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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的几点思考

2017-01-17朱成

东方教育 2016年7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企业

朱成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有企业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在现阶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已成为改革的中心环节。本文在回顾国有企业改革历程。对比改革前后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成就的基础上,分析了现阶段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模式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对策。

关健词: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改革;公司治理

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经历了近30年的改革历程,中国国有企业在内在机制及外部环境上均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从总体上看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还相对较弱,且部分国有企业亏损现象严重。因此,如何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增强大中型国有企业竞争力,是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也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性

新中国成立后,对公有制认识的局限性、片面性,受意识形态影响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经济管理体制,决定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国有经济的主体功能和独占地位。而国有经济的微观基础正是国有企业。正是随着国有企业规模不断扩张,作用持续强化,逐步在经济结构中形成国有经济一元化的格局,以致在实行改革开放前,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核心内容的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压倒一切的统治地位。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制度安排下,国有企业只不过是一个附属于某个政府部门、受政府指令性计划控制、进行成本核算的基层生产单位,承担着包括社会职能、行政职能和政治职能等在内的多重角色和多重目标,所有权被横向和纵向行政性分割,预算约束严重软化,依赖财政拨款和补贴支撑。国有企业目标之多元、功能之复杂、责任之重大、运转之僵化、效率之不足、效益之低下,可以说在世界企业行列中无出其右。

二、国企改革的历史进程

1978年以来的经济改革以改革国有企业为重要内容。大体说来,迄今为止的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三个相互关联又相互交叉的发展阶段。

1.以初步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起始阶段(1978-1984)。改革伊始,人们对于传统国有经济模式内在弊端的认识还是浅层次的。集中计划管理“统的过多,管的过死”,限制了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基于这种认识,初期改革思路主要是中央对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放权让利;又因为人们把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归结为企业不活,放权让利更为侧重调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种以放权让利为手段的“企业本位”式改革,是对原有行政性分权、收权的“政府本位”式改革的一种重大突破,并且对于其后改革路径的形成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企业扩大自主权的试点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其主要措施是:以增加工资、发放奖金、实行利润留成等方法,刺激职工和企业家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并给予企业以人、财、物等方面的部分自主经营权限,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但人们很快意识到,初步放权让利无法改变企业行政附属物和计划工具的地位。加上利润留成缺乏合理依据,造成政府与企业的利益摩擦,国民收入分配向企业和个人倾斜,国企的改革已经陷入了胶着状态。

2.以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全面展开阶段(1984-1993)。8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改革,主要围绕着重建企业经营机制而展开,基本措施是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包括大中型企业的承包制、小企业的租赁制和股份制的试点。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拉开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这一阶段改革的主要思路为:强调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实行多种经营方式。多数企业采取了承包经营,一些小企业实行了租

赁经营,还有少数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的试点。作为一种过渡形态的国有企业制度,承包制具有十分明显的历史进步性和局限性。

3.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阶段。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指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明确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改革方向,逐步推开了企业改制的试点。与之相对应,进一步深化财政、金融、投资、外贸等多个领域的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

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创造条件。

三、国企改革的工具选择

(一)经济责任承包制

在改革初期,经济责任承包制作为一种尝试,并非没有起到作用。只是这种方式还是没有彻底说清“企业到底是谁的”这个潜在的、抽象的但又很重要的问题。原因是,承包并不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企业还是“国家的”。这与此前唯一的区别是,“国营”变成了“国有”,企业“多劳可以多得”,企业不能躺在国家身上了。企业拨款也改为了“贷款”,事实证明这更加剧了企业的“无本经营”,没有了“造血机制”。但是,更大的问题在于,职工还躺在企业身上。企业相对于国家的“大锅饭”,变成了职工相对于企业的“大锅饭”。

(二)兼并:一种过渡性工具

兼并的最大好处是简单,易于操作,更重要的是不涉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及职工下岗,不会引发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但是,从法理上讲,兼并的主体必须承担兼并对象的所有债权债务。一旦兼并协议生效,兼并对象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随之无条件转移。因此,兼并行为如果不是企业从长远出发自觉自愿达成的,如果是政府“拉郎配”的,兼并就成了漫无目的的、行政的而非商业的措施。兼并甚至会令那些没有问题的企业也背上了“包衹”反而被拖垮,连自身也成了问题。

改革实践中,这样的情况的确存在,而且整体效果不佳。因此,兼并也就成了一种不宜使用的工具。

(三)关闭:政府的行政介入

这种手段,主要对国有企业有效。依照《民法通则》,政府所办企业如果经营不善,也可以依照行政程序实施“关闭”。但是,关闭的弊端在于,法律规定,行政关闭遵循“谁关闭谁负责债权债务清偿”的原则。因此,政府一旦使用“关闭”这一手段,就会很有可能陷入“代位清偿”的法律陷讲。因此,在笔者经历的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制定和实施中,更多地使用了“关闭破产”这一概念。而且,更多地是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其政策的实质,不是“关闭”,

而是“破产”。这里的关闭,更多地是指“关门”。

(四)出售:产权改革的基础

国有企业自始至终都是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展开。从地方来说,由于地方国有企业规模比较小,而且数量都比较多,如果依照一些中央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做法,并不实际,地方也没有充足的资源进行处置。因而,地方更多选择的是诸如股份合作制、整体出售等方式。在当时看来,这种方式灵活,而且见效很快。当然,在当时引发的争议也最大。就国有企业而言,直到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企业破产法》,政策性关闭破产政策基本终结,中国企业的依法破产机制才真正建立起来。

参考文献:

[1]厉以宁等:《走向繁荣的战略选择》,经济日报出版社,2013.

[2]成思危、厉以宁、吴敬琏、林毅夫:《改革是中国的最大红利》,人民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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