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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形势下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

2017-01-17李婉琳

商情 2016年45期
关键词:注册资本公司法市场经济

李婉琳

自从新的《公司法》颁布和实施后,对我国经济制度的发展有了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这种改变不仅在法律层面上给市场经济于极大的支持,还积极让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相接轨,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和历史的潮流,但是每个法律的发展和完善都需要一个过程,《公司法》也不例外,新法的颁布实施不可避免要经历我国市场经济的考验。

市场经济公司制度变革

一、《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变革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时段,经济主体需要一个更加宽松且公平的环境来进行竞争和发展,政府强化宏观调控的政策一方面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另一方面需要尊重市场经济自身的规律,市场经济的经济决策权最终属于市场。在学界多年呼吁下,2013年10月25日公司法修改的建议最终被正式提上了全国人大的修法日程上来。此次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确实是大势所趋,是顺应我国经济发展规律的一次重大变革。

二、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基本特征

(一)企业信用评估改变

在我国的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主要以“资本”作为公司对外承担债务风险的基础,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结果实践中市场逐渐出现了“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不良现象。此外,旧公司法关于资本增加和减少的变更条件和变更程序也规定的过于繁琐和苛刻,这给企业对自身经营结构或者规模的调整带来更高的成本,阻碍其对市场变动的适应性。而公司的“资产”能够更加真实合理的反应相关企业的实力和信度,而且更加便于债权人对企业清偿能力的预测和评估。

(二)从确定的资本制变为不确定的资本制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和全球化经济的影响,法定资本制过强的行政干预和复杂的程序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自由、平等、竞争的客观环境。新公司法将其转换为“授权资本制”,这一规定正好补充了确定资本制度的不足,更有利于公司的设立、变更。简单灵活程序必然提高市场主体的投资热情,带动就业的同时也增强我国的经济活力。这一转变为解决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攻坚期所面临的难题提供了重要的解决路径。

(三)从控制权利到放松权利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如,新公司法放宽验资的要求、简化登记事项均是政府放权于市场的表现。法律不再过多的束缚市场自身优胜劣汰的黄金法则。

三、对新颁布的《公司法》利弊分析

(一)成立公司的成本减少,空壳公司的显现

新《公司法》,以资本认缴制取代了原来的最低注册资本的制度。这确实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热情、激励市场、调整经济结构。但是在新法的认缴资本制下,注册资本则失去衡量的意义,难以评估企业的信用和实力状况。我国现阶段的市场还存在不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象,诚信体系更加不够完善。

(二)注册资本中验资制度的废除,注册资本虚高

新《公司法》废除了验资制度的规定,在程序上做了大大的简化。这一定程度上为创业者降低时间和资本成本,而且适应了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环境。市场主体拥有更大的自由和选择权去决定成立何种类型、何种规模的公司,另一方面,面对过宽的成立标準投资者可能会虚假报高公司注册资金,以满足其成立公司的目的。

(三)简化登记制度对新、旧企业的影响不同

简化登记注册手续,有利于激励投资创业。新《公司法》废除了最低出资限额和法定验资的程序,而针对原来的公司并没有规定要求其作出变更和适应。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新《公司法》的又一新的规定,这在程序上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查负担,另一方面却增加了行政机关对企业异地管理的难度。新法以年报制度取代年检制度,这要求企业应当自觉自主、真实有效的报告企业信息。面对我国诚信系统还很不完善的市场环境,我国相关的监管部门将面临着监管工作的又一大挑战。

四、完善我国公司法的几点建议

新《公司法》改革在顺应我国社会发展的经济环境下逐渐得到实现。然而,新法的颁布和施行需要一段时间的研究和适应。因此在肯定新《公司法》的积极功能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其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和客观阻力。

(一)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社会信用监管体系

注册资本制度变革虽然刺激市场活力,适应了法治经济的社会潮流,但是为保障债权人交易合法权益带来不小的难度。新《公司法》一方面需要穷尽现有制度,如担保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等等。另一方面需要针对资本制度改革完善相关辅助的配套机制以进行一些衡平、高效的制度设计,如信息披露制度。

(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联动修改

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经济规律,但是完善的法律体制监管与干预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必要保障。新《公司法》的施行,我国市场一时间涌现出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企业,而企业的融资渠道则是企业设立和运行的关键。因此,证券市场的健康运作对于保障人们的财产安全正起着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新的《公司法》的实施是实现公司融资制度与注册资本制度进行联动性调整的契机然而我国公司发展的重要问题正是融资制度。因此,为了根本解决我国投资者的现实困难,就必须从法律法规上对拓宽民间融资渠道予以制度化、法定化。政府应该增加融资的渠道、放宽融资的限制条件,这样才将会使众多小微企业获得生机和发展,同时,这对最大限度的发挥新法的积极意义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参考文献:

[1]蔡丹.授权资本制度不适合我国之法理学思考——论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J].安康师专学报,2005(01).

[2]郭丽,钟键.论我国新型混合资本制度的构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03).

[3]吕校辉,毛大伟.当前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利弊分析[J].商,2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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