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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违反尽职尽责工作要求的原因分析

2017-01-16廖烨

东方教育 2016年10期

廖烨

摘要:民间审计机构成立以来,受到了社会、政府的高度重视。民间审计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审计人员在依法审计、依法履职尽责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审计丧失其应有的功能,影响市场秩序。

关键词:审计人员;尽职尽责;原因

一、审计人员尽职尽责工作要求的作用

对于审计工作者来说,不论身处什么岗位、担任什么职务,“公共资金守护者”是他的“第一身份”。只有时刻清醒地认识这一点,才能更好地保持本色,坚定信念,履行职责,服务中心。忘记这一点,审计的监督、审计的责任和义务将无从谈起。所以,当好公共资金的守护者,就要在实际工作中学会知责、守责、尽责、担责。其中“尽责”,就是要尽职尽责,忠于职守。对于审计人员来说,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就是要尽到卫士之职、卫士之责,不为人情事理所左右,不为不法之人、不法之事所要挟,不为“小意思”所迷惑,时刻关注来访者的“一言一行。”一方面要保持审计执法者应有的警惕性和严肃性,依法依律严格检查、严格审查,树立审计的权威性和威慑性;一方面要文明服务、和谐监督,时刻保持仪表的端庄、态度的文明,对一些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要伸出积极援助之手,帮助他们解决法律法规、方式方法、技能技术等方面的难题和问题。通过自己的严格执法和热情帮扶,让审计发现的问题在高度正视中得到及时整改,从而展现“审、帮、促”良好工作形象。

二、审计人员屡屡违反尽职尽责工作要求的原因

笔者在研读中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违法审计的处罚决定时发现:被通报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都违背了尽职尽责的工作要求,在审计中并没有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审计人员违规违法不能尽职尽责呢?

(一)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机制不健全

现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机制,使会计师无法尽职尽责的独立实施审计。其原由是:现行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机制有两个层面,一是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参加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是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聘请事务所。因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体现的是所有者、经营者、投资人的权益。会计师事务所是全体股东的代理人,注册会计师与全体股东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注册会计师的职责是受公司所有者(也就是股东)委托,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业绩发表评论。在这种委托关系下,注册会计师相对于上市公司是独立的,是全体股东的“代理人”。公司管理当局与事务所不存在任何的契约和利益关系,由全体股东委托“代理人”实施监督,无论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都是合理合法和可行的。上述聘任机制确实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公正立场起到保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并没有起到聘任作用,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实际上是公司管理当局;而在当前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竞争下,事务所收取的审计费用的多少也被管理当局所控制,当前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续聘、解聘的真正权力实际上掌控在管理层手中,股东大会此问题上充其量只是个橡皮图章。我们可以想象,天下没有自己出钱委托别人审计自己的书卖,在上述聘任机制中,势必会出现为了满足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需要,事务所审计人员在尽职尽责方面的缺陷,并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违规行为。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聘请审计人员。为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执行审计业务,事务所应该聘任思想品德好,业务水平高,能尽职尽责的人员执行审计业务。但在实际的聘任中,由于方方面面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影响,事务所根本无法聘任到真正符合独立审计要求的全心全意尽职尽责的员工,这也使事务所审计人员的尽职尽责大打折扣。

(二)未充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和实际性程序

笔者在分析中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违法审计的处罚决定时发现:按审计工作规范要求:审计进场之后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环境进行重大错报风险必须评估,“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观察和检查、分析程序以及询问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分析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①这是审计必要的程序。但在现行审计中,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环境进行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必要的程序被淡化。由于工作的表面化简单化,必定无法尽职尽责。因为企业出于自身需求必然进行财务报表舞弊,注册会计师进场之后通过观察和检查、分析程序以及询问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分析财务报告是可以发现其主观和客观不一致的疑点的;而这正是审计人员审计效率与质量的根本保证。在其之后的实质性程序也需要建立在评估出的风险基础上,否则在审计中面对大量的财务及其他资料就很有可能出现部分舞弊被忽略而导致违反尽职尽责工作要求的结果。

(三)监管体制没有发挥实效性

据2005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财政部、证监会关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财政部和证监会共同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许可证的审批;此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部门,可以对执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可看出在制度上,财政部、证监会、会计师协会可同时对事务所和执业人员进行三方监督。但在实际中,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检流于形式,而财政部、证监会更是只有当企业经营难以为继时或者被媒体曝光后,不得不申请破产时才自行暴露出去报表信息造假行为,而牵扯出注册会计师未能尽职尽责,行使其鉴证职权,而很少由监管机构或会计师协会组织查验揭露出来。因此可看出,监管机制未落实也为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尽职尽责工作要求提供了体制上的漏洞。

(四)部分审计人员执业判断能力不足

审计工作的质量高低主要取决于审计人员执业能力的水平,而审计人员执业能力又是审计人员在工作中是否能尽职尽责的关键。在同时强调效率和质量的现代审计中,审计人员并没有时间对所有财务信息进行一一核对,而只能运用自身执业判断能力对有疑点的问题进行集中审计。在集中审计的行业大背景下,审计人员的执业判断能力便成为决定审计工作的核心。而如今各会计师事务所为吸引有丰富资产的企业的注意,盲目的扩大规模,对社会广泛招纳审计人才,对进入事务所的执业人员是否有执业经验并没有做过多考量;甚至有的事务所为套牢大企业,将其管理人员的子女在专业不对口的情况下收编麾下,而导致审计人员专业素质低下,执业判断水平不高,只图完成工作任务分到提成,而不考虑是否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影响审计质量。

注释:

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