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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贸易法治评述

2017-01-18孙江

商业文化 2016年25期

文|孙江

中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贸易法治评述

文|孙江

一、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贸易相关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及评析

(一)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贸易相关国际条约及国内立法

1.中国缔结的相关国际公约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中国积极缔结或批准了一些国际公约或条约。比如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是一个旨在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的公约,中国政府在1981年向保存国瑞士政府交存了加入书,该公约于同年4月对中国生效。《国际捕鲸管制公约》是确保鲸鱼族类可持续利用的公约,该公约的缔约国在1982年决定禁止商业性捕鲸,中国于1980年加入该公约,并成为当事国。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其措施包括了限制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中国于1993年批准该公约。

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兼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孙江

2.中国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贸易的相关立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虽然是对于捕捞水产品进行的规定,但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海洋野生动物的作用。“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集中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法律规定,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该条规定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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