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二维码付款,当心陷阱
2017-01-17杨维松
金融经济 2016年12期
杨维松

不管张某是该以诈骗罪还是盗窃罪来论处,但是作为我们广大消费者来说,在购物后如是以扫二维码付款的,则要特别小心,防止落入不法分子设下的陷阱。
某市居民张某,有一次在商店购物付款时,看到很多顾客在购物后,都是用手机扫描商家提供的二维码微信支付。张某邪念顿生,他想如果把顾客扫的那个二维码换成自己的二维码,那些购物款岂不是都进入了自己的账户。想到这么容易就能得到这些源源不断的购物款,张某连忙比照商店收款的二维码制作了自己的一个二维码,趁商家不备进行了调换。而且张某还在周围的几家商店如法炮制。一个月下来后,张某的账户竟然非法获利70多万元。那几家受损的商家发现收到的货款有问题后,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很快张某便被抓获。张某归案后对其行为供认不讳。
张某归案了,但对其定罪量刑却出现了问题。该如何对张某定罪呢?
一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张某应定为诈骗罪。因为,张某通过虚构的事实(假账号),让被害人(顾客)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所以应认定为诈骗罪。
也有法律专家认为应定为三角诈骗。理由在于:顾客在获得了对价商品后应支付商店钱款,但被冒用的二维码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了本应支付给店主的财物,处于可以处分财产地位的人。因此,本案的被骗人是顾客,被害人是店主,属三角诈骗,确实定诈骗更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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