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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实施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情况研究

2017-01-16丁莲媛

东方教育 2016年6期

丁莲媛

摘要:建立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办案组织形式,是推动新一轮检察改革乃至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2013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就建立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出具体部署,为这一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方向和指引。本文将以主任检察官制在贵阳市的运行状况为蓝本,就主任检察官制的现状及其发展等问题作一探讨。

关键词: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配套改革

检察机关的办案方式是指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办理案件时形成的组织关系、工作机制和行为样态。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以 “层级审批”为主要形式的办案工作机制行政化色彩较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办案效率的提高和专业化办案人员的培养。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凸显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也对检察机关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在可为空间中推动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司法化,推行以“完善办案组织形式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内容的工作机制改革势在必行。

一、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运行模式

经过一年多来的摸索与实践,贵阳市各人民检察院逐步开始实施了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明确了主任制的选任标准、人员构架、办案规程等问题,将主任制纳入到良性规范的运行轨道。

第一,从优严格选任主任检察官,保证主任检察官的专业化水平。贵阳市检察院针对主任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职责定位,两次面向全市公开选拔主任检察官,先后将11名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通理论、精实务的专业化人才任命为主任检察官,其中全国十佳公诉人2名,贵阳市十佳公诉人2名,十优公诉人3名。严格的选任制度为推行主任制提供了可靠的人力资源保障,奠定了坚实的专业基础①。

第二,提高主任检察官职级待遇,为制度的推行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与保障。为了给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创造积极条件,一分院将主任检察官与行政级别挂钩,在现有行政编制下,依靠自身内部调整,消减政工部门的副职职数,按“一正四副”配备公诉部门处职,让被选任为主任检察官的助理检察员直接晋升为副处长,使主任检察官责权利日趋均衡②。

二、主任制运行中的实际问题

主任制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诉讼办案机制、合理配置检察权的一项新制度。它改变了传统的办案模式,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调动了广大主任检察官的积极性,比较符合现代司法规律的要求。但是,作为一项尚处于探索阶段的工作机制,因涉及办案机制和人事制度等诸多方面,在相关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主任制也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需加以研究和解决。

第一,缺乏法律上的保障。主任制的推行存在法律认可的先天不足,由此产生诸多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任制的运行缺乏统一的程式,具有较大随意性而且权责配套措施跟不上,保障机制不完善,对这一制度良性作用的发挥都造成很大的限制。主任检察官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相关法律均没有关于主任检察官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也没确定主诉检察官的法律地位。

第二,主任检察官的权力需要和责任意识存在矛盾。主任制是对检察权能的重新配置,赋予主任检察官在案件处理上的充分权力。放权于检察官是主任制改革的核心,是推行主任制的首要前提。但面对突如其来的案件决定权,主任检察官还缺乏必要的心理准备和行使权力的信心,因为传统公诉方式造就了公诉检察官在责任承担上的依赖性,对享有超出公诉部门负责人的案件处理权的局面没有足够的勇气,承担错案责任成为主任检察官最大的担心③。由于对主任检察官放权不充分,而责任要求又十分严格,主任检察官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导致其在一些疑难问题上不敢或不能坚持自己个人的意见,从而影响了主任检察官自主权的行使,其直接后果是主任制流于形式,主任检察官在事实上仍然扮演“承办人”角色,大量工作仍然依赖部门领导和主管检察长。

第三,主任制体系建构和实践操作不甚合理和完善。主任检察官承办案件主要以办案组为基本单位,实践中出现了主任办案组办案形式不统一的问题,有4人组合,7人组合至5人组合等不同组合方式。这一方面是受传统办案机制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各组成员间的私人关系以及主任检察官自身办案习惯的影响$这种情况有相对合理的地方,但是就整个改革的目标看,模式不确定必然导致权力和责任划分的不明确。

三、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完善路径

第一、树立“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创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强化主任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固然重要,但绝不可忽视保障其职业利益而由此产生的激励机制以及促进作用。在具体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真正使得主任检察官无“后顾之忧”,同时强化大众对该职业群体的社会认同感。无疑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主任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形成良性循环。

第二、积极探索配套制度建立与改革,健全立法,为主任制提供良好生长的土壤。在破除改革的合法性危机方面。应当尽快的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者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原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检察官法》进行修正补充。明确确立主任检察官在检察实践中的法律地位。把权、责、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制定具体主任检察官制度方面!各地检察系统除根据自身条件、特点因地制宜以外。应尽快地提交统一立法草案,由省级院甚至更高的决策机关统一出台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详细规定,方便各地检察机关跨区域合作。

第三、创新履职保障机制。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过程中一个突出问题是“利益跟不上”、“跟进保障”不足。主任检察官由于承受的工作强度大,担负责任重,工作标准高,有必要为其提供甚至是提高工作条件和利益保障。建立主任检察官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包括建立检察官分类管理、工资职务序列、办案津贴、晋级晋职优先以及住房、医疗、社会荣誉等保障待遇;对于担任主任检察官期间业绩突出的助理检察员,应当适时任命为检察员,增强主任检察官岗位的吸引力,通过改革建立起吸引留住优秀人才。整合现有人才资源的有效机制,引导优秀检察官向检察业务工作集中,向执法一线集中。

四、结语

通过前文的考察、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贵阳市各人民检察院对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一开始就有着通盘考虑,并作了详细、周密的配套性制度安排,改革的幅度涵盖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等从办案主体、办案组织到办案权限在内的整个办案机制。虽然贵阳市各人民检察院的改革在理论上仍然存在可进一步商榷之处,但经由本次改革,我市的检察院已经形成了一套全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对当前的检察工作机制改革和体制改革都有反思。

注释:

① 龙宗智:《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1期。

② 陈旭:《建立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想》,《法学》2010年第2期。

③ 潘祖全:《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实践探索》,《人民检察》2013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