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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立法监督

2017-01-16凌珊

东方教育 2016年6期

凌珊

摘要:法治社会的法必须是良法。由于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法的滞后性,纠纷的出现其解决方式不可能都有法律依据。这时就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或者从新立法。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有各方的监督,以便更好的制定出符合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从而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

关键词:立法监督;监督主体;发展与完善

我国法定的立法监督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地方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授权机关。从这方面来看,不免发现这些监督主体既是裁判员又是有动员,对相关法律的监督缺乏专业的知识,从而很难保证立法监督的独立性。本文主要从立法监督的概述、立法监督的不足及完善、立法监督的意义来阐述。

一、立法监督的概述

(一)立法监督的概念

对于什么是立法监督,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如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的《立法学》中认为:“立法监督就是指特定的监督主体在法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对立法过程及其结果所进行的审查和监督。”;①周旺生认为:“立法监督是指特定主体对立法权运作过程及其结果的审查和控制。”;③周伟认为:“立法监督是指享有立法监督权的主体对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或者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④谷安梁认为:“立法监督指立法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监督职能和立法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两个方面。”⑤刘明利认为:“立法监督是国家立法机关依宪法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下级立法机关的职权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⑥前两种观点都从立法的过程和立法的结果(即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两方面来说。第三种观点较为特殊只从事后审查进行定义,其不利后果就是不能保证立法活动和立法结果的公正性。而后两种观点应理解为从广义上来说。所以综合以上的观点认为立法监督是指享有立法权的监督主体在法定的权限内对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或者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的监督制度。

(二)立法监督的对象和内容

立法监督的对象应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保证制定出来的法律为民所用。立法监督的内容为监督立法权的行使是否合法、立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立法所调整的范围是否是否超越法定界限、立法活动所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笔者认为还有就是在运用立法活动产生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是否符合该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宗旨和宪法要求。

二、立法监督的不足与完善

(一)立法监督的不足之处

1.缺乏一个专门的监督主体

立法监督不同于立法主体,其一般的主体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地方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授权机关。从这些监督主体可以看出,都是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者或者是批准者,在立法监督上缺乏专业的知识,出现问题时很容易相互推诿,很难保证立法监督的准确性和独立性。就好比一场比赛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很难做到公正、公开。因此不利于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实施、执行。

2.立法监督制度在运行程序上存有不足

目前的立法监督的运行制度包括有立法的批准、备案、审查、改变和撤销。据调查这些制度的运行并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主要原因有:立法对立法监督制度的程序规定较为抽象、笼统,这样操作起来就更为不便,权利不明确,很难去实施。

3.缺少立法监督的法律责任

由于缺少一个专门的立法监督机关,立法监督的主体又缺乏专业的知识,这很容易在给这些主体权力的同时作出不法的行为。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国家机关在作出不法的行为时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立法法中没有规定国家机关或者是相应的主体在作出不法行为时的法律责任,这样很容易让他们在行驶权利的时候没有相应的责任感,从而影响立法的监督效果。

(二)立法监督的完善

1.由于缺乏专业的立法监督主体,达不到相应的立法监督的效果。因此可以在根据中国的特殊国情,设立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在国外主要存有一下几种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代议机关的监督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机关的监督模式;按照“奥地利宪政之父”--凯尔森的理论构想形成的一种“集中”审查的立法监督模式即专门机关的监督模式。这几种监督模式虽有利弊,但都为该国在立法监督上起到了相应的监督作用。设立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用专业的知识专业的人才进行专业的立法监督活动,从而促进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和完善。

2.在立法法或者相应的法理学中应对立法监督作出具体的规定,以便更好操作,从而进行立法监督,达到监督的效果。由于立法法等相关规定对立法监督的规定较为抽象,不变操作,因此不利于立法监督的具体实施。

3.确立全面审查的原则,扩大监督范围,使一些未纳入立法监督范围的包含在内,审查它们的合宪性与合法性,使一切违反宪法和上位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能得到及时的纠正。立法监督客体不全,“立法腐败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当立法权比行政权更腐败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将没有保障,宪政从何谈起,所以,必须使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都纳入违宪审查的范畴,才符合有限权力的宪政精神。”②建立起“地毯式、无缝隙”的立法监督体系,就要做到:“从立法预测、立法规划到立法实施的全过程以及立法解释;从立法后的信息反馈和立法争议的处理;从立法的方法、步骤到立法的形式和内容,立法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置于监督之下。”⑦

4.落实民主监督原则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的国家性质。在立法监督方面应该坚持群众路线,积极发挥人民的监督作用。不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同时在立法监督过程中更应该坚定的实施民主集中制,以便在立法监督的启动、实施、执行中更能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更好的达到立法监督效果。

参考文献:

[1]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立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08.

[2]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84.

[3]周伟.论立法监督概念[J].法学论坛.1996.(12):9.

[4]谷安梁主编.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65.

[5]刘明利编著.立法学[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224

[6]参考钱宁峰先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历史、现实和趋势》(载《学海》,2007年第6期).

[7]薛佐文:《论我国的立法监督制度》,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7期,第66页.

注释:

①薛佐文:《论我国的立法监督制度》,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7期,第66页.

②孙潮、荆月新:《论立法监督》,载《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4期,第45页.

③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立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08.

④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84.

⑤周伟.论立法监督概念[J].法学论坛.1996.(12):9.

⑥谷安梁主编.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65.

⑦刘明利编著.立法学[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