统进行互联互通,发挥国土资源部门综合监管平台的作用。我们还改进了用地远程申报系统,强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把用地报到国土资源部之前,通过这个平台系统进行自检、自查,有问题早发现、早解决,采取上述综合措施,确保放而不乱。

关于如何衔接的问题,实际上可以说是在改进和优化过程中如何体现系统性和整体性的问题,做到系统考虑、整体考虑。这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将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作为一个流程、一个系统,前后有机地衔接,整体的谋划。首先,两个环节的审查各有重点,但是不重复。根据项目立项、实施的不同阶段,该在项目立项阶段把关的,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标准、产业政策等,我们在立项前期把好关。项目选址确定后具体用地时需要把关的,如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在用地报批的时候把好关,这就是前后衔接。

同时,本着既要高效,又要严格的原则,两个环节不能缺项,前后必须闭合。在用地预审环节,今后不再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情况和地灾危险性评估情况进行审查。但是,在用地报批的环节,我们要进行审查,不能漏项。而且,已经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如果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发生变化的,在用地审查环节还要复核,有变化要复核,没有变化不再重复审查。用地预审修改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政、论证报件材料,在用地审查环节还要相应的把关,做到前后衔接,体现整体推进、整体考虑。

新的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考虑到方便基层组卷报批,确保政策衔接不出问题,我们举办了业务骨干培训班,以便各省区市及时掌握新的政策、流程和规范,做好政策传达和组卷报批工作。另外,为做好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在办件和近期接收报件的办理,我们打算新老报件要求同步运行一段时间,从2017年4月起全面按新要求受理,在过渡期内,行政相对人既可以按照原有要求报件,也可以按照新的要求报件,国土资源部都将按程序抓紧办理,保障各类建设项目及时落地。

消除简化审查内容的不利影响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土地管理最重要的两项制度。这次改进和优化用地预审和审查后,这项制度只会加强,不会削弱。

一是坚持各类建设用地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立项、选址阶段,要对此严格把关,这是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首要措施。

二是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项目用地预审阶段,我们要求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资概算中足额安排补充耕地费用;在用地报批阶段,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落实补充耕地,做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这个政策始终坚持不放松。

三是强化用地论证和评价。这次制度规定,对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规模较大的都要评估论证。占用基本农田哪怕只有一亩甚至一分,要论证评估;占用耕地规模较大的也要论证评估。占用耕地规模较大包括3种情况,一个是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的,或者是块状工程像机场等,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或者一个项目占用耕地的比例达到了用地总规模的50%以上。这三个情况,都要求必须进行踏勘论证。同时,对土地使用标准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于超标准用地项目,或者还没有出台土地使用标准的行业用地项目,在预审阶段要开展项目节地评价,采取措施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本刊记者林凤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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